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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慶延:農業集體化時期「倒欠戶」現象的社會學考察—「生存倫理」與集體邏輯

一、引子

畫面一:高級社那時候家裡是勞力多的,就分錢。你勞力少的就欠隊里錢。反正口糧都給你。一年360(斤)口糧。剩下的工分再算,你工分多的呢,你就多吃,你工分少的話,你就吃不夠,你就得欠生產隊錢。欠錢就是倒欠戶。

上述文字呈現的是河北省歸遠縣西村上世紀50年代中後期農業生產合作化運動進入高級社以後出現的「倒欠戶」現象,這個現象一直延續到人民公社化時期。它提出了一個疑問:一般被認為是「大鍋飯」的集體制度與公社體制何以出現「倒欠戶」的歷史現象?

畫面二:(欠大隊錢著急不?)能不著急?到年底分紅我們也盡量少分。(為啥?)你少分了,你就可以折算欠的不是?(有不著急的么?)咋沒有?有的是不著急的。欠著就是欠著,反正是欠大隊的,也不是別人。我看人家過得也挺好,反正餓不死。

同樣都是「倒欠戶」,何以出現「著急」與「不著急」的差別?

畫面三:倒欠戶後來分了三批,第一批,是你勞動好的,表現好的,就給減了一部分去了。到第二批呢,賠錢的多了,那就給勾了一部分過去了。第三批呢,看你勞著吧還虧點,不勞吧還該點兒,那就去去吧,你欠就欠吧,也就不管了。到最後都給免了。

「倒欠戶」群體本身存在著分化,而且這一歷史現象的結局也因為最後的「一筆勾銷」而具有了戲劇色彩。這樣的結局說明了「倒欠戶」機制怎樣的歷史效果呢?

上世紀50年代中後期,我國的農業合作化進入了高級社階段,隨後很快進入人民公社階段。在高級社階段的重要變化就是通過取消土地分紅實現了農村土地的集體公有制,並實行工分制下的按勞分配的基本原則。「倒欠戶」現象就是這一基本制度背景下產生的獨特歷史現象,並蘊含著以下問題。

其一,我們如何解釋「倒欠戶」現象的產生?這一制度實踐是如何在鄉村社會中具體運作的?產生了哪些歷史效果?看似完美的制度實踐為何產生了一系列「意外後果」?

其二,通過對上述經驗問題的解答,筆者嘗試在文章中回答如下問題:以工分體製為核心運行的分配與激勵機制所遵循的究竟是國家治理的邏輯還是鄉土社會中生存倫理的邏輯?集體化時期的「搭便車」行為究竟是產權激勵不足造成的還是出於農民對國家治理的一種「反抗」?

對上述問題的諸多疑問構成了筆者對倒欠戶現象進行歷史社會學考察的動力。

在本文中,我將根據華北西村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口述史材料,從生成機制、實踐邏輯與歷史效果這三個主要方面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

二、「理性」與「道義」:已有的解釋路徑

目前,我們很難見到針對倒欠戶的專門研究。但對於農業集體化時期分配製度以及搭便車現象的研究卻並不少見。對這些研究進行理論性梳理,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倒欠戶現象的理解。

當下的相關研究大多圍繞理性小農與道義經濟這一經典論題展開。秉承著理性小農路數的學者採用產權經濟學的基本思路。他們將經濟利益作為集體制之下農民勞動生產的基本動力,集體勞動的低效率成為了關注的焦點。韓丁在《深翻》中指出,農民之所以願意嘗試互助合作,不是由於哪一級領導的號召,而是由於經濟利益(Hinton,1983)。在周其仁看來,集體制度的失敗是由於生產效率低下,而生產效率的低下,則是緣於產權關係不清晰所導致的激勵不足(周其仁,1994)。林毅夫同樣將生產效率低的原因歸結為激勵不足,只是在具體機制上,他認為在合作化運動時期以及人民公社化時期,由於運動具有較強的政治性,農民在實際上失去了退出的可能,而這種退出權的喪失,促成了激勵不足的發生(林毅夫,1994)。上述觀點都是從經濟學激勵不足的角度來考察集體制度的分配體制。對此,張江華給出了不盡相同的說法,他認為合作化時期普遍實行的工分制是相當有效的激勵機制,這種激勵之下形成了個人之間的競爭而使得農民通過不斷追加勞動以獲取更多工分的行為成為一種理性選擇行為;同時,集體經濟的失效也正是來自於這個制度框架之下:個體對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導致了這一過程中發生了目標置換,即對集體公共利益的漠視(張江華,2007)。在某種意義上,張江華討論的基點依然在於理性人假設,即足夠的物質激勵會激發個體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

然而對於這一問題尚存有另一種解釋。這種解釋路徑依循斯科特「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 )的邏輯,將關注的焦點放在了集體化時期勞動生產中的「偷懶」、「耍滑」等搭便車行為。在斯科特看來,公開的、有組織的反抗行動對於下層階級來說乃是一種奢侈品,對農民而言,真正意義的反抗無時無刻不存在於日常生活之中。因此,斯科特強調應重點理解「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這些反抗形式不需要事先協調、組織,而是植根於非正式網路的一種心照不宣的行為(斯科特,2007)。承襲這一概念,高王凌在有關合作化的研究中提出了「反行為」的具體講法,他認為這一時期農民瞞產私分、偷懶窩工等對國家政策的抵抗行為就是反行為,這些反行為實際上是農民依照自身的邏輯參與社會制度變革過程的方式(高王凌,2006)。

滿永將這一論點推進了一步,在他看來,反行為之所以存在,就在於其所表達的乃是農民自身的生存理性。但這並非簡單生存壓力下的選擇,也與上面所提到的產權經濟學視角下的經濟理性不盡相同,這種生存理性是農民生活世界中區別於國家治理邏輯之外的一種自由行為準則,是農民面對國家政治動員的一種應對策略(滿永,2008)。由此,在這一脈的研究者看來,集體化時期的分配製度所代表的是國家依據經濟理性人假設所設定的治理邏輯,而在這一制度的具體實踐中所產生的種種搭便車行為並不僅是激勵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目標置換所造成的,同時更是鄉土社會中農民自身的生存理性的結果。在後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倒欠戶現象的存在,實際上並不是上述哪一個因素單方面作用的結果。

三、「倒欠戶」的生成機制:從治理邏輯到生存倫理

一般認為,集體化時期所呈現的是「平均主義大鍋飯」的基本狀態,這樣一種「大鍋飯」的時代中又怎麼會出現「倒欠戶」這樣的分配機制呢?要理解這一點,我們首先要從「國家」與「社會」這兩個維度出發探討倒欠戶的生成機制。

(一)國家政權的治理邏輯

倒欠戶是合作社進入高級階段之後所產生的一種歷史現象。這裡我們首先要在國家的意識形態框架下理解「農業生產合作社」: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不但要求工業經濟的高漲,而且要求農業經濟要有一定的相適應的高漲。但孤立的、分散的、守舊的、落後的個體經濟限制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它與社會主義的工業化之間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這種小規模的農業生產已日益表現出不能夠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夠滿足整個國民經濟高漲的需要。為著進一步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黨在農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務,就是要善於用明白易懂而為農民所能夠接受的道理和辦法去教育和促進農民群眾逐步聯合組織起來,逐步實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使農業能夠由落後的小規模生產的個體經濟變為先進的大規模生產的合作經濟。(《當代中國農業合作化》編輯室編,1992:171)

上述引文出自1953年底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滿足整個國民經濟高漲的需要」是合作社這一制度實踐的題中之義。同時,在當時的意識形態框架下,是否滿足整個國民經濟高漲的需要又與合作社所要體現出的社會主義性質密切相關,這一問題在分配製度層面的具體體現就是取消土地分紅,而取消土地分紅又是倒欠戶現象產生的重要根源:

要轉變到取消土地報酬,完全實行按勞取酬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就要生產水平和社員的社會主義覺悟都有很大的提高才能辦到。就是說,合作社的生產已發展到能使每個社員無論勞動力強弱都有活干,都有相當的勞動收入;對完全喪失勞動力的殘兵老弱或暫時喪失勞動力的社員,合作社也有可能予以補助或救濟,以解決其生活困難。(國家農業委員會辦公廳編,1982:252)

由此可見,在當時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與意識形態話語中,取消土地分紅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乃是社會主義發展過程中的必經階段——當然,這一階段存在著其可以存續的諸多現實條件,其中如何在取消土地分紅的情況下保證缺少勞動力家庭的基本生存,就成為國家意識形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而鄉村社會中的「倒欠戶」的制度實踐,則成為了彌合這種張力的調適。

(二)鄉村社會的生存倫理

到時候按工分算,如果工分夠口糧還富餘,那你就不欠大隊錢,還能從大隊賣果樹里分錢,要是工分不夠的話,那麼就是倒欠戶,就要從年終分紅中折價扣除。要是扣了還欠,那就欠著,給你記著賬。像毛存他們都是倒欠戶,欠的很多,有2000多塊。

通過上面的訪談資料,我們不難在經驗層面理解倒欠戶現象。在農業合作化進入高級社階段,國家政權為了充分激勵農民的個體勞動積極性,實現總體上的增產增收,從而支援國家的工業化,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在鄉村中實行了「按勞分配」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並非單純基於經濟學意義上的理性人假設,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農民的生存倫理——「不挨餓」成為一條分明的界限,從而構成了對那些人口多但是勞力少的家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境下的困難家庭的「照顧」基準:

這庄倒欠戶不少。欠的最多的就是毛存。這當時也是沒辦法不是。你這有的家庭那陣就是人多勞少不是?就倆人,好幾個孩子,就這倆人掙工分,那你要是不欠你咋過?口糧都不夠吃啊。你這合作社不能讓人餓死不是?

但是,這個「照顧」是有限制條件的,360斤口糧並非無條件發放給每個人,而需要勞作一年的農民通過工分加以衡量,遵循的原則就是「多分少欠」,即當每個家庭的所有勞動力一年勞動所掙的工分總數超過自家所有人口一共分到的口糧數時,這個家庭可以參與集體分紅,此謂之「多分」;如果一個家庭的全部勞動力一年勞動所掙的工分總數少於自家的口糧總數時,在理論上同樣不僅可以獲得口糧,也可參與集體分紅,不過在實踐中卻形成了家庭與集體間的債務關係,即超出工分所得的部分成為農戶對集體的「債務」。在原則上,農民並不能高枕無憂地吃這碗「大鍋飯」——因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由此,「倒欠戶」這種獨特的制度實踐和歷史現象得以產生。

這一現象有何奧妙呢?在國家—社會關係框架下,我們當然可以將其作為一種國家邏輯與鄉村邏輯的簡單結合。在這裡,將增產增收作為總體激勵目標,將按勞分配作為個體激勵機制本是國家實現自身目標的構想。但是當國家試圖在鄉村社會中推行自身的意志和邏輯的時候,卻遇到了「道義經濟」和「弱者武器」的掣肘。進而,我們發現,這實質上也構成了理性小農與道義經濟這一對經典論題之間的遭遇,其結果並不是誰戰勝了誰,而是兩者最終都成為制度安排與農民實踐中的一部分。倒欠戶制度的生成機制,乃是依據經濟理性進行激勵的國家治理邏輯與保障農民基本生存的「生存倫理」相遭遇的邏輯結果。

四、「倒欠戶」的實踐邏輯:從利益的經濟學到集體的倫理學

「倒欠戶」機制是一個看似「完滿」的制度實踐——既保障了工分對農民的激勵,同時也充分考慮到「人多勞少」家庭的特殊情況,從而維護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然而,在前文所呈現的畫面二和畫面三中,我們卻可以看到,這一「理想」制度的實踐卻產生了「欠債不還」的意外後果,這其中蘊含著下述複雜的實踐邏輯。

(一)「欠債不還」的鄉村政治學

「倒欠戶」的制度設計能否實現其本來目標的一個關鍵就是這些享受了集體「借款」的家庭,究竟有沒有「還錢」,他們對待「欠債」採取什麼樣的態度?

那時候我們家裡就我一個勞力,都分家過了,仨兒子一個女兒,都還小。那時候一分紅,我就是「人家分錢我分窮」,我欠錢啊。那時候有一年年終分紅,大年二十九,大伙兒都到隊里分肉,取肉,就我沒去,董印還說吶,老四也不來取肉來?我取啥啊我取,那時候工分不夠,倒欠戶,這不取肉不是能折價少欠點嗎!(那時候欠大隊錢也著急?)那咋不著急?可不著急。咱知不道別人。反正我們著急,就是尋思著咋著趕緊把債還上。你這人跟人也不一樣不是?有人就不著急不是?呵呵。最後都免了。

從訪談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倒欠戶的「集體債務」,著急幹活還錢者有之,懶懶散散欠債不還者也有之。這裡,筆者想進一步說明的乃是這種「欠債不還」的實踐邏輯。對於「欠債不還」的邏輯,一般以「庇護主義」的鄉村關係來解釋:

那時候隊里也不找你要。就是給你記上賬,算是你欠的。(咋不催著要呢?)那沒法催著要,眼睜著他就沒有不是?再者說哩,都是鄉里鄉親的,你咋好意思要?

這裡所謂「庇護主義」的鄉村關係與戴慕貞所論及的基於控制集體資源而建立的庇護關係網並不完全相同(Oi,1989)——在戴慕貞那裡,庇護關係網是在村幹部和普通村民之間,基於村民對幹部的忠誠而形成的關係;然而在倒欠戶的制度實踐中,之所以發生「欠債不還」的情況,更多是基於鄉村共同體日常生活中建立的「熟人關係」而非「忠誠」關係。這樣一種基於「人情」而生的庇護關係造就了「欠債不還」的鄉村政治學,同時也使得倒欠戶的制度設計中所包含的激勵機制不復存在。

(二)「生育過剩」的理性經濟學

如果僅僅是因為「熟人社會」中的人情關係而導致了激勵機制的失效的話,那麼倒欠戶現象也就構不成一種獨特的「社會事實」了,這一獨特機制還產生了超乎想像的「意外後果」:

後來這庄,就有那個光顧著生孩子的。(光顧著生孩子?)對啊,那可不是嗎?你這生得多口糧多啊。(那不是倒欠戶么?)就是倒欠戶啊,可是你這倒欠戶不是有口糧嘛!這隊里又不找他要賬,欠就欠唄。最後不是都給抹了?

基於人情關係形成的「欠債不還」的「熟人政治學」的「意外後果」之一就是「生育過剩」的理性經濟學——既然「欠賬」對於倒欠戶來說「不著急還」,而生育行為又能夠帶來每年的口糧數,那麼「生育」本身成為一種「搭便車」的工具也就不足為奇了。

實際上,無論是「欠債不還」的漠然態度還是由此產生的「生孩子賺口糧」意外後果,都為我們展現了倒欠戶實踐邏輯的一個面向:即以農民自身的生存理性為基礎的「追求好處」的實踐邏輯。對於農民而言,這其中存在的首先是鄉村共同體倫理下的相互庇護,而一旦理想中的體制邊界被打破,那麼農民就會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模式來行動,從而形成了上述歷史畫面。

(三)「公私不分」的集體倫理學

如果我們化約地看待上面所呈現出來的歷史情境的話,那麼其中的邏輯並不複雜:按照理性小農的解釋,很容易將倒欠戶的失敗歸結為「產權約束」不完全;而按照道義經濟的脈絡,這就是基於鄉村倫理的一種「反行為」。上述兩種解釋路徑在具體的歷史情境中很可能同時存在,學術研究的工作也不在於評判兩種解釋路徑孰優孰劣,而是要去對可能的模糊進行追問。因此,這裡面可能存在的另一個維度的解釋就在於,倒欠戶的「意外後果」同集體化時期取代了原有鄉村社會組織方式而成為鄉村社會基本構成單位的「生產隊」這一組織形式及其所帶來的新的倫理關係有著某種親和性關係。由此我們需要考察作為「集體」的生產隊和合作社對於農民而言意味著什麼?社員與生產隊之間形成了一種怎樣的倫理關係?我認為,這將有助於我們理解農民對集體的「欠賬」行為。

1.作為「生產組織」的集體

生產隊首先是作為「生產組織」而存在的。相比於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運動不僅是在產權關係上發生更迭這麼簡單,而且實質上是在社會組織形態和人倫關係方面實現了重大轉變。

其一,在社會組織形態上,經歷了合作化運動的鄉村社會,過去作為鄉村主要組織形態的家族、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已經支離破碎。農民首先成為「社員」,然後根據各種原則被劃分到生產隊中。由此,從過去分散的小農成為了需要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與組織原則的「社員」。

其二,如果說組織形態的變化只是「形式」上的變化,那麼由此產生的人倫關係上的重新定位就更為重要。根據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的論斷,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人與人之間是一種「差序」關係,即一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個網路中都有個「己」,形成各個網路的中心是不同的(費孝通,2007)。差序格局表明了中國社會中「尊卑有序」的人倫關係。但是革命政權所發動的土地革命卻打破了這一秩序,它首先通過「人民/敵人」的階級關係對號法將人們區分為兩類。進而在人民內部規定了「完全平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人民內部的平等乃是在政權的統治權威之下的平等,政黨倫理以不可抵擋的姿態滌盪著傳統社會的倫理關係。也由此,合作化時期已經「被組織到」生產隊與合作社之中的「人民」是作為黨領導下的「平等的原子」存在的:

那陣兒出去代工,那哪兒都去過,讓你去哪兒你就得去哪兒。

潮白河水庫,修路,那這都得去。家家都得出人。修水庫那會兒,最累了。

冬天三九天兒,照樣得去干。

對於國家政權而言,作為集體存在的生產隊首先是整個國民經濟目標與規劃鏈條中的生產環節,因此按照經濟理性的激勵原則設立了工分體製為核心的分配製度,並取消了土地入股的收益。在這個意義上,生產隊的組織設計是國家政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對鄉村社會的一次重組,其理想的目的在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同時保證能夠集中力量完成國家政權所認為的重要目標,這一制度實踐的表面結果在於塑造了「平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權威—服從」的國家—農民關係。

2.作為「家」的集體

儘管國家希望在鄉村社會中通過生產隊建立起人民內部「平等」的人倫關係,並且試圖對農業生產實行類似現代企業般精細化的分工與規範化管理,但在實踐層面,生產隊卻又產生了其他面向:這生產隊就好比是一大家子。那隊長就是當家的。你跟過日子似的,過日子不是有當家的么?入了社隊長就是當家的。活計呀啥的都歸你分配。你這個你還得評工記工,這都得隊長。那隊長管的事兒多了去了。

在農民的觀念中,生產隊並非是作為「現代企業」的生產組織存在的,對於他們而言,生產隊更像是一個「大家庭」,生產隊長則是掌管這個家庭所有事務的「當家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家」而存在的「生產隊」在完成生產任務的同時,還需要承擔起「照顧」家庭成員的責任:

毛存那時候欠的最多,他這個房子還是大隊給蓋的,還是我們集體給蓋的,媳婦兒都是集體給說的。(那蓋房子他花錢了嗎?)

那花啥錢啊?那個縣裡有照顧。咱們這兒啊,有幾份兒照顧的。

綜上,「生產隊」毫無疑問乃是實現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這一目標的總體鏈條上的一個環節,但是「生產隊」的組織與運行卻並非簡單地按照「生產組織」的邏輯進行的,生產隊員和生產隊之間也並非僱用—被僱用關係:

這欠錢的那時候都算是困難的。那都是人多勞少的家庭不是?就那幾個勞力,掙工分不夠吃不是?不夠吃你也不能讓他餓死不是?就讓他欠著?你這都是一大家子嘍,哪還能忒計較不是?欠也就欠了。

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治理邏輯之外的另一種實踐邏輯及其倫理原則。對於生活在「熟人社會」中的「社員」而言,他們並非完全按照「生產組織」及其激勵原則來理解「生產隊」,在他們看來,生產隊是一個類「家」的組織,在日常的生產活動中,融入了諸多鄉土社會中的固有倫理:一方面,安全第一的生存倫理與效率第一的經濟倫理之間相互融合;另一方面,基於鄉土社會的熟人關係的倫理原則與生產組織中要求「鐵面無私」的運行機制之間相互碰撞。在這樣的情況下,「倒欠戶」現象的產生實際上是多重倫理原則相互疊合的具體歷史呈現。

3.作為「公家」的集體

那麼,這兩種形態的「集體」的遭遇造就了怎樣的結果呢?或許用「公家」來形容這一時期的「集體」是最為恰當的:

反正那時候隊里也不找你要,這庄兒也不缺錢,也不找你要。

你這欠公家的就欠唄,那有啥,公家也不能咋地,咋著也讓你吃飽不是?咱不中,咱就覺著趕緊還上不是?你有的人就不這麼想不是?唉,白費,最後全免了。

「欠公家的就欠唄」是一句值得玩味的話:之所以農民對於「欠債」並不著急,其奧妙就在於這一債務的債權人乃是作為「公家」存在的集體。

正因為作為「公家」的集體在農民眼中乃是一個「類家」的存在,因此他們之間並不存在現代契約關係中絕對的「權利/義務」關係:

那時候跟現在不一樣,那時候生產隊就是一大家子,這隊長就是當家的,那算得不是那麼忒清楚。(那欠錢呢?)那欠錢的啥的,(也就那樣。就那麼回事兒,沒人算得那麼清楚。

同樣,曾長期擔任大隊會計的DY在談到倒欠戶時也說:

你這生產隊就好比是一大家子,隊長就是當家的,整個建明又是一大家子。這隊長就得平衡,不能忒計較了。(都不計較?)不怎麼計較。(那大隊找倒欠戶催錢嗎?)不催,不找你要,你找他要他也沒有不是?你橫不能讓他餓死不是?(DY0804026CUPL )

上述訪談材料至少隱含有如下兩層邏輯:其一,作為「公家」而存在的「集體」和「生產隊」從名義上乃是實現國家工業化總目標的功能性生產單位,但是在實踐中卻依然保留著傳統的「親親」原則的倫理關係,乃是一個「類家」的存在,在這裡「家」與「公家」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其二,正因為集體是一種「類家」而非現實生活中實質意涵上的「家」的組織形態,才使得這種制度實踐導致了「欠公家的無所謂」的歷史後果:正因為是公家的,所以才不是自己家的,所以欠了也就欠了。

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公家」與「家」又開始分離開來。

因此,倒欠戶的制度實踐並沒有完成本身的目標:一方面,它沒有將平等獨立的「農業勞動者」的身份認知真正灌輸到農民的內心世界;另一方面,傳統倫理關係的存留儘管在客觀上給那些「人口多,勞力少」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與便利,但是卻並沒有促使農民形成對「集體」的充分認同與忠誠關係,反而造就了農民對「公家」的「欠債不還」的具體後果。

在上述多重的實踐邏輯之下,倒欠戶的制度設計就產生了意外的體制後果。

五、「倒欠戶」的歷史效果:從「理想的制度」到「意外的結果」

「倒欠戶」這一歷史實踐包含了諸多層面的複雜意涵。

其一,倒欠戶的制度設計首先是以生產效率、增產增收作為考慮的基點。

其二,倒欠戶的歷史實踐呈現了農民自身的生存倫理與鄉村社會的「熟人」則,並試圖達到保證基本生存與實現激勵最大化之間的統一。

其三,倒欠戶同時也是新政權「塑造社會主義新人」的實踐:它希望能夠在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同時,塑造出具有平等的人倫關係、忠誠於黨的價值理念的「社會主義農民形象」——在生產場景中,是否對黨赤膽忠心往往表現在是否能夠積極地勞動生產,而工分制則被當作勞動生產的有效激勵機制。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一獨特的制度實踐形態產生了怎樣的歷史效果?

其一,積極的農民面相。

倒欠戶的存在,是合作社在用集體財產來保障特殊家庭的基本生存權利,這些債務實際上會構成對「集體」物質方面的負面影響。那麼那些不欠錢的家庭是否會對此產生怨言呢?家中勞力較多的QD一家當時不屬於「倒欠戶」,在談起對「倒欠戶」的看法時,他說:

那到最後都給免了不是?(那咱不是吃虧了?)吃啥虧啊!你也不能讓人餓死不是?有些個他就是人多勞少,那陣兒都分家過了,有的人家裡5個閨女,就一個勞力,那你要是不欠那就沒法兒過了不是?你這舊社會那還得互相幫著點兒,你這合作社咋也不能讓人餓死不是?

這段口述材料表明:QD並沒有在倒欠戶和自己之間建立明確的利益聯繫,對於這些倒欠戶所欠的錢「並不計較」。在這樣一種樸素的「善」的心態中,作為基本價值觀念的生存倫理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QD還在將其與舊社會的對比中建立了完整的對位邏輯。在他看來,在充滿苦難的舊社會中,人們尚且互相伸出援手,在充滿著「甜頭兒」的新社會,生存倫理更得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則。

誠然,QD的表述本身就有可能是國家權力技術塑造之後的「標準答案」,面對作為「入侵者」的我們,他完成了自身生活世界和世界歷史的拼接與勾連。然而在我們充分考慮了這些可能因素的前提下,重新面對歷史,就會發現,在這個意義上的被還原的歷史中,農民呈現出一種積極的面相:基於生存倫理的「善」,不僅作為一種農民樸素的價值觀而存在,同時也成為社會主義新人的一個內在意涵。

其二,消極的農民面相。

在上文中筆者已經說過,很多「倒欠戶」對於「公家」的債務關係根本就不放在心上,表現出一種「莫然處之」的態度。由此,倒欠戶的制度實踐並沒有在客觀實在的意義上建立起個人(或者說家庭)與作為「公家」的集體之間的明確權利關係。在某種程度上,這樣一種對「公家」的模糊認識乃至對「集體債務」度決定了合作化運動在效率層面的消極結果。

基於此,單就透過「倒欠戶」所呈現出來的農民面相來說,既不是純粹的「社會主義新人」,也並非只顧自身利益的「理性小農」。對於農民而言,或許他們內心的倫理世界本就複雜而混沌,既有基於生存倫理的樸素善良之情,也有基於利害之心的精心算計,這些面相的具體呈現和心態的鋪陳展開實質上都是農民個體在具體的社會歷史情境中遭遇權力之光時的必然結果。

其三,主動而全能的國家。

土地改革運動是國家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時期。在這個階段,國家政權積極地干預鄉村社會生活,通過一系列組織機制將過去不問世事的農民塑造成為革命的主體,這即是所謂的「從革命走向革命」的歷史進程(參見李康,1999)。到了農業集體化階段,國家通過生產組織、分配方式等一系列制度設置,以新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願對鄉村社會生活進行著干預和重置。

不惟如此,顯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作為重要的政治因素也構成了重置鄉村社會生活的重要部分。上文中所引用的QD的那段話,除了呈現了農民樸素的「善」這一積極面向之外,還有另外的含義——將新舊社會進行對比本身就是新政權建立自身正當性的重要方式,而具體到集體化時期而言,倒欠戶的實踐形態在客觀上具備了「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題中之義——這一政治考量也就構成了主動而全能的國家形象的必要要素。

倒欠戶是集體化時期一種獨特的制度實踐形態,社會主義的新中國試圖在革命中締造一個「至善」而「美好」的社會,在這一過程中,過去的「宗族」、「家族」等社會組織形態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社會性制度安排都被社會主義體制下的「生產隊」所取代,這些新創造出來的組織形式不僅成為了集體化時期鄉村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同時也在日常生活的具體實踐中改變著傳統社會的倫理關係。「倒欠戶」在試圖塑造「艱苦奮鬥」的社會主義新人的同時,也保存了「至善」「救貧」的傳統倫理美德,同時還具有證明「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題中之義。因此在生產隊這一生產組織形態下給「類家庭」的倫理關係留出了位置和空間,但弔詭的是,在上述多重實踐邏輯的複雜作用下,這一制度實踐最終催生了意外的歷史效果。

六、結論與討論

斯科特的著作《國家的視角》的副標題是「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是如何失敗的」,對於上世紀發生在我國的合作化與集體化的實踐而言,同樣需要解答這個問題。那麼,我們究竟在何種意義上理解倒欠戶及其失效?

實際上,單純圍繞倒欠戶問題進行討論並不充分。我們需要將這一現象放置在總體性視野中去理解——合作化運動乃至後來的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倒欠戶得以產生的結構性要素,隨著土地分紅取消、工分制實施以及糧食統購統銷,整個鄉村社會的秩序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工分代替了實物收成,生產隊代替了家族組織。

在這個意義上,這是國家權力對日常生活與生產秩序的介入過程。正如許慧文曾指出的那樣,國家對農業社會的控制並不是單純表現在稅收政策或利益分配的經濟角度(Shue,1980),通過生產隊、工分制等制度實踐全面掌控生產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入侵鄉村社會的一種呈現。

其一,在生產過程方面。傳統的農業生產並沒有現代工業生產的分工形態,但是集體化運動卻試圖對農業生產實行類似對現代企業般的精細化分工和規範化管理。國家權力通過生產隊對農民生產的具體空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統一的勞動時間。正如李潔所指出的,對於國家而言,這樣一種標準化的勞動時間的計量方式是在國家成為勞動產品的最終所有者之後,對小農進行管理和激勵的一種控制方式(李潔,2011)。

其二,在組織體制方面。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指出,生產隊在集體制度的實踐中並不是按照單一的生產組織的邏輯和原則行事的。然而,需要看到的是,與此同時,生產隊又恰恰是國家權力的治理意圖與政權意志的實現環節,與上下的環節相扣:個體是生產隊的一環,生產隊是大隊的一環,大隊是公社的一環,公社則是更大的國家體制的一環。這種社會空間是垂直性的,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嵌入在最終溯及國家權力的層級之中(流心,2005)。

其三,在收益分配方面。工分制是整個集體化時期農村的核心分配機制,而這在實質上也構成了現代國家對公民身體進行控制的一種方式。黃金麟曾指出,「為了使這些靠工錢勞動而過活的工人能準時上下班,並計算其每日的工資,時間的鐘點化計算開始成為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黃金麟,2006:112)。通過工分制度,國家政權在農民的勞動與他們的收益之間建立了新的關係,國家希望以此來激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在這個意義上,國家政權按照自己的政權意志、意識形態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目標通過集體化的一系列制度實踐將權力的觸角在鄉村社會中全面鋪陳開來。

與土地革命不同的是,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權力運作的焦點開始轉移,通過展開諸如制定農業生產計劃、安排勞動力配置、督導具體生產過程和節奏等方式直接介入生產過程(李潔,2009:29)。與此同時,國家權力的意志與鄉土社會中既有的倫理原則和實踐邏輯之間產生了種種張力。

倒欠戶這一歷史現象及其所產生的一系列「意外後果」,都是在這樣的結構性框架下產生的。

在這個意義上,下面這段引自斯科特的文字或許是對他的基本問題的直接回應,也是我們理解「倒欠戶」現象的一個重要面向:

被設計或規划出來的社會秩序一定是簡單的圖解,他們經常會忽略真實的和活生生的社會秩序的基本特徵。嚴格服從規劃地工作(work-to-rule)的失敗可以清楚地說明這一點。它們表明,任何生產過程都依賴於許多非正式的和隨機的活動,而這些活動不可能被正式設計在規劃中。僅僅嚴格地服從制度而沒有非正式和隨機的活動,生產可能在事實上已經被迫停止。同樣,那些規劃城市、村莊或集體農莊所遵循的簡單化規劃也是不合適的,從中不能產生出有效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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