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導師《佛法概論》十三
印順導師法語
《佛法概論》印順導師
妙雲集中編之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新版一刷
釋尊的所以制律,以法攝僧,
有十種因緣:
一者攝僧故;
二者極攝僧故;
三者令僧安樂故;
四者折伏無羞人故;
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
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
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
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
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
十者正法得久住」(摩訶僧祇律卷一)。
這十者,是釋尊制戒律的動機與目的;而正法久住,可說是最後的目的。
從正法久住的觀點說:佛弟子要有組織的集團,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這僧團的組合,釋尊是把他建築在律制的基礎上;嚴格的紀律,成為攝受僧眾的向心力。「攝僧」與「極攝僧」,是集團的和合。
和合的僧眾們,有了法律可守,這才能各安其分,不致有意無意的毀法亂紀,引起僧團的動亂糾紛。彼此融洽的為道,自然能做到「令僧安樂」。有了這律治的和樂僧團,可以使僧眾的本身更健全。
廣大的僧眾,雖然賢愚不齊,但有了律治的僧團,那無慚無愧的犯戒者,在大眾的威力下,便不能不接受制裁;不接受,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有慚愧而真心為道的,在集團法律的保障下,也能安心的為法護法,不會因人事的糾紛而退心。
這樣的「折伏無羞人」,
「有慚愧人得安隱住」,做到了分子健全與風紀嚴肅,便是清凈。
和合、安樂、清凈,為律治僧團的三大美德。佛法的久住世間,不能離社會而獨立。
社會的信解佛法,作學理的研究者少,依佛弟子的行為而決定者多,所以如沒有和樂清凈的僧團,便難以引起世人的同情。
如世人誤會或不滿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問題。
因此,要佛教本身有和樂清凈的僧團,才能實現佛法,做到「不信者令得信」,「已信者增益信」。僧團的集合,不是為了逢迎社會,苟存人間,是為了實現大眾的身心凈化而得解脫、自由的。
在完善的僧團中,人人都容易成為健全的、如法的,達到內心的凈化。不但現在不起煩惱,未來也使他不生。到最後,「於現法得漏盡」,是盡智;「未生諸漏令不生」,是無生智:凈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脫。
和樂清凈的僧團,能適應環境而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仰,能凈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脫;不忽略社會,不忽略自己,在集團中實現自由,而佛法也就達到了「久住」的目的。
釋尊以律法攝受僧眾,把住持佛法的責任交託他。僧團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所以與佛陀、達磨,鼎立而稱為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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