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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禁止銷售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案由】2016年9月26日,日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商城有限公司經營的「腌漬金針菇」(生產廠家:茌平縣某食品有限公司;規格/型號:散裝)進行抽檢。經日照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該「腌漬金針菇」苯甲酸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6年11月4日,東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該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該公司承認存在上述產品經營行為,對樣品檢驗結果認可,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被抽取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提出異議,未申請複檢。2016年12月1日,東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檢驗報告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經營場所及庫房內未發現有檢驗報告中標示的「腌漬金針菇」(生產廠家:茌平縣冬盛食品有限公司;規格/型號:散裝)。

經調查,×××商城有限公司於2016年9月25日從日照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上述「腌漬金針菇」4kg,購進價格是24.00元/kg,購進金額是96.00元,並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複印件和送(銷)貨單(單號:1946034),也索取了生產廠家茌平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和《檢驗報告》等資質證明。截至現場檢查時,該食品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是31.60元/kg,銷售金額為126.40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腌漬金針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叄拾元肆角整(30.40元);二、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連接: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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