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能否獲懲罰性賠償?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能否獲懲罰性賠償?

文 | JR-雅柒

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十分突出,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加強,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

這些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對於市場假冒偽劣產品的凈化有多大作用?職業打假人與商家的矛盾,普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都值得我們給予重視。

為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在此特殊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的規定,該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言之,最高院認為在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糾紛上,知假買假人仍然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實務中,職業打假人主張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多為包裝的標示、標識存在瑕疵,維權的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於上述兩條文,各地法院的理解和適用均有很大差異,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下文筆者通過若干案例與您探討其中的法律問題及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具體考量。

一、職業打假人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能否獲得十倍的賠償?

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獲得十倍的賠償要滿足兩大條件,一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二是食品的標籤或說明書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

(一)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如何認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與公布,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的國家標準編號。具體的安全標準規則可以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以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官網上查詢。

在杭州康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望巨貿易有限公司與邢東勝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7)京03民終5057號]中,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通過的標準,以衛生部公告的形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五條規定,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籤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資源食品以及食品產品中含有新資源食品的,其產品標籤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籤標示的新資源食品名稱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一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第十九條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依據上述規定,《關於批准人蔘(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判斷一個標準文件是否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首先看是否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其次看其是否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的國家標準進行編號的。通常情況下,兩大官網會及時發布最新的食品安全標準,生產及銷售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最新的動態。

(二)產品標籤、標識存在瑕疵算質量問題嗎?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產品標籤、標識存在瑕疵是否算質量問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標籤、說明書是否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並且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1)若標籤標識的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則該產品標識瑕疵不會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存在安全隱患,此情況下不應當屬於質量問題,也就不能主張十倍賠償。

在陳華鋒、上海融氏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7)浙07民終587號]中,法院認為陳華鋒未對涉案食用調和油的質量提出異議,其也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涉案產品,已經標明了配料為「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其配料不因未標明各種配料的具體含量而改變,亦不能推定該標籤誤導了消費者對調和油配料的認知。故涉案產品的標籤未標明橄欖油的含量,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有關規定,此系標籤本身存在瑕疵,但並不足以說明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足以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故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2)若標籤標識的瑕疵影響食品安全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則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在代國海與珠海市拱北福竹園湘菜館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6)粵04民終1725號案]中,珠海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銷售的進口紅酒僅有外文標籤而無中文標籤,應視為無標籤,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其行為的違法性顯然比食品標籤存在瑕疵更為嚴重。故上訴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但書條款進行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樣在杭州康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望巨貿易有限公司與邢東勝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7)京03民終5057號]中,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關於批准人蔘(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人蔘(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籤、說明書中應當標註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產品中含有人工栽培人蔘,屬於新資源食品,應標註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是否屬於食品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系消費者購買食品時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亦會直接影響相關人群的食用安全。據此,涉案商品的成分未依法標註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理解問題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些法院認為該條不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例如:在楊錦宏與萊州市石坊路翟德福茶葉店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6)粵2071民初19102號] 中,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是生產者、銷售者不能以購買者「知假買假」為由進行抗辯,目的是保障購買者在低價或其他因素影響下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合法權益,該條並沒有排除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出於營利目的而購買作為抗辯理由。而且,以營利目的的購買行為本身有違誠信原則,為營利而購買及索賠的行為亦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類索賠訴求得到支持,將會給社會造成錯誤的導向,導致該類訴訟泛濫,浪費司法資源,最終有損真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而要求懲罰性賠償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可以看出,該法院側重於打壓職業打假人牟利行為,認為知假買假者與出於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不同,知假買假者可以適用第三條的規定要求懲罰性賠償,而出於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的購買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不適用第三條,不應該獲得賠償。

而有的法院並不區分知假買假行為和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側重於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王冠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案號為:(2017)黑01民終6980號]中,法院認為: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的行為,作為購買者的王冠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客觀上起到了對廣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目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同樣對於擺放超期產品的問題,丰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則認為:家樂福公司未將過期商品下架,存在一定過錯,但鑒於購買日期與限用日期相差一天,在挑選商品時存在觀察到限用日期的可能,且其未實際使用訴爭商品,因此,不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目前看來,各地法院對該問題的認識並不一致,判決較為混亂,需要最高院公布更多的指導案例,更需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進一步規範。隨著職業打假人的規模化,其對市場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解決此問題刻不容緩。

圖片來自網路,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轉載請後台留言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法律讀庫 的精彩文章:

失落的羅摩橋:哪裡是墓園?

TAG:法律讀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