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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辦」的經營模式是洋務派的原創?其實也是師法前人

原標題:「官督商辦」的經營模式是洋務派的原創?其實也是師法前人


作者:岳忠豪,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洋務派因舉辦軍事工業財力不濟,轉而求富舉辦民用工業時,決定利用民間資本,於是採用了官督商辦的經營形式。李時岳、胡濱合著的《從閉關到開放》一書明確地說:「『官督商辦』一詞,最早出現在1872年6月20日李鴻章上奏的《籌議製造輪船未可裁撤折》中……同年冬天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第一個採用『官督商辦』制度的民用企業。後來創辦的開平礦務局、電報局等沿襲了這種制度,並使它有所發展。於是『官督商辦』成為洋務派倡設民用企業的一種模式」。


(輪船招商局)


但是,採用官督商辦等方式經營礦廠,並非是洋務派的首創。清政府的舊有礦廠商務政策中,雖未明確使用「官督商辦」等字眼,但就其經營形式而言,卻與洋務運動中的官督商辦形式沒什麼差異。如在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雲貴總督林則徐等在《查勘礦廠情形試行開採折》中就明確提出,對於易於紛爭滋事的礦廠,「不妨由官督辦」「此次官為督辦,函應選擇殷實良善者作為頭人」。對於一般礦廠,則應「招集商民,聽其朋資伙辦,成則加獎,歇亦不追」的主張。認為這樣方可使「官有督率之權,而無賠之累,似可常行無弊」。


(林則徐)


洋務派在近代採用的官督商辦等企業經營形式、具體政策與方法,早在清代前期就已經出現,二者存在著密切的歷史關聯性。因此,洋務運動中出現的官督商辦等企業經營方式,較易於為官和商兩方面所認可和採納。由此,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得以推廣,雖然其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因時代局限而出現了種種弊端,但這並不能否定其具備的進步意義。同時,官和商兩方面對官督商辦經營方式的態度轉變和內在博弈,對於之後官督商辦機制的流變有重要影響。


當然,官督商辦的經營方式雖然可以上溯到清朝統治前期,但是在晚晴洋務派的主持下,這一時期的官督商辦也有一定的變化。李鴻章在1872年創辦輪船招商局時提出的「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所有盈虧,全歸商人,與官無涉」,通常被視為官督商辦的基本原則。有學者認為,它包括兩層含義:「官督商辦」企業沒有政府股份,不承擔企業風險,但由於政府以借貸資本的形式墊付了大量的款項以資助企業初期的建立,因此不論企業盈虧,都以官利的形式按期付息;另外,界定了經營管理原則,政府組織大綱方針,盈虧由商人負責,經營管理權掌握在代表政府的洋務派手中。



(李鴻章)

但也有學者指出,這裡李鴻章提出的「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並非完全是向官督商辦企業爭權,而是在適度放權,同時也是其對清廷內部頑固勢力指責的一種回應。李鴻章提出的「所有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並非只要官督,不管企業盈虧,而是強調清政府不對其經營成功與否、盈虧與否承擔連帶的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1、李時岳,胡濱:《從閉關到開放》,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


2、王小俠:《晚清洋務運動「官督商辦」制度探論》,《社會科學輯刊》2002年第5期。


3、王開璽:《論洋務派官督商辦企業的經營形式—以輪船招商局及李鴻章為中心》,《河北學刊》2009年第3期。

4、王開璽:《洋務運動與清廷傳統軍政礦廠政策》,《安徽史學》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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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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