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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扔蘋果砸暈3月大女嬰,東莞警方提取住戶DNA查肇事者!

30克的雞蛋從18樓高甩下可以砸破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3月9日,類似的悲劇發生在東莞,3個月大的女嬰被蘋果砸中,至今未脫離生命危險,肇事者依然成迷。

3月15日上午,負責調查此事的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回應,已對事發單位的所有住戶提取DNA,並將蘋果碎片收集好並進行檢驗,盡量從碎塊中提取DNA進行比對,儘早找出高空拋物的嫌疑人。受害者家屬表示,目前除了依靠警方的偵查,也希望當事人能夠出來承擔責任。

南方都市報的報道出街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回放

樓上扔蘋果砸中女嬰頭

在深圳市兒童醫院PICU病區,三個月大的凡凡仍然處於昏迷狀態,雙側瞳孔不等大,需持續呼吸機輔助通氣,而且血壓不穩定,需要血管活性藥物維持,凝血功能差,需反覆輸注血漿。剛送到醫院時,凡凡的頭部CT顯示,腦部有大面積的腦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腦右側、右側頂部和顳區,另外頭部右側的傷比較嚴重,右側頭骨粉碎性骨折。

病房外,面對接踵而來的媒體記者,凡凡的媽媽龍女士早已泣不成聲。一個剛剛出生三個月的孩子,還沒來得及好好感受這個美好的世界,就因為一個從天而降的蘋果,遭遇如此傷痛。凡凡已經做了兩次手術治療,她的身體已經經不起第三次大型手術,即便未來病情穩定下來,也很有可能出現嚴重的後遺症。

深圳兒童醫院,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傷的凡凡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

凡凡一家住在東莞塘廈觀瀾碧桂園小區5棟二單元, 悲劇發生在3月9日下午16時許,剛喝完奶的凡凡被外婆帶到樓下,準備去了小區的游泳池附近散步。剛走不久,凡凡便有了睡意。外婆於是帶著凡凡回家,就在走到5棟二單元門口時,悲劇發生了。高空中突然落下蘋果,剛好砸中凡凡的頭部。蘋果砸到孩子後,都碎成了渣,外婆和凡凡的身上都是蘋果渣子。孩子出現臉色發白,頭部水腫,昏迷,沒有一點知覺。外婆掐了孩子的人中,但是沒有任何反應。

隨後,在附近居民的幫助下,立即撥打電話報警並向急救中心求助。大約10分鐘左右,救護車趕到,凡凡被送往塘廈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3月9日下午,因為傷勢比較嚴重,凡凡被轉院至深圳市兒童醫院。 此事經南方都市報報道後,消息在朋友圈瞬間刷屏,並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事發後,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由刑偵介入調查。

進展

受傷女嬰仍處於昏迷中

3月15日上午,南都記者再次聯繫孩子家屬。家屬說,3月14日去探視了10分鐘,發現孩子的手動了。醫生也說了,維持現狀,沒有繼續惡化。生命體征已經穩定下來,血壓和顱壓也在控制之中,雖然仍在昏迷狀態,但病情有好轉的跡象。孩子經過兩次手術治療,頭部被保護起來,一旁縫針的痕迹清晰可見,因為顱內還在出血,腦後還裝有一根引流管。深度昏迷中的凡凡只能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孩子目前四肢有回縮現象,臉上浮腫也有消散。

深圳市兒童醫院重症醫學科主治醫師張蕾表示,孩子的創傷很嚴重,都是瀰漫性出血,顱內出血很難處理。通過兩次手術後,她的顱內減壓了。目前四肢有回縮現象,臉上浮腫也有消散。

因為孩子才出生三個月,連戶口都還沒上,更沒有購買保險。突發的意外讓一家人措手不及,如今已經花費了將近十萬元的治療費。事這幾天,家屬除了探望孩子,還配合警方做了調查筆錄,目前相關調查工作還在進行,發已經7天時間,涉嫌高空拋蘋果的人依然沒有現身。孩子的目前龍女士只希望肇事者可以有點擔當主動站出來,也希望警方能儘快幫忙找到那個人。

突破

警方將提取住戶DNA調查

事發後,東莞公安塘廈分局立即組成專案組,對事發點進行走訪調查,但目前還未找到高空拋物的嫌疑人。3月12日下午,南都記者來到事發的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該小區的5棟二單元共有28層,一梯四戶。但是整個單元只有十多戶居住,很多房子都是空置的。南都記者發現,這棟樓的窗戶上沒有任何的圍擋。

有附近的居民分析,砸中凡凡的蘋果應該是從樓上掉落的,可能是被人不小心碰落的,也可能是被人故意扔下來的,但是由於沒有人看到事發過程,所以暫時不知道具體原因。居住在該小區的楊小姐告訴南都記者,事發時她剛好路過,只看到一個蘋果掉了下來,但是沒有注意到是從哪一層落下來,「砸中人的聲音很大,像爆炸一樣,『砰』的一聲。」

涉事小區樓的窗戶上沒有任何的圍擋。

3月15日上午,南都記者再次致電負責調查此事的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該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分局刑偵大隊已介入調查,目前已經搜集了掉落的蘋果碎塊,並向該棟樓的相關住戶提取了DNA。由於蘋果從高空墜落,砸中孩子時,整個蘋果已成為碎渣,散落在周邊,加大了偵查的難度。刑偵部門已經將蘋果碎渣進行收集,正在儘力提取人觸碰留下的DNA。刑偵部門已對事發單位的住戶提取DNA,屆時將通過技術比對,儘快找出嫌疑人。

律師說法

家屬可追整棟樓業主責任

事情已經是第七天了,蘋果的主人依然未主動現身。凡凡的家屬表示,目前除了依靠警方的偵查,也希望當事人能夠出來承擔責任。對於此事,廣東慕正律師事務所樊曉蘭律師分析稱,警方如果能鎖定肇事者,肇事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樊曉蘭表示,在現實中高空拋物案往往很難確定肇事者。在2010年出台的《侵權責任法》施行前,多數受害者陷入維權無門困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換而言之,在高空墜物的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因此,在未找到高空拋物嫌疑人的情況下,凡凡的監護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

家屬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

有嫌疑,一起擔責。事實上,高空拋物多人被起訴這樣的案件已有判罰的先例,2006年5月31日17時許,深圳小學四年級學生鍾某放學回家,走至位於南山區「好來居」大廈(共20層)北側的人行道時,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玻璃砸中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南山警方進行了現場勘驗,但是警方未給出玻璃是從具體哪一業主家掉落的書面調查結果。鍾某的父母將「好來居」有可能高空拋物的73名(74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告上了法庭),引發輿論關注。該案也是未能查清肇事者,歷經數年訴訟,2010年二審法院判決,由事發樓層一側的74戶業主每戶向受害人補償一定金額。

對於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樊曉蘭則表示,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管理失職,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支持追究物業公司管理責任。

有嫌疑,一起擔責。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事責任:(1)一般情況下,高空拋物者即指加害人為一人,且已確定的情況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個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即在找不到直接加害人的情況下,樓上的住戶又提供不出自己無過錯的證據,責任將由樓上住戶集體承擔。

(3)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采寫:南都記者  劉輝龍  邱墨山

攝影: 南都記者 劉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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