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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一男子18萬多買的新車,半夜突然發生自燃

余江縣中童鎮徐先生購買不到八個月的新車,停在自家車庫,半夜突然發生自燃,不僅車子燒沒了,還把自建房屋燒了大半,經濟損失達二十多萬元。一場大火讓徐先生「車毀家破」,遭受無妄之災。究竟是什麼原因引發火災,又該誰來承擔責任?

「新車就停在車庫裡無緣無故就燒了起來」

徐先生近些年做生意賺了些錢,不僅把自己老家的房子裝修了起來,還有些余錢,打算買一輛車子,一來方便自己進一步擴大生意,二來自己也有面子。挑來挑去,終於看中了上汽大眾2015款的帕薩特。2016年1月份,經過與銷售商鷹潭市某龍汽車貿易公司(以下稱某龍汽車)一番討價還價,簽訂了訂車合同,商定車款18萬多。訂車後,剛好一個禮拜,徐先生在某龍汽車見到了自己的新車,一番驗車、提車手續都無問題,刷卡交費之後,又在某龍汽車的「推薦」下,買了車輛保險、汽車貼膜、車輛坐墊、腳墊等,加上購置稅,又花了近3萬元。當天,徐先生就開新車順利回家了。雖然花了不少錢,總算開回了新車,徐先生心裡還是美滋滋的,從此之後,每天進進出出也就離不開它了,著實也在不少場合節省了很多事情,自己對車也是愛護有加,十分珍惜。

就這樣過了近8個月,2016年8月30日,徐先生結束一天的奔走,回到家中,照舊把車停在了自家車庫。到了半夜,突然一陣狗吠驚醒,轉到車庫一看,原來是自己的新車竟然著了起來,連忙呼叫消防救援。但是火勢蔓延很快,不一會兒連著車庫裡的電動捲簾門、防盜門、放置的床墊都燒了起來。等到消防武警趕到後把火撲滅,徐先生髮現自己的車子已經燒了個精光,車庫牆面也大面積燒毀。頓時欲哭無淚,怎麼也想不明白,車子咋的就無緣無故燒了起來?

(新車眨眼之間燒的精光)

車行推責廠商不管,巨額損失誰來承擔

事故發生後,消防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時間為0時52分,起火部位為車輛發動機艙內,起火點為發動機艙內電瓶放置處,起火原因認定為排除人為放火、雷擊、生活用火不慎與遺留火種火災的可能,不排除車輛故障引發車輛自燃引發火災。

徐先生拿著事故認定書,來到某龍汽車討要說法。令他沒有想到的是,車行老闆知道情況後,說出的話讓徐先生大跌眼鏡,他稱自己其實並非是徐先生所購車子的銷售商,自己只是居中代購,真正的銷售商是福建龍岩市的邦某汽車貿易公司(以下稱邦某汽車),就連購車發票上寫的也是邦某汽車,誰開的發票就是誰承擔責任,讓徐先生仔細看看購車發票。徐先生這才看到自己的購車發票上寫的竟然是邦某汽車。回想起來,只記得當初買車的時候,車行說是要去南昌提車,怎麼也沒想到賣汽車給自己的是從沒聽說過的福建邦某汽車。

(機動車銷售發票)

無奈之下,徐先生幾經周折找到了邦某汽車的負責人。邦某汽車的經理一聽,也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你的車子我們沒有參與銷售,我們只是供貨者,某龍汽車才是最後一手賣給你東西的人,他們才是銷售者,我們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更何況要是質量問題追償的話,也是直接去找廠家,總之我們是不承擔責任的。

維權路上碰了兩回壁,越想心裡越氣,徐先生回到家中,上網輸入「帕薩特 自燃」一查,發現汽車自燃的並不只是他這一起,很多車友也在維權的道路上艱辛奮鬥。經過一番仔細琢磨研究,徐先生毅然決定,走法律程序,直接起訴兩家汽車貿易公司和上汽大眾,要求三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2萬餘元。

一紙判決書解決爭議,消費者權益終得維護

余江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悉數到庭參加審理。庭審中,針對原告徐某喜的訴訟請求,兩個汽車銷售公司各執一詞,還是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上汽大眾則辯稱,並非適格被告,銷售糾紛應是銷售者承擔責任;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火災事故認定書僅是對起火點以及起火原因的推測,沒有就起火原因作出明確認定,火災原因是否為汽車質量缺陷導致,仍需專門鑒定;事故認定書也並非法定產品質量鑒定,並不能證明車輛存在安全缺陷。

(火災事故認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徐某喜已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在購買車輛後按要求進行了保養,也並未對車輛進行改裝,僅七個多月後在車輛正常停放狀態下起火自燃,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排除了其他外在因素導致起火可能,明確指出起火點為發動機艙內電瓶放置處,能夠初步證明車輛起火原因是由產品質量缺陷所引起的,被告上汽大眾未能舉證證實原告對火災的發生具有過錯或其他人為因素及自然災害因素,故推定本案所涉車輛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及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上汽大眾作為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龍汽車、邦某汽車作為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及被告上汽大眾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某某汽車、邦某汽車具有過錯,故被告某龍汽車、邦某汽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法律文書)

因此,法院根據原告各項損失及車輛折舊計算確定的具體賠償金額,最終判決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徐某喜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16591.47元。後被告上汽大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先生在事故發生一年多後,終於拿到了本應屬於他的賠償款,一段頗具周折的維權也完美的畫上了句號。

來源 : 余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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