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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我的唐朝!「三天內退貨」的法律規定竟然當時就有!

目前央視財經頻道CCTV2今年例行播出的「3·15」晚會已經過去幾天了,但這幾天街頭巷尾仍然火熱的在討論今年曝光的各類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面對當今社會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頻發,為什麼現在社會部分商人這麼不守道德底線呢?現代買到商品不滿意質量有瑕疵的商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可以7天無理由退貨,但很多人不禁要問了古代人要是買到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有退貨這說法規定嗎?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國唐朝時期《唐律疏義》中就有「三天內退貨」的法律規定!

《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這是目前發現存本中不僅詳細記載退貨程序而且還規定不退貨的懲罰措施,是我國古代流傳至今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消費者買到商品後如果在三天內出現問題,可以找商家進行無條件退貨,退貨時須有公證人進行驗看,確認確實存在品質問題方可退貨,如果商戶不給退貨,消費者便可報官,由官府出面調停退貨,並給予商戶一定的處罰。

其實《唐律疏議》還有對缺斤短兩的相關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可以說,唐朝是我國商品質量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難怪唐朝綜合實力會如此強大!真是厲害了,我的唐朝!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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