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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緒明:論盆景作品的流動與其著作權的轉移

作者鄭緒明在修剪盆景

【盆景大家談】

論盆景作品的流動與其著作權的轉移

——兼談《著作權法》與盆景作品保護

原創作者|湖北孝感 鄭緒明

本文為鄭緒明原創,首發《花木盆景(盆景賞石)》 2015年04期,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因此,盆景作品的著作權屬於盆景作者。但是,盆景作品不同於其它藝術作品,它具有盆栽植物的「生命性」、創作過程的「連續性」、盆景作品的「可改性」三個顯著特點,所以對盆景作品著作權的認定就顯得比較複雜,本文試圖從這些方面作些探討。

如果盆景作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作品始終屬於一個作者,那麼其著作權毫無疑問只屬於製作者一個人。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盆景是比較高雅的藝術化的商品,多數盆景作品處在交流狀態,有的作品在不斷地改變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怎樣劃分、行使和轉移呢?

一、盆景作品著作權的劃分

首先,我們必須弄清楚著作權究竟是什麼。

著作權就是作者依法享有其作品的一系列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17項。

其次,我們必須弄清楚作品的作者究竟是誰。

《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足有弄清了盆景的作者,才能弄清盆景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是,盆景作品有著不同於其它藝術作品的「三大特點」,為我們確認盆景的作者增加了難度。

1.盆景是有生命的藝術品。盆景的生命周期一般相對較長,在較長時期內,它處在不斷生長和變化之中,所以就需要不斷地養護、管理和調整,才能保證作品的完整性,增加作品的藝術含量。所以,事實上的日常養護活動,如增粗加枝、增古加拙、壯根加爪、調整枝節方向、改變表現形式和藝術風格等,本身就包括了創作的因素。養護時間越長,作品的藝術價值就越高。這是盆景的生命性特點所決定的。所以筆者認為,盆景的養護或收藏過程是創作過程的一部分,是創作的繼續。盆景的原作者是主要作者。

2.盆景是連續創作的藝術品。有人說盆景是沒有創作終點的藝術品,這是相對於盆景創作的連續性而言的。如果說它有創作終點,那就是盆景的生命終點。不管盆景作品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只要它的生命存在,連續的創作活動就不會結束。這是因為:

若盆景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作為同一個創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觀點、修養以及相應的人生觀、世界觀和藝術表現手法等,都會隨著環境和時間的變化而不斷變化,這些變化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到盆景的連續創作中。沒有一成不變的事物,也沒育一成不變的盆景。

若盆景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作為不同的創作者,他的思想、情感、觀點、修養以及與之相關的人生觀、世界觀和藝術表現手法等,會和原作者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應用到盆景的後續創作中。或者在原有主題上調整深化,或者完善、修訂原有表現形式,或者增加另外的表現形式。《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所以筆者認為,盆景的創作過程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相對穩定的養護或收藏人也是盆景的作者之一,視為合作作者。

3.盆景是可以改作的藝術品。由於盆景具有「生命性」和「創作連續性」,因而它又具有「可改變性」。同一作者在不同時期對同一作品的藝術觀點和表現手法是可能改變的,因而該作品可能被改作;不同作者在不同時期,對同一作品的藝術觀點和表現手法有很大差異,因而該作品被改作的可能性更大。同一作者對同一作品的改變,其可能性和範圍相對小一些:不同作者對同一作品的改變,其可能性和範圍相對更大一些。

或者改作另外的主題,或者改變表現形式和創造風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勐。所以筆者認為,這種將原作品視為創作素材進行本質上改變的智力活動,是一種新的創作,其作者是改作者,是主要作者。原作品和作者隨著新作品的產生而消失。

盆景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這時的作者當然是創作者本人。事實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藝術品交流異常活躍的今天,保持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一般人是很難做到的。盆景的所有權一旦發生相對穩定的轉移,盆景的作者就相應增加。所以筆者認為,經過轉移的盆景作品,其作者並不只有原作者一個,而是有一個以上的作者群。沒有經過改作(改作是指:改變主題和構架,下同)的作品,原作者是主要作者,收藏者是合作作者;經過改作的作品,改作者是主要作者,也是新作品的原作者,老作品的作者此時已經轉化為合作作者。作為同一件作品,原作者只有一個,合作作者可能有多個。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我們弄清了作者,盆景的著作權就一清二楚了。從法律上講,盆景作品是一個作者的,其著作權就屬於作者他一個:盆景作品有多個作者的,其著作權屬於多個作者共有:盆景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紐織的,其著作權屬於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盆景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著作權的行使人是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 。由於著作權包括17項權利,所以,盆景作品被應用到不同的情況或場合,就產生了不同的權利。歸結到一點就是 ,作品被使用之前 ,必須經過作者同意或者授權 ,並依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否則盆景的使用者就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的問題是 ,如果盆景作品有多個作者 ,即有多個著作權人時 ,實施著作權就比較困難了。比如現在有一件盆齡50年從未發表的盆景佳作 ,其所有權以商品買賣和捐贈兩種方式共轉移了12次,大的改作3次,現在需要發表,應該如何行使發表權和署名權才不至於侵權呢 ?按《著作權法》規定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那麼要弄清該作品「是否發表」和「作者是誰」這兩個基本問題是何等艱難 !發表以後的利益又應該如何分配?

事實上 ,盆景作品的養護周 期一般都很長 ,在這個較長的周 期內又經過多次轉移和改作,很多盆景作品的轉移和改作情況是很難記錄和無法記錄的 ,如商店購買 、好友轉贈等。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權」。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 ,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在現實生活中 ,有許多類似「作者身份不明的合作盆景作品」如果不能行使署名權或轉讓權 ,那是很不現實的 。

所以 ,在實施盆景著作權時 ,如果有多個作者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來操作比較困難。在比較特殊的盆景藝術品的相關法規出台之前,筆者認為,由創作時間最近的主要作者來行使盆景作品的著作權比較合理。但有個前提 在此之前的每一次盆 景作品轉移 ,其著作權除署名權 以外的其它權利全部隨之轉移 , 並依照約定或者規定獲得報酬 。 在現實的盆景交易中 ,多數也是 按照這個習慣來操作的。這也是目前盆景價格較高的原因之一。

三、盆景作品著作權的轉移

盆景既是藝術品又是商品 。 在現實生活中 , 無論是盆景素 材、盆景半成品還是盆景成品 , 其交流活動都是十分頻繁的 。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 日起產 生」。所以 ,盆景素材和半成品是沒有創作完成的盆景作品,就沒有著作權,也不存在著作權的轉移和保護問題。盆景作品創作完成後,無論是否發表,作者都擁有著作權 。除作者的署名權、修 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外,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的保護期均為50年。

一般來講 ,盆景作品是在不斷地改變所有者 ,那麼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怎樣轉移呢?

按目前《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 除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的13項規定的權利 ,轉移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

這樣轉移雖然合法 ,但筆者認為 有些不符合盆景行業的交易習慣 ,現實生活中也無法操作。因為盆景作品有著不同於其 它作品的 「 三大特點」,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所以盆景作品的轉移 也應該有不同的相應規定。否則就嚴重影響到盆景交流 ,換句話說 ,現實的盆景交流活動就嚴重違法 ,至少是侵權 。

1. 發表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三項基本權利,如果不能隨作品起轉移 ,再好的作品也沒有人願意接受 ,因為一旦接受就不可避免侵犯原作者的權利,一方面盆景植物在不斷的生長和變化 ,作品的完整性無法保證 , 另一方面因為沒有修改權 ,就不能脫離原作者的意志進行修剪 ,再一方面 ,因為不修剪, 又造成了作品在自然狀態下的改變 ,最後就不成為作品了 。更談不上改作、署名和發表了 。不能修改的盆景作品 ,是不能保持或提高其藝術品昧和商品價值的。

所以筆者認為,盆景作品持有人發生轉移 ,其著作權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可以隨作品全部或部分轉移。轉移著作權依照約定或規定獲得報酬。轉移後經過改作的作品 ,其署名權屬於改作者 ,原作者的署名權同原作品一起消失 。

2. 我國盆景事業正處於重要發展時期 ,盆景隊伍不斷壯大,盆景交流日趨頻繁,如果每項交流活動都簽訂合同 ,會給日常的交易帶來許多不便 ,實無必要。對於質量好 、價值高 、影響 大、身份及其意義比較特殊的盆景作品 ,可以根據雙方意願簽訂合同, 對於一般的普通作品 ,沒有簽訂協議的 ,發票( 收據)就可以視同為一般意義上的協議。但 是 ,我們必須對這個「一般意義上的協議」做出相應規定 。

盆景作品是比較特殊的藝 術品和商品 ,其著作權所涉及的 問題十分複雜。目前實施的《著 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對盆景這個特殊作品的保護作用不大 ,建議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 ,會同各方專家 , 制定「 盆景作品著作權保護細則」並經過有權部門發布實施。 這樣才能從行業交易習慣的角度維護盆景作品的著作權 ,從法規的角度促進盆景事業建康快速發展。

以上是個人觀點 ,僅供討論參考。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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