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簽訂第一個條約,比尼布楚條約早26年:鄭成功將荷蘭人趕走,清朝卻將荷蘭人迎回
眾所周知,各種教科書里都認為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是中外條約的最早樣本。但隨著新史料的發掘和新研究的拓展,我們發現還有一個中外條約簽署得比《尼布楚條約》早,它就是《清荷協約》。
清軍入關
《清荷協約》,1663年10月27日(康熙二年)由清朝的靖南王耿繼茂和閩浙總督李率泰與荷蘭提督巴爾特簽訂。
約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清朝與荷蘭為打擊佔領台灣、廈門、金門的鄭氏軍隊,結成「緊密合作」的「同盟關係」。
二、雙方共組「遠征隊」,同時登陸攻擊敵方。
三、攻佔金門、廈門後,荷方「必要時」可擇取其中一地或其他地點駐紮艦隊,以防海賊。
四、克服金門、廈門後,聯軍應駛往台灣。攻取台灣後,清軍應將該島及一切城堡物件交與荷方,供荷蘭人居住。
五、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中國享有貿易自由。但聯軍未攻克金、廈前,對荷蘭人帶來的貨物,暫不討論。
鄭成功與荷蘭軍激戰
沒錯,這個條約簽訂就是清朝想借荷蘭之手平定台灣,以至於讓荷蘭在台灣駐紮艦隊也在所不惜。
荷蘭人早有與清朝建立關係的企圖,1655年,荷蘭駐雅加達總督派遣使節哥頁等前往北京,試圖與清政府建立通商關係。使節面見了順治皇帝,獲得每八年入華進貢一次的優遇。
順治
鄭成功完成收復台灣的大業後旋即離世,其子鄭經1662年繼位。此時,已入主中原的清朝也試圖平定宗奉明朝的鄭氏政權,故而尋求結盟者。《清荷協約》便是清政府與荷蘭簽訂的具有盟約性質的條約,目的是使荷蘭人不助鄭氏政權,轉而幫助清政府統一閩台。
1662年6月,荷蘭海軍提督巴爾特率領由13艘艦船1284名官兵組成的遠征艦隊抵達福州五虎門外,船上豎旗大書「支援大清國」字樣,與福建當局的耿繼茂、李率泰等見面,聲稱奉巴達維亞總督之命「前來協助大清國剿滅鄭逆」。
明鄭
耿、李認為聯合外軍茲事體大,需要上報中央,其奏報經清朝兵部擬議,1663年2月2日由康熙皇帝御批:「彼紅毛人來船出力剿賊,殊甚可嘉。可否助戰,著該王、總督、提督等核議具題。」
聯合荷軍進攻鄭氏的方略經過清朝中央的反覆籌思,慎重考量,最後得到康熙批准。為示嘉獎,清廷還破例允許荷蘭人每兩年前來貿易一次。
康熙
在清朝的邀請下,10月16日,荷蘭艦隊駛入泉州灣,21日,巴爾特遞交荷方起草並已簽名蓋章的協議書,協約簽訂後,雙方遵照條約規定對金門、廈門採取了聯合軍事行動,予以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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