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監察制度就是確立法律法學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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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文官制度,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搖籃。現代西方政治體系是資產階級根據自己民主建設的需要,借鑒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經過制度創新建立起來的,但西方沒有實行監察制度。什麼原因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監察制度適合於有社會整體的文化,而與西方社會的個體文化相抵觸。西方沒有社會整體這個概念,社會就是單個個人之和。體現在法學上就是,人權都是個體的權利,這讓西方國家錯誤地把人權和主權簡單對立起來。人權和主權至少有重合的部分——集體人權,這部分被法學忽略了。體現在社會學上就是,社會學裡沒有社會整體,只有社會的組成部分和構成元素。一句話,社會學裡沒有社會,社會學不是社會學。由於沒有社會整體的概念,當然就不需要代表社會整體對國家機關進行監督的專門機關。
二、西方資本不允許代表社會整體的監察機關存在。資本需要的社會,僅僅是單個個人之和的社會,而不是存在社會整體的社會。如果社會整體存在,每個人必然是社會整體的股東,社會整體必然成為一個超級資本,可以通過與資本的市場交易從資本身上獲取剩餘,這對資本來說無異於兒子長大了給自己找了個爹。總之,西方資本不允許代表社會整體的監察機關存在。
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的亮點,曾對古代中國的吏治和社會穩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國王朝能夠長期存在,監察制度功不可沒。所以,當西方制度引入民國的時候,孫中山設計的五權憲法,就包括監察機關和監察制度。當然,民國的監察制度與當代的監察制度在經濟基礎、社會基礎、文化基礎以及制度性質、內容和特徵上都是不同的。這說明,監察制度對中國的政治體制是必不可少的。
憲法修正案增設了監察機關,其意義是重大、積極的。它使我國形成了黨領導下的立法、監察、行政和司法四大機關組成的完善的國家機關體系。我們的制度是有最高正當性基礎的,因為中國法律的基礎源於1949共同綱領,而共同綱領是人類歷史上唯一的社會契約。理由如下:
首先,它是以工農為主的勞動人民在中共的領導下,首次與以往的統治階層就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國家任務等社會的基本問題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地位的平等還決定了簽約階層的自由、自主和自願。所以,從主體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
其次,它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確認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領域廣泛的權利,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憲法基礎。它強調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階層平等,而這些平等無論從中國文化和馬克思主義的角度理解,都是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統一。因此,從文件內容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
再次,共同綱領的產生,經過了嚴格的民主協商和表決程序。因此,從程序上講,共同綱領是中國的社會契約性文件。
最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歷史地肯定了其社會契約的性質。總之,它是以工農為主的勞動人民與包括知識、資本、管理和權力四大精英階層在內的其他階層(排除了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就新中國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國家任務等社會的基本問題達成的內容廣泛的社會契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社會契約。
西方的政治性文件,無論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其市民社會(包括資產階級和地主及其知識分子)的中上層之間的契約,是少數人把自己的契約化意志,通過立法及其意識形態強行植入社會的產物。這些文件根本不是革命勝利後,工人農民主動與資產階級和地主及其知識分子達成的平等的社會契約。從內容上講,這些政治性文件,確認的是資產階級和地主及其知識分子的階級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包括工人農民在內的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此,西方的政治性文件,在西方社會也不被認為是社會契約。西方通過選舉來宣示其憲法代表全民意志,但選舉本身就是憲法的實施,即少數人對多數人統治的實施,所以,所謂西方憲法代表全民意志,是個笨拙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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