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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出新規,明確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產信息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20日透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經自2018年3月2日起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法定查詢主體,明確了「誰能查」的問題。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動產登記條例》頒布以來,各地不動產登記工作穩步推進,為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魏莉華表示,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是民眾在不動產買賣、繼承等活動中的重要基礎性支撐,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重要服務事項,也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此處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表示,就私權交易而言,查詢登記資料的基本功能在於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和交易成本,使意欲購買或者租賃不動產之人可有效了解不動產的權屬狀況,並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遭到欺詐。

但在實踐過程中,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現有規定不夠系統。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和複製規定,散見於《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不方便人民群眾申請查詢,也不利於指導地方開展查詢工作。

二是相關規定不夠明確。按照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是,哪些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那些資料,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沒有規定,地方執行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亟需明確和細化。

魏莉華介紹稱,《辦法》明確以下幾類主體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及其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時規定,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權利人的查詢規定查詢。另外,出台本《辦法》主要是規範為老百姓提供查詢服務,對有關國家機關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由另外辦法另行規定。

此外,《辦法》還首次對利害關係人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什麼利害關係人可以查」和「查到什麼程度」的問題。《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了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但對哪些是利害關係人未做明確規定,地方在開展查詢服務時不好把握。

為此,《辦法》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了區分和細化:對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以及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構成利害關係的利害關係人,規定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對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材料的「准利害關係人」,規定可以查詢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記情形等。

同時,考慮到《律師法》規定了律師的調查權問題,《辦法》還規定律師受「准利害關係人」委託,可以比委託人查詢更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以滿足律師辦理相關案件的訴訟需求。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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