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對獲取不動產登記資料申請的答覆義務

對獲取不動產登記資料申請的答覆義務

趙某某等五人訴青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

原告趙某某、劉某某、趙某某、馮某某、閆某某於2016年10月6日向被告青州市國土資源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1、申請人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登記日期、登記編號、登記機構、宗地圖、證書監製機構;2、申請人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複印件。2016年10月8日,被告受理了原告在內的23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於2016年10月19日作出《青州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內容為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違法並予以撤銷,並判令被告15日內做出合法的信息回復。

裁判

青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以村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由土地使用權人持有、不在被告處進行答覆不能涵蓋原告申請的第一項請求內容,該答覆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被告應予以公開。判決撤銷被告青州市國土資源局於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責令被告青州市國土資源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原告趙某某等五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青州市國土資源局不服,提起上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政府信息的申請及答覆行為均應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制。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涉案信息屬於特定不動產登記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調整。上訴人在收到被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依照《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在審查之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對被上訴人進行答覆。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的國辦公開辦函〔2016〕206號復函也明確指出:「當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而本案被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既未向被上訴人說明理由,也未告知被上訴人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途徑獲取相關信息,該答覆主要證據明顯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判決予以撤銷並且判令重新答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不動產登記資料屬於政府信息

本案中,青州市國土資源局上訴稱,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理由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在給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不動產登記資料依申請公開問題的函》的復函中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以及戶籍信息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等,屬於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法律後果等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存在根本性差別。」但這一規定僅僅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不同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並非將不動產登記資料排除在政府信息之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訴人具有不動產登記法定職責,被上訴人所申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繫上訴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並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屬於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不能因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特殊性而否定其政府信息的屬性。因此,不動產登記資料屬於政府信息的一種,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不屬於政府信息為由拒絕相對人的查詢申請。

二、對相對人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進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行政機關負有答覆告知義務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的國辦公開辦函〔2016〕206號復函也明確指出:「當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這類業務查詢的,告知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因此,不予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於行政機關是否適當履行了答覆告知義務。而本案中,青州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既未向被上訴人說明理由,也未告知被上訴人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途徑獲取相關信息,該答覆主要證據明顯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應予以撤銷並且判令重新答覆。這也與政府信息公開的便民原則相適應。

三、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相較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在申請主體、法律後果等方面均有相關限制性規定。例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和有關國家機關,並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來源:魯法行談

騰瑞小編提醒

本文信息來源於網路,文章版權仍歸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觀點。如侵犯您的權益,請友好告知,我們會第一時間刪除。無意之錯,請海涵。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