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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及註銷的流程

一、公司解散原因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第二款規定:即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流程及時間節點如下:

1、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後應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通過公司解散決議。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天內公司即應成立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三、清算組具體工作內容

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資產、核定公司債務、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處理公司財產、清償債務、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辦理註銷登記。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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