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盜竊被撞破,威脅房主被刑拘
3月14日下午5時許,家住鼎城區江南城區的譚女士從外面回家,看到家中出現離奇的一幕,入戶門鎖被人撬開,原本以為是家人忘帶鑰匙後撬門而入,進門後卻發現一陌生男子站在房內。兩人四目相對,男子支支吾吾故作鎮靜,辯稱是來找人的,一邊朝門外走去。
譚女士馬上明白對方是個入室盜竊的竊賊,男子在經過廚房時將一把菜刀拽在手上,並對譚女士進行威脅。為避免激怒男子,譚女士巧妙地和對方周旋,雙方相持十多分鐘後,譚女士的女兒下班回到家中,看到情況異常隨即報警。鼎城區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值班民警隨即趕到現場,將該男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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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
該男子名叫彭某波,現年23,漢壽縣人,2013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當天下午,無所事事的彭某波在江南城區四處遊盪,尋找目標預謀盜竊作案。當看到臨沅路一棟私房周圍無人時,便從後門進入上到四樓,發現該樓層一住戶家只安裝有簡易門鎖,隨即將房門撞開後入室實施盜竊,正當其翻箱倒櫃時,被恰巧回家的譚女士發現,彭某波為儘快逃離現場,持刀對受害人譚女士進行威脅。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波因涉嫌搶劫罪已被鼎城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蜀黍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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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戶盜竊」行為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戶搶劫」的解釋,「入戶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入戶盜竊」犯罪行為,就是犯罪既遂。目前,全國各地均出現了一些「零盜竊」判例,行為人入戶盜竊,雖然沒有盜竊到任何財物,但均獲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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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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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來源:鼎城公安
編輯:馮毅
審核:張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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