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和監管政策。
近年來,改革開放一直是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的主基調。通過業務及技術革新順應消費趨勢,非銀行支付機構滿足了社會公眾多樣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額零售支付服務領域發揮了重要補充作用。國內一些大型支付機構已經「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戶提供支付服務。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表示希望進入我國支付服務市場。
《公告》放開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准入限制,明確了准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有助於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對進一步提升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水平,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公告》遵循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範業務風險、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則,在商業存在、業務系統、信息保護等方面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給予其全面國民待遇,進一步完善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制度。《公告》將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申請。歡迎和鼓勵外資機構參與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與競爭,更好地服務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完)
以下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
為推動形成支付服務市場全面開放新格局,經國務院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現將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安全、規範、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三、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信息保密義務,並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四、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應急安排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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