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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以及超期羈押的法律救濟

實踐中我們對於逮捕並不陌生,逮捕屬於刑事訴訟中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但是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以及超過法定期限的後果並不十分清楚,今天與大家一起分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問題。

一、何謂逮捕後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並非具體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對拘留、逮捕的後果的概括性稱謂。因此,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而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二、各個階段具體的羈押期限

1、偵查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以及涉及流竄作案的、邊遠地區的、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即為辦案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一審公訴案件,辦案期限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的,辦案期限為二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辦案期限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法律後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被羈押的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除案件需要繼續辦理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外,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

律師提示: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屆滿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條件之一,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及辯護律師對羈押期限問題應給與充分重視。在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時,應多留意羈押期限是否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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