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下地獄還可怕的刑罰,你知道么?
△中世紀近東的磔刑1
公訴權因被告人死亡而消失,此乃近代刑事訴訟法之原則,在文明諸國法典中,必然將其作為公訴權消滅之第一原因。因此,犯罪者若於公訴提出前死亡,則刑事訴訟不成立,若於訟訴提出後死亡,則審判終止。學者對此解釋為,因刑罰權之客體欠缺,無可判刑之人,故無法達到公訴權之目的。
△中世紀近東的磔刑2
人乃公訴權之客體,在此前提下,死亡即宣告公訴權消失,此乃理論上理所應當之結果。然而,近代刑法採納此原則,完全基於人道主義,並非全是刑罰權之必然結果。例如,倘若在「法惡其罪而非惡其人」主義下,貫徹罪惡必罰之絕對正義主義,依春秋筆法,人雖已死,仍審判其所犯之罪,可宣告其刑罰。自古以來,其例不勝枚舉,處刑情況,對其子孫身份、名譽、財產及其特權等皆有影響,因此,必須對死者所犯罪行進行審判宣告。
△中世紀歐洲的磔刑1
在低等文明社會,根據絕對復仇主義,刑罰可延伸至人死後,鞭屍、掘墳、死後削爵等做法比比皆是。當一國刑法基於絕對鑒戒主義,懲罰既犯者,進而威懾未犯者,使其畏避犯罪,此時,刑罰權之客體,已非罪人,而是非罪人。因此,假若犧牲罪人可維持治安,則被告人之生死,並不妨礙審判或刑罰。
△中世紀歐洲的磔刑2
德川幕府武斷的刑事政策,正是依據鑒戒主義公示酷刑,令世人膽顫,進而減少犯罪,因此,德川氏為自衛,以「鋸刑後釘死」之磔刑進行威懾,若犯弒君、弒親、闖關、叛亂之四罪,即便犯人自殺或病死,屍體鹽漬後依然執行鋸刑、釘刑等主刑。由井正雪及其同黨浪人於駿府夜宿時,被幕府捕手包圍後自殺,後於阿倍河原梟首示眾。
△中國古代的磔刑
除此之外,弒君而自殺之犯人屍體曝晒二日後,遊街示眾一日,執行鋸刑後釘於木架之上。此外,愛慕主人之妻卻求而不得、憤而傷人之犯人,死亦難逃刑罰,其處罰如下所示:「殺害木曾(女子名),為泄憤而出逃,以刀劃傷木曾臉部兩處,天理難容,犯人若在世,則處以曝晒後釘死之刑,若病死,則鹽漬之屍體釘掛於淺草。」
△中世紀日本的磔刑1
另有一例,大鹽平八郎於天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自殺,而一年半後,天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評定所發出布告:「不懼朝廷之舉,罪無可恕,鹽漬之屍體遊街後於大阪行釘刑也。」同年九月十八日,大鹽父子並黨羽十九人屍體於攝津國西成郡今宮村鳶田墓所被施以釘刑示眾。其中,除竹上萬太郎一人外,其餘示眾者皆為一年有餘之屍骸,各按定例,被數十根長矛刺穿,釘於木架之上,曝晒三日。《公雜集》中便有一圖,繪有當時行刑之情形。
△中世紀日本的磔刑2
(本文摘自穗積陳重著,曾玉婷、魏磊傑譯:《續法窗夜話》。更多內容,請關注法律出版社出版《法窗夜話》《續法窗夜話》)
先天下之憂而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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