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到銀行存款 第二天酒醒後嚇出一身冷汗
(原標題:小心 | 蕭山小伙酒後到銀行存款,第二天酒醒後嚇出一身冷汗……)
今年3月4日凌晨,家住蕭山的吳先生應朋友之約來到城廂街道某飯店吃夜宵。
席間,幾人推杯換盞喝了不少酒,飯後吳先生想起手提包內還有不少現金,而其中一部分現金需要存到銀行,於是就走到一邊農業銀行的ATM機上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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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酒勁上來還是急著回家,在一番操作後,吳先生轉身便走出了ATM機櫃,把剩下的9萬元現金和包都落在了ATM機上。
回到家中後,吳先生倒頭就睡,這一睡就睡到了下午2點,起來才發現手提包不見了,吳先生瞬間驚出一身冷汗!
他馬上在家中和車內一番尋找,但都沒有看到。
吳先生心想:壞了!!錢丟了!於是立即打電話給銀行,但銀行反饋的信息是:沒有收到任何遺失物品。心急如焚的吳先生立即跑到城廂派出所向民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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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廂派出所值班領導了解到該情況後,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原則,立即要求快偵快破小組調取銀行及路面監控進行查找,在調取並查看了大量監控後,最終鎖定了撿走吳先生手提包的男子鄭某。
隨後,民警立即與鄭某取得聯繫,接到民警電話後,鄭某承認了撿到包的事實,並立即到城廂派出所將手提包及9萬元現金原封不動地還給了吳先生。
3月12日下午,吳先生與朋友還特地做了兩面錦旗來到城廂派出所送給民警許鋒和張毅,對兩位警官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表達了深切的感謝。
吳先生向民警送上錦旗
平時生活中,有的人會在公交車上、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從道德方面講,拾金不昧是優良品德,撿到遺失物品應該及時交給失主或者有關部門。可是少數人不這麼做,而是對撿到的物品私下佔用使用,拒絕歸還。
在這裡提醒大家: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如果對方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根據法律法規,涉及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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