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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ty概念在英國的歷史流變及其社會意蘊

原標題:?charity概念在英國的歷史流變及其社會意蘊


·歐洲史·


charity概念在英國的歷史流變及其社會意蘊


周 真 真


內容提要charity是英國歷史上表示慈善的最常用詞語,但其概念卻在社會發展變遷過程中不斷發生變化。它從對上帝之愛發展到側重對鄰人之愛,後泛指一切旨在解決社會問題的仁慈行為,到了現代社會其含義變得更日益多元。在這一歷史發展過程中,charity不斷被賦予新的內涵,其既反映了不同時期慈善主導話語權的變化,更體現了英國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由此引發的慈善評判標準的改變也促進了慈善社會功能的不斷增強。而charity理念的發展恰好與近代以來英國商業社會推崇的自由競爭潮流相生相剋,慈善無意中悄然成為英國消解商業社會弊病的有效方式。因而,charity樹起了英國社會進步的一面正義和友善的旗幟。由此可以說,釐清charity概念的源頭流變十分重要,它可為慈善的未來發展提供更加開闊的視野。

關鍵詞英國 charity 商業社會 慈善 概念史



1998年,英國簽署《政府與志願及社區組織合作框架協議》(The 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後,政府出資、志願組織提供服務的合作形式使慈善事業經歷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大發展時期,但慈善機構對政府資金的依賴也使人們對什麼是慈善產生了疑問。而在有關慈善的研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具有不同背景的學者交替使用charity、philanthropy、benevolence、giving、donating、voluntary、nonprofit等詞語來表示人們的慈善行為或事業,漢語中也隨之出現了志願、公益、非營利等翻譯詞語,但它們亦都可以用「慈善」一詞籠統表示。這種現象的出現進一步加劇了人們在對慈善理解和判斷上的困難。


其中charity、philanthropy是英語表示「慈善」的兩個主要詞語,根據這兩個詞在1785—1985年《泰晤士報》的使用頻率上可以看出(參見表1),charity是英國表示慈善的最常用詞語。不過,「一個詞使用的人越多,傳播的範圍越廣,其含義也就必然變得越複雜乃至發生混亂」。那麼,charity的含義是否也產生了變化?其是如何變化的?它與其他表示慈善的詞語有何聯繫與區別?為何它能夠在英國延續下來且沒有被其他詞取代?釐清這一詞源本身的變化,在某種程度上也就觸及了如何理解西方慈善事業本質的問題。



史學界對英國慈善概念的研究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對慈善活動所進行的調查。而戰時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和戰後福利國家制度的構建,改變了慈善在英國社會中的傳統地位,同時也促使人們對它進行新的思考。貝弗里奇根據廣泛的社會調查指出,charity在20世紀四五十年代經常所指的是捐錢。坎寧安根據慈善起源,認為charity是一種源於宗教啟發並以宗教為目的活動。布雷姆納將之界定為「給予」,並通過敘述它在各種文學故事中的表現來反映其從古至今的變化。加德納論述的是作為道德責任的charity。英國政府則從1601年開始,通過立法的方式為charity樹立了評判標準,並在2006年第一次明確指出,charity是具備慈善目的的機構。《牛津英語詞典》則同時關注了其基督教和非基督教兩方面的含義。此外,在研究英國慈善的著述中,很多學者如喬丹、歐文、普羅查斯卡等經常將philanthropy與charity交替使用。歐文將philanthropy定義為錢財的捐贈,普羅查斯卡則將之界定為仁慈,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豐富人們對charity的理解。而國內學者從宗教、文學以及救濟等角度論述了charity的概念,他們的研究成果同樣值得關注。綜觀以上研究,學者們多根據其研究對象,從不同角度或是對某一時段的慈善含義進行界定,雖然展現了慈善概念的多維度,但缺乏對charity概念的長時段考察,特別是對其詞源的探究。因為,詞源是建立在史實基礎之上的,英國慈善活動又是不斷發展的,這就決定了charity概念是一個動態和發展的過程且與社會變遷緊密相連。而從縱觀角度考察charity概念的演變及其與社會的互動,可以為英國的慈善發展史研究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一、 走向世俗化的charity(12世紀至1796年)


charity一詞大約在12世紀中期出現在英語中,它來自古法語charité,起源於拉丁文caritas,而caritas是《聖經(武加大譯本)》(即拉丁文通俗譯本)對希臘語agape的翻譯。「agape,是第一批《舊約全書》翻譯者大約在公元前200年用於表示希伯來語『hab』即『love』的辭彙。從起源上來說,hab代表著性慾之愛,但是久而久之這一詞語的意思變得更加寬泛。」格拉德斯通認為,慈善概念是在「猶太先知反對社會、經濟和政治不公正的不斷運動中」產生出來,並在「他們給當時的政府施壓以改變政策和管理行為的努力中」發展起來。可以看出,這一詞語從最初表示的個體性慾之愛慢慢發展到努力改變社會不公的集體之愛。由此可以得出,「愛」是charity概念的主旨。


charity在英國的使用亦源於《聖經》。「在羅馬帝國的Britannia(不列顛)省,基督宗教大約在第2世紀末就在本地人中找到了信徒。在第4世紀,基督教似乎普遍地被接受,並在北方傳播到Scotia(蘇格蘭)地區。」到7世紀下半葉,英格蘭全境基本上都皈依了基督教。隨之,基督教的生活方式佔據了英國社會生活方式的主流。14世紀,威克里夫版英文《聖經》出現,它通常將《聖經(武加大譯本)》中的拉丁文caritas譯成charity,dilectio譯成love。

《聖經》中充滿著各種愛和給予的勸誡:「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耶穌也說:「……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約翰福音》13:34)因為上帝和耶穌都無條件的愛人,因而信徒也要彼此相愛,愛他人、愛鄰里就是愛上帝。為此,信徒要分享其財富和所有物:「那許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使徒行傳》4:32)由此可以看出,基於宗教之愛的慈善是早期基督教的要義,以此實現教徒與上帝的交流,所以早期charity概念的核心即是愛上帝。正如耶穌所言:「……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7—40)


因而,這時的慈善受到宗教之愛審查標準的強烈支配。「我若將所有的周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哥林多前書》13:3)所以,那些不是出於愛上帝的捐贈便不是耶穌倡導的慈善。聖奧古斯丁(354—430年)也曾說:「只有慈善能夠區分上帝之子和魔鬼之子。」愛上帝的一個重要外在表現就是幫助窮人。耶穌勸勉人們施捨以賑濟窮人,以獲永生賞報。而聖托馬斯·阿奎那在討論慈善時,提出了「7個身體力行的行為(即拜訪、解渴、餵養、救贖、供衣、庇護、埋葬),並將它們看作慈善行為的榜樣」。而這7種行為都體現了幫助窮人即為慈善的含義。


英國早期的慈善活動同樣強調宗教之愛。慈善不僅是每個基督徒的責任和義務,而且教會「成為人們『榮耀上帝』的地方」。人們通常將財物捐給教會,由教會來組織慈善救濟活動,慈善遂成為英國社會各階層的一項普世活動。


然而,封建制度的確立和宗教改革的開展使上帝之愛的慈善開始走向了世俗化。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侵不列顛後,英國的封建化進程開啟。至「930年,英王下令『(自由)人必有主』,農民為躲避戰禍和捐稅、求得安全,便將土地交給大地主,再領回耕種,表示自己受地主保護。國王還給教俗地主以『特恩權』,即對領地內的依附農民實行政治、經濟、法律等全面統治的權力」。諾曼征服後,威廉通過分封土地和授以貴族爵位的方式,從而建立起一整套嚴密的封建等級制度,英國基本上完成了封建化進程。社會制度的變化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帶來了改變。由於當時土地是一切權勢的來源,故莊園成為英國封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莊園主對莊園內的一切活動擁有著實權,他們與被統治者達成一種共識:「紳士進行統治,民眾則應服從。然而作為交換,紳士要對民眾的生存負責,保證他們可以維持基本的生存條件,不致因為饑寒交迫困頓而死。」由此,不論是大土地貴族還是其下的鄉紳都關心地方事務。他們不僅接濟窮人,而且修建教堂、創建濟貧院、修築橋樑以及改善其他公共設施等,積極處理民眾的日常事務,慈善遂成為貴族經常性的活動。雖然這並不排除宗教感召的影響,但是貴族在世俗世界的慈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會的有序發展。同時,他們在這一過程中也彰顯了自身的崇高品質,倡導了貴族的價值觀。可以說,貴族們是通過世俗的樂善好施、矜貧救厄而不是靠非法暴力或經濟優勢在社會中樹立起權威,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軟權力」,從而成為社會慈善活動的引領者。


在貴族慈善主導性越來越強的同時,宗教對慈善的影響卻在下降。14世紀後,圈地運動引起的流民的增加使教會體系不堪救濟重負,宗教改革期間大量教產被沒收也使教會力量大為削弱。更重要的是,宗教改革後社會對窮人和財富的觀念發生了重要變化。窮人不再完全被看作天真無辜的,甚至「被認為是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因為窮人包括「流氓無賴和流浪者」以及「無能為力的窮人」。同時,新教的財富觀也異於天主教,它不再專註於修行與棄絕物質財富和享樂,而是鼓勵發財致富。認為依靠勤勞得來且用於投資建設、就業、提高社會福祉的「公共財富」是「蒙神喜悅」的。因而,新教反對天主教的那種把善行局限於狹隘的宗教儀式之中的行為,而是主張通過俗世生活中的廣義善行獲得救贖。這些變化引起了人們的暫時不適,因為「修道院一直是重要的僱主並且行使很多慈善職能,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如果說經濟上的變化帶來了社會的不滿,那麼教義的變化則帶來了社會的分裂」。當時,英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農民起義,從一個側面也說明了這一問題。社會的動蕩不安促使了政府救濟的出現,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即是政府救濟的一個重要的代表性法案。該法不僅鼓勵社會慈善的發展,而且確立了對貧民的救濟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標誌著以國王為代表的世俗貴族力量開始分擔教會的社會救濟角色,開始行使其社會管理的職能。此後《濟貧法》不斷被完善,1796年議會認可了《斯品漢姆蘭法》,「把就業者與失業者都包括在救濟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收入低於一種最低生活標準」,從而使工業革命前的政府救濟程度達到了頂峰,改變了以往建立在宗教之愛思想基礎上的教會救濟的格局。


隨著貴族慈善和政府濟貧的發展,charity的宗教含義不斷下降。到16世紀,慈善救濟對象逐漸「從作為弟兄的窮苦人轉化成作為公民的窮苦人」。慈善活動的世俗性開始不斷增強,社會地位也愈益重要,這就使對社會慈善進行清晰的界定和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於是,英國政府在1601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規範慈善活動的法律《慈善用途法規》(The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該法規雖然沒有給慈善提供充分的定義,但是卻在序言中開創性地明確了慈善行為的主要範圍:救助老人、弱者和窮人;照料病人、受重傷的士兵和水手;興辦義學和贊助大學裡的學者;修建橋樑、碼頭、避難所、道路、教堂、海堤和大道;教育和撫育孤兒;興辦和支持勞動教養院;幫助窮苦的女僕成婚;支持和幫助年輕的商人、手工藝者和老朽之人;援助囚犯或附庸贖身;救助交不起稅的貧困居民等。


這一正式的官方表述表明了慈善的本質是公共用途而非私人用途,任何土地、金錢或其他任何東西的給予都不是為了特殊個體的利益,這與宗教的救贖大為不同。同時,1601年《濟貧法》規定,教區對其貧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樣,新的界定便將charity從以往教徒對上帝的義務轉變成教區對鄰人的義務,而不論其信教與否,這是charity概念發展的一次大的飛躍。此後的英國慈善活動便沿著這一界定開啟的世俗化方向不斷前進。關於慈善的世俗化,「我們可以在『慈善團體』(a charity)觀念的最早使用中看到曾經純粹是一種內在品質的東西的客觀化和制度化」。英文中對「慈善團體」(charity被理解為一個機構)的最早提及之一,是在1687年英國皇家學會會員的日記中。charity的這一外在物化含義的附加是其世俗化發展的一個有力昭示,儘管1888年《慈善用途法規》被廢除,但這一包含charity界定的序言一直被延續下來,成為當時和後來的人判斷捐贈是否屬於慈善以及是否應該享有善款特權的標準。


agape在《聖經》英文版中翻譯的變化也反映了上述傾向。宗教改革後,英國掀起了一股英譯《聖經》的熱潮,其最初成果便是《聖經(丁道爾譯本)》(1525年),後又出現多個譯本,並在英王詹姆斯一世的支持下翻譯欽定譯本,即《聖經(詹姆斯王譯本)》(1611年)。從丁道爾版本到1611年的國王譯本,它們將agape有時譯成love,有時譯成charity,並未遵照拉丁文通俗譯本中的dilectio和caritas進行翻譯,而且love的使用更為經常(約86次),charity僅出現在關於使徒聖保羅、《大公書信》和《啟示錄》中的26段文字中。並且,在1881年的修訂版本中,這26段文字中的charity都被換成了love,所以現在agape統一用love表示。從中亦可看出,charity一詞逐漸從宗教之愛的束縛中解脫出來。雖然這一時期慈善仍舊主要表現在「濟貧」上,但隨著工業革命的開展,charity概念再次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向。



二、 追求合理化、規範化的charity(1796—1891年)

工業革命雖然創造了巨額財富,但由於工廠制度沒有建立「正當保護措施」,從而使人們普遍感到自己是「受害者」。財富都流入到新興的資產階層手中,英國到處是無法形容的貧窮。與此同時,英國還經歷了史無前例的城市化進程。1851年,英國「已有一半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鎮」,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重要城市國家」。城市化帶來的人口膨脹、衛生狀況惡化、醫療不足、住房短缺、道德下滑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活。因此,慈善活動不再局限於救濟窮人,而是針對工業化、城市化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展開了不懈努力。隨著慈善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展,慈善本身也經歷了重要的革新。


這時期的慈善活動出現了合理化、規範化的發展趨向。首先,不同於以往的分散行為,此時的charity更強調有組織的行善。這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嚴峻超出了任何個人的能力範圍,而尋找那些最需要救濟的人以及熟悉他們狀況的工作也阻礙了個體慈善者的發展,這必然要求將分散的力量集中起來。其實早在17世紀中期後的倫敦,一些個人團體就開始組成小的聯合組織,以促進其所在區域及周邊的慈善活動。到19世紀中期,這種有組織的慈善團體大量湧現。據桑普森·洛·朱尼爾估計,1861年,「倫敦一地就有640個慈善組織,年收入近250萬英鎊」。慈善組織的異常繁榮,促使英國在1869年創建了全國性的協調組織——「慈善組織協會」(COS)。其主要任務不是執行具體的慈善救濟工作,而是統籌規劃,協調資源分配,指導各分組織的工作,以提升慈善行為的有效性。


在有組織的慈善活動中還滲透著科學的工作方法。個案研究工作是當時最重要的發明,它強調「沒有調查就沒有救濟」。主張通過暗中調查和正面拜訪將每個慈善接收者區分為值得救濟者和不值得救濟者,資源將用於那些有望變好或暫時陷於困難的人,從而摒棄了以往不加區分的濟貧行為。在調查中,慈善工作者們還注意進行登記、檢查和諮詢等,以作為後續慈善救助的參考依據。他們希望通過科學的工作方法幫助窮人獲得自力更生的能力,進而實現「自助」;同時也為所在機構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捐助。


此外,慈善組織開始給部分工作者提供報酬,特別是僱用一些進行個案調查的拜訪者,以彌補志願工作者的不足。「『倫敦城市使命團』早在19世紀30年代就僱用了支薪拜訪者,但他們只給予精神指引,並不允許給予貧困救濟。」這些被僱用的勞動者在監督者的帶領下進行工作,且事先接受《聖經》、衛生和濟貧法方面的培訓。支薪人員的出現以及對其專業技能的訓練說明了慈善活動職業化的開啟,這是慈善合理化、規範化發展的又一重要表現。


慈善活動的合理化、規範化發展是工業社會救濟需求的結果,更與工業時代慈善主導者的變化有直接聯繫。這一時期慈善活動的主力軍不再是教會或貴族,而是近代初期的商人以及工業革命後興起的廣大中等階層。這是因為貴族多居於鄉村,對工業城市中的社會問題無暇顧及,而教會認為貪婪的實利主義正威脅著人類的價值觀。「工廠里看不到同情,看不到上帝,工業城市缺乏宗教空間或者強大的社會道德約束,只有馬克思所說的『金錢關係』。到19世紀50年代,去教堂的人數降到了不足50%。」因此,教會更注重的是維護道德的嚴肅性,對其他社會問題的關注則相對淡漠。與此同時,斯品漢姆蘭制度帶來的社會對政府救濟依賴的不斷增強,也使政府最終接受了自由主義經濟理論,推行自由放任政策,隨之以懲治窮人為核心的新濟貧法取代了舊濟貧法。於是,社會上便出現了一個承擔責任的真空地帶,這便為財力雄厚的中等階層進入慈善領域提供了契機。


正如霍布斯所言:「財富如果和慷慨結合在一起,那也是一種權勢。」中等階層參與慈善活動可以說是他們利用自己的財富贏得社會認可、提高社會地位的一個有效途徑。在英國,貴族「不僅意味著一種地位和頭銜,也意味著社會的一種追隨的目標。向上等人看齊,逐漸成為社會風尚的取向」。而實業家在英國歷史上「還不僅是不招人喜歡的人物之一,他根本就沒被當回事」。憑藉自己的才能成為巨富的新興工業家們沒有顯赫的家族,從權力和社會地位上來說遠遠不如貴族,因而被稱為中等階層。他們要尋求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社會地位,必須有意無意地模仿貴族。為此他們時刻以貴族鄉紳的行為方式為楷模,積極行善遂成為中等階層步入上層社會、獲取社會軟權力的一條重要路徑。


中等階層除通過增強慈善捐贈的力度來提高社會影響力外,還積極將自身價值觀引入慈善活動。中等階級的道德原則是「建立在工作之上的,通過勤奮工作而獲得成功,因此節儉、自助、精打細算和嚴格要求等,就顯得特別重要」。隨著中等階級經濟優勢地位的確立,他們的價值觀不斷贏得社會的認可,「其重大成果之一便是按工業階級的意願改造了『紳士』的觀念」。他們將正直、向上、勤奮、節儉、自尊、自助等理念賦予紳士觀念,形成了所謂的「維多利亞精神」。這些獨特的價值觀特別是中等階層最具代表性的思想精髓——自助,是他們在慈善活動中所極力倡導的,中等階層希望以此鼓勵個人的努力奮鬥,並促使個人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這種新慈善的主題是:「(1)在給予中區分;(2)建立與窮人的個人聯繫;(3)在窮人中鼓勵自助。」為此,中等階層藉助合理規範的工作方法,通過組織機構來處理社會問題,希望以此不僅能控制人們的身體,而且能控制人們的思想,以便更好地改造其行為。在這一過程中,中等階層還通過加強公共事務管理,追求社會改革,倡導公共精神、市民責任,進一步向下層傳播他們的價值觀。大量的勞工階層逐漸意識到他們被給予了改變自身命運的途徑,因此對中等階層的慈善活動和價值觀不僅接受還表示歡迎。


charity在人們心中的含義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它除了表示愛上帝、愛鄰人之外,還經常出現在廣告《廣告》、法律報告中,並經常與「公共」一詞相連表示多樣的慈善行為。其使用範圍的拓展顯示了其內涵的增加。charity概念變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即是其官方界定的調整。1891年,英國議會上院在審議「特殊用途所得稅專員帕姆薩爾」一案中,麥克納坦爵士詳細論述了如何從法律意義上正確理解慈善或者慈善用途的問題,他提出了慈善的四大目的: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和服務社區。任何慈善都必須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此。


1891年對慈善目的的歸納,既承襲了1601年《慈善用途法規》對慈善範圍的規定,又極大豐富了慈善的內涵,特別是「服務社區」的目的,不僅涵蓋了多領域的慈善行為,而且體現了慈善的階層變化。具有改進社會環境作用的「服務社區」對經濟發展、財富創造的價值不言而喻,這正符合了新興中等階層對創造財富的追求,它使富人同樣可以受益。中等階層還推崇科學和進步,他們把探索社會問題的根源和幫助弱勢群體的努力更多地建立在理性基礎上而不是訴諸仁愛,因而對窮人的區分和對自助的推崇即變得合理,這樣不僅提高了資源的使用效率,而且將慈善從對鄰人的義務中解放出來,使之成為一種備受推崇的社會道德。這也進一步推動了慈善活動在世俗化和合理化、規範化道路上的發展,charity開始泛指一切旨在解決社會問題的仁慈行為。中等階層雖然取代不了貴族的優勢地位,卻發展了貴族的慈善模式,將自己的價值觀融入其中,並使相對零散的捐助活動演變為合理化、規範化的新型慈善事業,為當代社會服務樹立了典範。1891年對慈善目的的歸納正是慈善新發展的重要標誌。


對於這種新發展,有時人們也用一個新造英語詞philanthropy來表示。儘管20世紀後philanthropy與charity的意思接近且經常被互換使用,但它的源起和在19世紀的發展都與charity有明顯不同。philanthropy一詞出現於17世紀早期,它源於古希臘語philanthropos。根據希臘神話,人類的第一個施恩者是提坦神普羅米修斯,他將最初只屬於神的火給予了人類。因為這一舉動,宙斯懲罰他永遠在山巔遭受日晒和嚴寒,懲罰他對人類的「philanthropos」。學者們對這一辭彙提出了多種解釋:「慈善、愛人的性情、慈愛、愛人、善舉、撫育人、支持人類、幫助人等。」「塞繆爾·約翰遜將這個詞定義為『愛人』和『性善』。」因而,philanthropy通常表示愛人類,它包括一切人道主義行為,如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新服務、監督政府服務項目的效用以及為弱勢群體尋求政治權利等。例如,在1832年《泰晤士報》刊登的《致編輯的信》中,作者將philanthropy和基督教精神並列使用,用於描述一個人的優秀品質。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philanthropy並不包括基督教方面的行善。同樣,在1860年的一篇文章中,作者仍是並列使用了虔誠和philanthropy來描述一位卓越的人。在談及某位政治人物的情懷時亦使用philanthropy一詞而不是charity。雖然philanthropy在英國並不常用,但其出現和使用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charity在19世紀的變化。


三、 內涵日益多元的charity(1891年至今)


隨著政府逐漸加強對社會問題的干預並最終確立了福利制度,charity的含義再次發生巨大轉變,一方面,民眾對charity的理解出現多元化;另一方面,表示慈善行為的詞語也日益多元。20世紀上半葉,貝弗里奇通過對不同類型的人們(包括來自民間和政府專門工作小組的人)長期非正式的採訪,指出20世紀40年代英國人對charity概念出現了兩三種相對立的理解:「來自政府專門小組大約一半的人認為,慈善在嚴格意義上是指給予有組織的機構主要是金錢上的幫助;大約3/10的人(女性多於男性)認為慈善是給所有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還有1/5的人認為是宗教意義上的愛和仁慈。但是人們經常說他們對慈善不只有一種記憶畫面。『慈善有兩層含義。一個是兄弟之愛的代名詞,另一個則承載著濟貧院、募捐箱和救世軍的形象』。」在街頭的抽樣調查中,人們對慈善含義的記憶畫面更為模糊。…… 很少人採納慈善的聖經意義,但是各種各樣的理解大都被定義在慈善是「給予可能的美好事業以金錢」的範圍內。可以明顯看出的是,隨機的抽樣調查和專門小組一樣,認為慈善僅與救濟金和食物的給予相連,而不包括個人服務。……任何包括時間和勞動力的慷慨行為,都是「voluntary aid」,而不是「charity」。可以說,不同的人對charity有不同的理解,不過這一曾經是指一切慷慨或仁慈行為的詞,在當時人們心中的意思開始變得多元,人們在使用charity的同時亦經常使用voluntary一詞來表示慈善行為。


對charity詞義理解的多元化,不僅與voluntary的內涵變化有關,更是英國福利國家制度建立的必然結果。voluntary起源於慈善,但它在19世紀通常表示「不支薪的」。由那些對一項事業給予無償服務的人組成的運轉這項事業的團體被稱為志願組織,其名稱的獲取主要來自它所依賴的那些工作者的特點。英國有為各種社會目的形成志願組織的傳統,通常一個人有某種慈善熱情,他就買一個兩便士的筆記簿,在第一頁上小心地將「記錄簿」印上,並在一個委員會的名義下將他的朋友召集起來,這樣一個新的志願機構就成立了。但並不是所有的志願機構都是慈善性質的組織。英國在19世紀出現了大量富有爭議的協會和政治俱樂部,中等階層慈善家也在博物館、圖書館和公園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而這些組織和行為通常被看作志願的而非慈善的。voluntary不同於charity的另一個方面是互助。「整個19世紀,旨在提高社會福利的絕大多數組織都基於純粹的慈善基礎,社會服務由一個團體提供給另一個團體,雙方沒有重疊。上層階級給予,下層階級接收,貧富間的巨大差距使任何其他安排都不可能實現。」 但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英國也逐漸形成了基於互助的志願組織傳統,即許多組織是為了自助目的而誕生,如工會、友誼協會等。這些組織的福利只為其成員提供,其成員加入亦主要是為獲得可能的物質幫助。所以voluntary強調的是行為主體與客體間的相互受益。


然而,20世紀中葉後情況發生了重要變化。福利制度的建立使每個公民都獲得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並使獲得幫助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然政府承擔了基本的社會責任,那麼慈善又該何去何從?慈善組織很快將目光聚焦於滿足人們基本生存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需求,故而使得自助互助型的社會組織在20世紀迅速得到發展。以工會為例,1920年其成員已達到800萬。又如,慈善醫院最初的支持者是那些不可能成為醫院病人的人,但20世紀後,這些醫院越來越從那些醫院服務潛在的消費者組織中獲得支持。20世紀50年代後,「一系列的志願機構隨著法定服務工作建立起來」,它們或活躍於那些政府絲毫不關心的領域,或從政府中得到大量的資金支持,或承擔了政府的部分責任,總之與政府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英國社會出現了慈善與自助和互助的交融,社會服務的消費者組成了具有貢獻性質的組織。這些組織既不屬於國家福利,也不同於傳統的社會慈善,而voluntary與慈善及互助的密切關係使其廣泛使用成為必然趨勢。


與此同時,voluntary的含義也在這時發生了重要變化。許多活躍的志願組織完全由受過良好訓練、享有良好薪金的專業工作者組成。這些機構的「志願」特點主要在於其誕生方式和管理方法,而不再是根據它們所僱用的工作者類型。「一般來說,志願組織是指不管其工作者是支薪還是不支薪,其成立和管理都由它們自己成員來操作,不受外界控制。」這樣的組織可以代表法定機關承擔工作,但是它必須在承擔何種工作以及如何做時有選擇的自由。自主性是voluntary的核心要素。貝弗里奇亦將志願行為界定為「私人行為,即在不受行使國家權力的任何權威機構指導下的活動」。voluntary遂經常出現在英國慈善領域中,與charity的使用相輔相成。


其實,「市民自豪感是志願行為發展的一個主要推動力」。如前所述,英國社會形成了一種向上看的風氣,下層模仿中層,中層追隨上層。19世紀中期後工人階層興起了自助和自尊運動,即「希望通過勤奮、節儉、對知識的渴求與道德的改進,一步步進入社會的較高層次,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尊重。一句話,沿著中等階級已經走過的路前進」。已被證明的那些中等階層行之有效的原則被下層接受。於是,下層民眾在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也學習中等階層通過積極行善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民眾的互助慈善活動成為20世紀英國社會的一大特色。有意思的是,下層民眾在慈善活動中亦將自己的價值觀引入其中,慈善活動再次被工人階層的文化所塑造。這一點在對charity理解的多元和voluntary的流行上有深刻體現,對charity理解的多元顯示了人們對給予關係明確的傳統慈善的揚棄,voluntary的流行則很好地傳達了工人階層的互助理念及其與其他社會階層的互動。正是這一互助理念使慈善成為所有社會階層的一項經常活動,並使其能夠在福利制度下得以繼續發展和完善。


此外,在慈善領域還出現了非營利(nonprofit)、非政府(nongovernment)、部門(sector)等詞語,特別是「非營利」一詞在國際上被廣泛使用。這一詞大約是20世紀中期的發明。儘管人們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尚無一致的認可,但是對一系列獨立的且相互聯繫的非營利性質的組織構成的部門或產業卻有廣泛認可。「非營利組織的目標是為其所有者提供營利以外的東西,通常其目標是提供服務。」它強調開展服務型的經濟和使用非生產性勞動的方法,「或許可以被界定為富足社會剩餘產品的合理使用」。可見,「非營利」是一個經濟性術語,強調收益的使用去向。社會又從非營利中衍生出了次一級的分類,即非政府,因為非營利包括公共的(或政府的)行為和私人的(非政府的)行為兩大類。如今部門一詞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如第三部門、志願部門等。在英國,政府和市場外的社會組織被統稱為第三部門,因志願組織在其中的重要地位故又常被稱為志願部門。儘管關於部門的各種定義層出不窮,但其出現表明了它在當今社會中的重要性,政府希望用部門或第三部門這類詞語「在非營利和志願標籤擁護者間尋求一種妥協」,以期能夠囊括所有的社會組織。這些意義相近的不同詞語的出現和使用雖然給讀者帶來了許多困惑,但是它們都與charity有著密切的聯繫且一脈相承,這也是新時代下慈善多元化發展的另一個重要表現。


為了適應並引導慈善的多元發展,英國在1960年出台了《慈善法》,後經過多次修訂,其中《2006年慈善法》具有革命性的意義。首先,它在第一部分第1條中開創性地解釋了charity的含義:「它是一個只為慈善目的而建且在慈善司法權上接受最高法院管理的機構」;隨後,在第2條中界定了13類慈善目的:濟貧和防止貧困的發生;發展教育;促進宗教;促進健康和拯救生命;促進公民意識和社區發展;促進藝術、文化、歷史遺產保護和科學;發展業餘體育;促進人權、解決和調和衝突、促進不同宗教與種族之間的和諧、平等與多樣性發展;促進環境的保護與改善;扶持需要幫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窮人和其他弱勢群體;促進動物福利;提高皇家武裝部隊、警察、消防、緊急救援、醫療救護的效率;其他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慈善事業。新界定的13類慈善目的幾乎囊括了人類社會所有的良好行為,慈善不再是某個階層身份或地位的象徵,而是各階層的共同活動和福祉,是公民責任和道德的表現。《2006年慈善法》無疑是新形勢下慈善多元發展的反映,也必將進一步促進慈善的多元發展。


四、 結語


charity在英國的出現和使用雖然得益於基督教信仰,但貴族通過世俗的慷慨行為將慈善樹立為社會的行為典範,新興的中等階層將其以自助為核心的價值觀賦予其中,社會下層則將其互助理念運用到慈善活動中。不同的社會階層在不同時期賦予了charity不同的內涵,從而使慈善概念不斷發生變化並使慈善活動最終發展成為一種蘊含了社會各階層價值觀的良好行為。但新內涵的賦予並未給charity或從事charity的原有主導者造成傷害,賦予者們只是使charity包含了自己的價值追求,希望通過慈善優勢地位的取得來獲得charity的話語主導權,進而獲得本階層在社會中的道德價值優勢。更重要的是,這些新內涵都是具有社會進步意義的內涵,體現的是不同階層正面含義的價值訴求,從而使charity更符合社會價值觀念變化的要求,並保證了慈善活動能夠更好地服務社會。而charity概念的變遷恰恰反映了慈善活動在不同時期側重意識的變化,也是英國時代進步的體現。可以說,公共受益是charity概念不變的核心,而在發展中不斷融合反映時代變化的新理念則是其歷史變遷的本質。


由此,社會關於慈善的評判標準也在發生變化。1601年的《慈善用途法規》、1891年對慈善目的的歸納以及《2006年慈善法》,正是政府順應時代變化,適時調整其法令對charity的評判標準進行重新界定所做出的努力。新的評判標準不僅極大擴展了慈善的活動範圍,引導著慈善行為的發展方向,而且使慈善活動的社會基礎更為廣泛,慈善的社會功能進而不斷得到增強和完善。1601年的慈善法弱化了慈善的宗教職能,使慈善承擔起對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救助的社會功能。四大慈善目的的新歸納則促使慈善為營造一個健康、理想的社會而努力。維多利亞時代「為我們提供了公園、圖書館、博物館、市政廳、醫院、大學、學校、教堂、泳池、公廁、馬槽和現在已被遺棄不用的配備黃銅製勺的飲用水噴泉」。慈善社會功能的擴展在《2006年慈善法》中更為明顯,它被鼓勵參與到歷史遺產保護、業餘體育發展乃至救護效率的提高等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慈善社會功能的日漸完備也為其自身帶來了革新。20世紀前,慈善在捐贈者和接收者之間形成了一種關係,即接受者得到了物質和經濟支持,捐贈者則得到了經濟或社會優勢。慈善是界定社會區分和社會階級的一種方式,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但隨著時代變遷,慈善活動不再是一個階層對另一個階層的幫助,而是不同階層間的相互受益,慈善的階級屬性發生了根本變化——慈善與階級的歷史聯繫得以打破,這是英國社會的巨大進步。慈善真正成為一項為社會所有人提供服務的活動,其社會功能前所未有的具有了全民屬性。同時它也成為公民的一項社會責任,是每個人精神和社會生活的一個正常的組成部分。慈善更接近它的本來含義:「人們不是為了恩惠或是因為煩惱而給予,而是因為想給予。」


不僅如此,charity概念在英國的歷史變遷還體現了更深刻的社會涵義,即它作為一種社會理念,是英國對抗自由競爭的商業社會毒瘤的有效武器。15世紀以來,圈地運動和海外貿易的發展極大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此後的工業革命更是促使英國形成了一個崇尚自由競爭的商業社會,加之自由放任政策的推行,英國充斥著這個商業社會帶來的種種問題,貧富差距、道德敗壞、社會不公等威脅著英國的穩定和發展。其實早在十六七世紀,英國的思想家已經意識到charity在商業社會中的重要性。培根首先解放了charity(愛)這個極具宗教色彩的道德價值,重構了其內涵。他不僅認為愛(charity)要有益於人類社會,而且進一步將之與科學相結合,認為要在愛中完善和支配知識,「新科學的真正目的乃是改善人類的境況,就此而言,新科學成了慈善活動(或愛的活動)的化身」。培根成功將charity與世俗社會發展結合起來。霍布斯則通過一種全新的道德態度進一步將charity納入到他所創建的獨特道德觀中。霍布斯早期承認貴族德行(榮譽和寬宏氣度),但「隨著他思想的形成發展,霍布斯越來越遠地背離了對貴族德行的承認……創建了一個城市自由中產階級的獨特道德」,即功利主義的道德思想,取代了曾經由榮譽佔據的位置的,正是「正義與博愛」。霍布斯曾明確論述道:「我們真正能夠用不同國家不同市民法衡量的道德德行是正義和平等(justice and equity);我們能夠純粹用自然法衡量的道德德行只有博愛(charity)。所有道德德行都包括在這兩大類中。」追求財富的過程需要和平的環境,而正義和博愛(charity)則是保障和平的基本要素,霍布斯將charity看作一種至高的道德,是每個人都應遵守和推崇的基本原則。此後的亞當·斯密進一步論述了這種美德,他認為,「仁慈的運用會將單純的商業社會轉變成更令人高興的社會秩序」。不過當時的人們更多關注的是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和斯密的經濟思想,而對他們關於charity的論述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值得關注的是,歷史的發展卻與思想家們對charity的重視有著驚人的相似。崇尚自由競爭的商業社會認為,只有個人才最清楚什麼對於自己是最好的,但大眾的貧困和激增的社會犯罪等諸多問題卻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如何使先進的處於上升中的商業文明不受累於日增的貧困人口和社會問題?「以打擊犯罪、推廣教育、捉拿竊賊和創建主日學校為宗旨」的慈善協會會員們,「通過大量不同的方式朝著兩個共同的目標努力著:將社會從混亂的邊緣拉回,以及對那些無法自助者的贖罪」。慈善家們在施惠的同時,還通過慈善組織對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施壓,以遊說督促制定規範社會行為的法律法規。19世紀末的英國人曾明確提出,charity在社會進步中發揮著保護弱者、創造平等機會的雙重作用。慈善在解決社會問題上既溫和又有效率,自由社會的人們通過慈善施惠和施壓在很大程度上融化了商業社會的冷漠,消解了商業社會帶來的物質和道德問題,於是慈善在不知不覺中成為消解商業社會毒瘤的有效方式。英國恰是在進入強調自由競爭的時代,極大發展了charity的理念和實踐。charity理念與自由競爭潮流相對抗、相協調,它通過一系列合理化、多樣化的世俗慈善活動成功緩和了商業社會帶來的諸多問題,從而保障了英國社會的平穩發展。可以說,charity理念與英國的工業化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是英國社會進步不可或缺的要素。不過,charity的發展並不是政府或人們有意為之的結果,而是歷史自然發展的結果,它是在歷史中逐漸豐富並發展起來的。就此而言,charity概念可謂是象徵英國社會進步的一面正義和友善的旗幟,其變遷體現了社會進步秩序的不可阻擋性。


charity之所以能夠在英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始終得到人們的青睞,與其本身即是一個美好的詞、包含著正面意義有著密切關係。如前所述,charity的本義起源於愛,在發展中既蘊含了宗教之愛,又包含了世俗之愛以及道德之愛。正是其自身極大的包容性,才使得新的理念能夠不斷地被嵌入其中。在慈善行為多元發展的今天,charity仍在繼續使用,並與不同的思想碰撞交流,在未來的發展中其內涵依然會不斷地得到豐富和補充。而對charity概念的探討,亦可為慈善在當今和未來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的視野。以往慈善作為顯示仁慈和無私之心的一種純粹的個人或組織的良好行為,不能與市場或營利以及政府或政治有任何的聯繫。這種對慈善純正性的要求也成為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瓶頸。但當慈善主體同時也是受益的客體時,那麼為了獲得更多資源、提高慈善效益,它就應然與政府有聯繫,也完全可以運用市場機制,傳統慈善純正性對其發展的束縛也就自然打破了。因而,片面的批評慈善組織與政府關係過從密切或者過於強調完全由市場經營都是不合理的。如今charity的多元化發展正體現了慈善與政府關係密切的合作以及基於共同目標的商業化手段的運用,這是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當然,如何有效地與政府合作併合理使用商業化手段來維持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紮實的理論研究來引領、務實的實踐活動來校正。


本文作者周真真,杭州師範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原文載《世界歷史》2018年第1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釋從略。如需查閱或引用,請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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