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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主體和著作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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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包大人。上節課關於著作權的主體我們只講了一半(點擊獲取更多內容),這次會繼續講完,然後接著講著作權包括什麼內容。關於著作權主體,上次主要講了作品的原始主體是作者——直接參与創作的自然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他人也有可能成為主體,比如僱傭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和合作作品。

一、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主體(續)

1.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

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在於它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做了形式上的變動。

?理解重點1: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原作作者的權利。

?理解重點2: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徵得原作作者與演繹作品作者的同意。

演繹作品的作者僅對演繹部分享有著作權,對被演繹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且無權阻止他人對同一原作進行演繹。

2.彙編作品的權利主體

彙編作品有兩類,一類是對於已發表的或已經完成的作品進行選擇、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百科全書等;二是對不構成作品的材料的內容進行選擇或者編排而形成的獨創性作品。

與演繹作品一樣需要注意的是,彙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主體

電影作品也就是攝製在一定物體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包括影視作品、錄像作品、載有音像節目的激光視盤等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兩類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的合同獲得報酬。

?理解重點1:演員不能成為作者。

?理解重點2:這些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 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

美術作品涉及的權利有兩類,一類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對於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另一類是美術作品創作人對於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理解重點1: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畫家把畫賣給甲,甲只享有該幅畫的所有權,但不享有該畫的著作權。

?理解重點2: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這說明就算創作人自己想要展覽美術作品原件,也應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許可。

二、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著作權制度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我們主要講一下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概念、性質和內容。

1.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moral rights)在大陸法系國家通通常稱為作者人格權,英美法系國家稱為精神權利,我國稱為作者享有的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剝奪性的特點。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就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理解重點: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a. 發表權=決定將作品公之於眾,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

發表權只能行使1次。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於眾即構成已發表作品。

b. 署名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還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順序等。

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後署名權依然受到保護。

c. 修改權=作者增刪作品的內容,對錯、漏部分進行必要的更正和補充。只有作者才有權修改其作品。

但是,報紙、雜誌社對作品做文字修改、刪節,無須徵得作者同意;對內容的修改應該經過作者許可。

修改權不可以對抗物權,需要徵得物主同意。

d. 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內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它可以轉讓、繼承或放棄。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a. 複製權=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b. 表演權=口頭表演,藉助放映機、錄像機、錄音機等機械設備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

c. 廣播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攝製權、出租權、放映權。

d. 信息網路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敲黑板總結一下!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創作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繫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網路信息傳播權等權利。

下節課我們會開始講著作權的取得和期限!

下期預告: 2018湯馬斯愛迪生創新學會(二)——知識產權問題研究方法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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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包大人,美國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領域包括商標侵權,知識產權損害救濟,商標/商號打假實務,侵權判決的執行。

編輯:王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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