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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女性都裹小腳?有些人不用裹,有些人沒資格裹

裹小腳(纏足)在歷史上有千年的傳統,給女性造成無法言說的身心戕害。男子以折骨斷趾的「三寸金蓮」為美,甚至在文人中發展出一套所謂的「金蓮美學」。

要說裹小腳這股歪風邪氣,最盛的時代還是清朝,在禮教的加持下,它蔓延到社會的各個角落,讓無數女性陷入痛苦之中。

晚清婦女的小腳。

不過,以清朝幅員之遼闊、各地習俗差異之大,纏足之風也不是鐵板一塊、裹挾每一名女子的,情況略顯複雜。具體說來,有些女子沒必要裹,不理會纏足那一套說辭;有些女子不得不裹,不裹則受盡指責;還有些女子沒資格裹,裹了還會被鄙視。

何謂「有些女子沒必要裹」?這有兩個群體。一個是清朝統治階層滿蒙旗人,他們從邊疆入主中原,不受禮教束縛,看不慣也接受不了女子的纏足之舉。

晚清穿馬蹄底鞋的滿族婦女,不纏足。

旗人不僅不以纏足為美,反而認為無形中減少了勞動力。清朝歷任皇帝都曾頒發諭旨,嚴禁旗人女子纏足,違犯者將對其家長和屬地官員給以懲處。其他少數民族也少有纏足現象。

另一個不纏足的群體就是漢族的一大分支——客家婦女了。福建、廣東、廣西等客家人聚居的地區,因為生活環境比較惡劣,男男女女都要投入到生產中去才能養家。千百年來,男女同耕,婦女既主內又主外,「無役不從」。這樣的生存狀況自然不允許女子裹小腳。

晚清天足的女孩。

何謂「有些女子不得不裹」?在山東、直隸、河南、山西等幾個北方省份,受禮教束縛最重,纏足觀念深入人心,不論是男人女人,均認為纏足是女人美麗的標誌之一。直到1923年,這種風氣在山西依然變化不大,各縣百姓普遍說「看見天足的不好看」。

晚清纏足的女童。

各個社會階層的女子,不論是富貴之家還是貧寒之家,無不在女孩5、6歲的時候就纏起雙足。如果不裹,那就很難被社會接納,不僅不好看,更有可能影響婚姻大事,找不到婆家。

何謂「有些女子沒資格裹」?這一問題正充分體現了纏足習俗複雜性的一面。前文說到廣東客家婦女都是天足,但據吳震方《嶺南雜記》一書記載:

「嶺南婦女多不纏足,其大家富室閨閣則纏之,奴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纏足則詬厲之,以為良賤之別。」

廣州官員與其裹小腳的夫人。

也就是說,裹小腳是富貴人家的特權,貧寒之家的女子是沒有資格享受這一「待遇」的。如果纏了,彷彿幹了傷天害理的事一般,要受到眾人的唾罵。纏足,竟然成為判斷身份等級的依據,真是令人喟嘆。

對小腳的審美是在歷史上形成的,我們現在已經難以理解。好在從清末開始,官方和民間團體均致力於破除這一陋習,終於在民國後期得到徹底扭轉,極大解放了女性的身心,也讓她們的社會地位得到明顯提升。

參考資料:楊興梅《觀念與社會:女子小腳的美醜與近代中國的兩個世界》,許仲林等《論纏足習俗下的明清時期女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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