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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有辦法拿回來嗎?

美國商標註冊(www.uspoagent.com)

防止商標搶注有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禦性註冊商標: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託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的,可以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布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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