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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夫妻關係:女子有履行不完的義務,卻基本沒有權利,生活悲慘

我國古代向來是男尊女卑,男子就是整個家庭的天,而女子只是這個丈夫的僕從,要伺候好丈夫的衣食住行,地位十分低下。

這種地位低下不僅體現在很多夫妻的關係上,甚至還以立法的方式體現在法律中。在清朝的條例裡面曾經規定,一個家庭的所有財產都歸丈夫所有,而妻子則一點都沒有,不僅沒有,而且還不能支配家庭的財產。如果有敢私自支配家庭的財產的,輕則鞭打二十下,重就鞭打一百下。

這導致了很多家庭的悲劇。有一個殺妻案的起因就是這條法令。案子里的丈夫有一天回家發現自己家裡的小麥少了好幾升,他連忙找來妻子詢問。妻子支支吾吾地說不出個所以然,丈夫急了,就鞭打了她好幾下。持續的折磨之下,妻子終於承認,今天在丈夫走之後,娘家人來人說自己家今年的產量不好,糧食不夠,過來借走了三升的麥子。丈夫一聽,十分生氣,妻子竟然在沒有自己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處理家裡的財產,這無疑觸碰了對丈夫的威嚴。他一怒之下,當晚便對她一頓暴打。第二天,妻子沒有起床做早餐,他又認為妻子不服從他的管教,於是直接就把妻子給打死了。

這個案子里的丈夫,雖然打死了自己的妻子,但是根據另外一條法律,他卻只會受到小小的懲罰。一般來說,丈夫毆打自己的妻子,在過去的很多人眼裡是正常的。丈夫有毆打自己的妻子的權利,即便是打死了,賠點東西就可以了。而如果是妻子毆打丈夫,就比較嚴重了。如果妻子把丈夫打得很嚴重,妻子甚至還會被判處死刑。而且一旦有人舉報,官府會主動接入到這件事情來,但是如果是妻子挨打,那麼除非打死了,否則官府輕易不會管這件事。

法律還支持丈夫殺掉自己的妻子。當妻子和別人通姦,或者是打罵自己的丈夫的時候,丈夫有權利把妻子打死。丈夫可以在外面有三妻四妾,可以天天泡到風流之地,但是妻子卻不可以。一旦被丈夫當場抓住自己和姦夫,那麼這個妻子和姦夫的性命便都交由丈夫來處置,丈夫有權利把他們全都殺死。

做妻子的,不僅要受到很多打罵,而且還要承擔很多責任。妻子要做的事情有很多,在法律之中也有所規定。如果妻子沒有給丈夫生男孩,或者犯了話多、嫉妒的毛病,或者是妻子染上了疾病,法律都鼓勵丈夫休掉妻子,再另外娶一個回來。而丈夫要是去世了,法律就會鼓勵妻子孤獨終老,不再嫁人。而再嫁的女子,名譽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在法律中我們看出,男人和女人的地位差別很大。古代很多夫妻就是這樣,男人就是家庭的權威,而女人則是從屬於男人的,她們並沒有獨立的人格,也沒有自由,只能日復一日地幹活。她們的生活充滿了悲劇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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