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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的「以法治國」論

管仲的「以法治國」論

春秋時期,七國爭霸,齊桓公拜管仲為相,厲行改革。

短短四十年,齊國成為春秋「第一霸主」。

齊相管仲率先提出「依法治國」理論,其法治思想開法家之先河,獨具特色。

尊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法度者,萬民之儀錶也」。

法律是衡量人們言行是否得當的標準,是民眾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治國的重要工具。

依法治國,乃民心所向、大勢所趨。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法律具有權威性,在法律面前,沒有尊卑之分。

不管是皇家貴子,還是平民百姓,都得尊重法律,不可視法律如兒戲。

立法生法者君也,然必明於天則

管仲倡導「生法者君也,然必明於天則」。

「生法者君也」是指君主掌握生殺大權,法律由君主制定。

「然必明於天則」是指君主不能依據個人喜惡來制定法律,必須遵循自然和社會發展的規律,

這與商鞅、韓非等法學大家的君主思想有著明顯的區別。

君王立法,要順應自然,符合天時。「法天地之位,象四時之行,以治天下」。

如果發生旱澇災害,莊稼顆粒無收,農民入不敷出,君主就要調整稅法,減輕百姓負擔,推行輕徭薄賦的政策,以保證百姓的正常生活。

君王立法,也要順乎「人情」,合乎人性。

「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

「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

舉例來看,某人好心辦了壞事,釀成惡果,若廣大民眾認為他是個善良的人,請求法官從輕發落,

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執法者可根據民意適當減輕對此人的懲罰。

君王立法,還要符合時代發展的規律,

「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固定框架,

它具有「活的靈魂」。

統治者應根據時代的發展而對法令做出相應的修改,這種立法思想與當下社會所倡導的「與時俱進」具有相通之處。

執法——嚴其行,違必究

當法令被頒布,舉國上下都得嚴格得按照法令辦事。

「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

「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賢明的君主不僅制訂法令,更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法令。

如果君主自身不能嚴格要求自己,朝令夕改,肆意修整公法,那麼法規將失去權威性,容易導致「上樑不正下樑歪」。

「行法不道,則民眾不能順」。

官吏在執法的過程中,需客觀公正,不可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只有秉公執法,科學地判斷是非曲直,才能讓百姓信服。

法不輕出,立則必行。

聖明的君主不允許官僚結黨營私和濫用職權,

「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一旦有人違法,將嚴懲不貸。

這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現代治國方略相呼應。

管子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也指出了「禮治」的重要性。

法治並非萬能的黃金鑰匙,僅僅依靠法律無法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問題。

唯有「禮法並重」,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在禮崩樂壞的時代背景之下,管子強調了法治的重要性,其主張的依法治國觀念具有一定進步意義,值得我們探討和深思。

統籌:恭小兵

美工:錢夢玉

文案: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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