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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女孩24樓扔下蘋果砸碎女嬰頭骨 高空墜物誰來舉證?

3月9日下午,廣東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三個月大的女嬰童童(化名)被墜落的蘋果砸傷。深圳市兒童醫院初步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等。

3月20日,童童的姥爺稱,目前童童仍處於昏迷狀態,未脫離生命危險。「警方經DNA比對,確定扔蘋果的人是小區24樓的一名女孩。」

女孩的父親告訴記者,11歲的女兒向家裡的寵物狗投食時,誤將蘋果從陽台扔了下去,導致此事發生。「童童的醫療費用及賠償,絕不會逃避」。

新京報

此前律師說就此類高空墜物,撰寫過相關文章。其他案件是拋物者未能找到,則起訴了一樓以上的所有住戶,這一點在法律上也是得到支持的。而此案,經過警方的調查,拋物者是11歲女孩,由於是未成年人,自然賠償責任由該小女孩的監護人進行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如果警方介入後查明了是某一戶所為,則由居住在該房屋的人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能證明案發時間自己不在房屋內或蘋果不是自己拋出的,則無需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不是通常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不是加害人也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

對於高空拋物傷人案,像此案找到拋物者的甚少,更多的是難以找到具體拋物者,最終起訴一樓以上的所有住戶。2000年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傷者起訴22戶鄰居,但至今22戶鄰居仍未交齊賠款。

高空拋物的危害,律師說就不在這裡複述了。家長應該更多的給孩子灌輸拋物的危害,避免小孩一時興起,而釀成大禍。

16年,合肥某小區,一名業主家的小孩將34層的啤酒瓶拖到28層,從窗戶扔下來一共15個瓶子,家長得知後,將孩子毒打一頓。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後,該業主在業主群發表道歉信,並附帶了孩子被毒打後的照片。其他業主也被其誠意感動,表示不再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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