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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展:中華民族主義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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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時期的中共黨員,很多是出於民族救亡的考慮而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在帝國主義的壓力下,國勢日蹙,國民黨的救亡努力很快被其內部的派系鬥爭與腐敗所消解,此時的共產黨充滿朝氣,於是很多人投奔了延安。因此,共產黨人多半是共產主義基礎上的民族主義者,如前述,這個民族主義的內涵是中華民族主義。

在解放戰爭末期,這一點逐漸清晰地浮現出來。由劉、鄧兩人領導的中原野戰軍改編而成的第二野戰軍,在渡江戰役之後轉向進軍少數民族眾多的大西南,1950年初解放了除西藏之外的西南全境。進軍大西南後不久,中央就民族問題向二野發出指示:「關於黨的民族政策的申述,應根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中民族政策的規定。

《共同綱領》中的相關規定主要在第六章《民族政策》,其中規定: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現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學、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關於各少數民族的『自決權』問題,今天不應再去強調,過去在內戰時期,我黨為了爭取少數民族,以反對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它對各少數民族特別表現為大漢族主義)曾強調過這一口號,這在當時是完全正確的。但今天的情況,已有了根本的變化,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黨領導的新中國已經誕生,為了完成我們國家的統一大業,為了反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分裂中國民族團結的陰謀,在國內民族問題上,就不應再強調這一口號,以免為帝國主義及國內各少數民族中的反動分子所利用,而使我們陷於被動的地位。

在今天應強調,中華各民族的友愛合作和互助團結,此點望你們加以注意。」《中共中央關於少數民族「自決權」問題給二野前委的指示》(1949年10月5日),載《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第24頁。

中共的這樣一種政策變化,也與蘇聯依照自己的民族政策經驗以及其對國際政治的考慮,而在1949年2月米高揚訪問西柏坡時向中共提出的一系列建議相關。相關內容亦可參見李國芳《中共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以建立內蒙古自治政府為例》,《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6期。

這段指示當中有一系列值得從政治敘事上深入分析的內容。其中最核心的是它確認了一個全新的法理來源——所有的民族政策都要根據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中的規定。《共同綱領》頒佈於1949年9月29日,其序言明確表述:「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已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時代宣告結束。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為新社會新國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代替那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

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所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一個極為複雜的政治空間結構在這段序言當中呈現出來。《共同綱領》用階級政治置換國家政治,被壓迫的中國人民推翻了作為階級統治工具的國民黨政權;但是這個階級政治當中,所有曾經的弱者都聯合在了一起,其中包括了複雜的階級結構,這要求必須具備一種超階級的認同基礎,從而又形成了國家政治對於階級政治的再置換;而此時的國家政治是由階級政治所領導的,所以它不是對過去的國家政治的簡單重複。

少數民族也是政治協商會議的參與者,它在前述的政治空間結構當中,被階級政治和國家政治從兩個方向吸收:從被階級政治所吸收的角度來看,漢族與少數民族的差異被消解;從被國家政治吸收的角度來看,漢族與少數民族共組為一個大的中華民族。如此複雜的政治空間結構,在終極歷史時刻的照臨下,各種差異被統統吸收,中華民族成為一個普遍均質的存在;人民政協則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進行了一個建國立政的政治決斷。

中華民族就此藉助共產主義所打開的超級想像力,同時完成了對於所有矛盾的克服,超越於一切差異之上,從而表達出了自身。從政治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共同綱領》具備制憲權行使的根本特徵,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嗣後一切政治活動的根本法理基礎。

毛澤東在1949年10月1日站在天安門城樓上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於本日成立了」,是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做此宣示的,但這個主席的身份並不是因為他的這一宣示行為而成立,而是依照《共同綱領》規定進行的選舉而得以成立的。參見陳端洪《第三種形式的共和國的人民制憲權——論1949年〈共同綱領〉作為新中國建國憲法的正當性》,載氏著《制憲權與根本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關於新政協的制憲會議地位及《共同綱領》的建國憲法屬性,亦可參見高全喜、田飛龍《協商與代表:政協的憲法角色及其變遷》,《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5期。

中國共產主義者的民族主義內涵,在這樣一種複雜的政治空間結構當中呈現了出來。通過階級政治與國家政治的反覆變換,吸收掉了邊疆地區的民族政治,超越了漢民族主義,上升到中華民族主義。

區別於國民政府在成陵祭典當中所表達出的中華民族主義,共產主義基礎上的中華民族主義,基於其階級政治的底色,還有著一個遠遠超越於中華民族主義之上的對於歐亞大陸秩序乃至世界秩序的超級想像力。這樣一種視野,使得中國的精神結構得以在古典帝國之後再次進入到大陸帝國的視野,並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下,有了進一步突破大陸帝國視野的可能。中國獲得了足夠的精神容量來繼續自己的現代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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