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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將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但是並非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在破產法方面就存在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企業破產後相關的工傷待遇等管理人會在調查後列出清單予以公示;如果職工對清單記載提出異議但是管理人不予更正時,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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