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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慶區杜某、楊某、田某銷售有害有毒食品案

2017年

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踐行『四個最嚴"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藥品安全。

南充市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5962件,

同比上升52%;

取締無證經營戶21家;

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19件;

配合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22人;

稽查辦案工作居全省食葯監系統前列

2017十件典型案例

這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食品方面4個、葯械方面6個。既有涉刑案件,也有數額不大卻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其中,既有接受群眾舉報查獲的案件4起,也有市食葯監局主動巡查、監督檢查發現的案件6起。它們特點鮮明、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公布案例旨在進一步警示全市廣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經營,確保廣大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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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慶區杜某、楊某、田某銷售有害有毒食品案

2017年6月15日,順慶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位於南充市順慶區金泉路錦和苑火鍋店使用「老油」。執法人員通過暗訪和調查核實發現,該火鍋店每晚在10點左右,有固定的人員來回收餐廚廢棄物,可回收的餐廚廢棄物只有剩菜。當回收餐廚廢棄物的人員離開後,該火鍋店的廚師就將火鍋店的大門緊閉,在廚房內繼續工作2個小時左右後才離開火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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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火鍋店老闆杜某、廚師長楊某為了提升火鍋的口感以及節約材料成本,讓廚師田某將客人就餐後的剩餘油脂回收,重新熬煮加工,隨後將加工後的油脂用於製作火鍋底料銷售給顧客食用。根據《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三批)》的規定,廢棄食用油脂屬於非食用物質。依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7年6月19日,順慶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分局辦理。

2017年10月18日,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杜某、楊某、田某三人以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罰金5000元。

2017年10月24日,順慶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吊銷「錦和苑火鍋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對杜某、楊某、田某作出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處罰。

相關法規

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節選)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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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節選)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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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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