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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與邑:偃師商城性質討論的學術史考察

原標題:都與邑:偃師商城性質討論的學術史考察


摘要:偃師商城的年代和性質問題一直是夏商考古研究中的熱點,如何研判該問題關涉到怎麼理解夏、商文化及相互關係,「鄭亳」說和「西亳」說的認同者均無法迴避。儘管雙方在考古學層面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但是由於研究者對具體考古資料的認識存在分歧,對偃師和鄭州商城主次和先後關係的認識不同,對待文獻資料的態度不同及所持史觀的迥異,提出關於偃師商城性質的觀點凡十餘種。客觀地看,這些觀點目前仍屬推論層面的認識,偃師商城性質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賴於研究理論和方法的創新與突破。考古新發現尤其是證據性資料的發現,宏觀及微觀角度聚落形態及演變的深入了解,二里崗文化時期社會多維度的深入研究才是解決該問題的必由之路。


《左傳·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大型遺址性質判定是考古學研究的基礎工作和重要目標,偃師商城是都還是邑的探討正是學者們試圖解決夏、商分界這一重大歷史問題及探討二里頭文化和二里崗文化的性質與關係這一考古學基本問題所做出的集體探索。


20 世紀50 年代,鄭州二里崗城址和偃師二里頭遺址先後發現,學術界對商代歷史的探索由以殷墟文化為代表的商代晚期,拓展至以二里崗文化和二里頭文化為代表的商代中早期。研究者們結合文獻資料,多認為二里頭遺址為早商時期的「西亳」,鄭州商城為中商時期的「隞都」。1977 年鄒衡先生提出「鄭亳」說後,「西亳」說的支持者與之開始了論戰。1983年偃師商城發現後,「西亳」說逐漸分化出新「西亳」說,之間的論爭持續熱烈。「夏商周斷代工程」實施中,偃師商城宮殿區全部揭露,小城發現,論辯雙方就偃師商城能否作為夏、商分界的坐標,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孰早孰晚的問題繼續論辯。新世紀以來,二里頭遺址的重要發現迭出,二里頭文化第52 四期重要遺存陸續揭露,區域系統調查有序展開,碳十四序列測年數據日漸系列化。許宏先生檢視以往的研究史,提出了「關於二里頭為早商都邑的假說」,夏商考古既有的認知體系有重新改寫的可能。


與偃師二里頭和鄭州商城的性質探討相比,偃師商城是否是「亳」都的問題顯得更為複雜。在考古學轉型期這一新形勢下,偃師商城性質的認識有何分歧,原因何在,目前的資料和研究方法能否支撐現有的認識,學術分歧有無解決的可能,均值得檢視。下文根據已發表的研究文獻,梳理偃師商城性質探究的歷史,以期有助於將來的發掘和研究。

一 性質探討


自偃師商城發現以來,該城址的年代與性質、其與二里頭與鄭州商城關係的討論從未停止,總計有兩大體系十餘種觀點:其一,主張二里頭或偃師商城為商湯「西亳」的新、舊「西亳」說體系;其二,主張鄭州商城為商湯「亳」都的「鄭亳」說體系。不同學術體系對偃師商城的始建年代、二里崗文化的屬性和來源認識有異,對性質的研判差異也很大:


(一)舊「西亳」說體系


二里頭遺址發現之初,徐旭生先生提出該遺址「為商湯都城的可能性不小」,發掘者多認為二里頭遺址為「西亳」,進而認為二里頭文化部分為早商文化,是為「西亳」說,據此,研究者對偃師商城的性質有以下三種認識:


1. 與二里頭共為「西亳」


偃師商城發現初期,發掘者認為偃師商城的始建年代至少為二里頭文化四期,甚至可以早到二里頭文化三期,研究者為協調二里頭遺址與偃師商城的關係,提出了兩者共為「西亳」的觀點。發掘者趙芝荃、徐殿魁、黃石林,研究者張長壽、高天麟、安金槐及國外研究者杜朴等曾經認同或者傾向於此觀點,只是對二里頭和偃師商城的具體功能和主次地位的看法不同。


2. 太戊都城


杜金鵬先生曾經認為二里頭遺址在四期之前為湯都「西亳」, 四期時(太戊) 新建「 亳」都。二里頭遺址作為都城舊址,宗廟仍在,可以將偃師商城和二里頭遺址看作是同一都城的新、舊城址。


3. 盤庚「亳殷」


鄭光先生曾撰文,從歷史文獻、年代學和考古遺存諸方面考察,認為二里頭遺址和偃師商城分別為湯都「西亳」和盤庚「亳殷」。

(二)新「西亳」說體系


因偃師商城發現,「西亳」說內分化出新「西亳」說,即承認偃師商城為「西亳」,二里頭文化部分為「夏文化」。1983 年,偃師商城遺址發現之初,勘探與試掘工作的參與者們認為「偃師商城絕非一般聚落,也非方國小城,而應是一代王都」,並進一步認為「如果考慮到它的地理位置,甚至可以徑直稱其為西亳」。隨著發掘工作的推進和研究工作深入,新「西亳」陣營內也有不少變化,差別主要體現在對鄭州商城性質和偃師商城與鄭州商城建城時間的認識不同。


1. 鄭州商城為「隞(囂)」都


不少研究者認為偃師商城為商湯始建之亳,鄭州商城為隞都。此說從者甚眾,其中以方酉生、安金槐、楊育彬、張文軍、李民、李鋒等為代表,此外王暉、程一凡持近似觀點,他們對早商時期鄭州商城的地位和偃師商城的始建時間有不同看法。


2. 先為「西亳」,後為盤庚「亳殷」


還有不少學者(曾經)認為,偃師商城早期為商湯亳都「西亳」,晚期曾為盤庚「亳殷」。持此觀點的有田昌五、李民、彭金章、秦文生、杜金鵬、蔡運章、趙芝荃、曲英傑、王竹林、蔣南華、方孝廉等。


3. 先為「西亳」,後為陪(西)都


也有研究者認為,偃師商城在商湯滅夏之初為都城「西亳」,之後為陪都,如李紹連、李久昌等。


4. 偃師商城為亳都,其他存而不論


趙芝荃先生後來認為二里頭遺址第三期為桀都斟鄩,第四期時偃師商城始建,是湯都西亳,對鄭州商城的性質存而未論。其他研究者如李先登、郭仁、杜正勝、郭勝強、韓忠厚、王學榮、袁廣闊、尚友萍、董延壽等持近似看法。也有歷史學家從文獻方面對偃師商城的性質進行了探索,如辛德勇分析了諸亳說的合理性,認為偃師西亳說目前看來也無法否定。

(三)「鄭亳」說體系


偃師商城發現後,鄭亳說陣營也日益複雜化,對偃師商城性質的認識由最初的桐宮衍化出西都、別都、陪都、離宮別館、重鎮等一系列有差異的觀點。


1. 先為「斟」,後為陪都


少數研究者主張偃師商城為夏桀所建,商代重新利用。宮殿建築廢棄、城門封堵變為墓地等考古學文化上的變化是社會變革的反映。張鍇生、趙清、李維明均曾持近似看法。


2. 西都、輔都、陪都、別都等


在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的關係方面,持「鄭亳」說者多認為前者為西都(或也稱西亳),陪都、別都、輔都等,具有軍事性,而把後者當作主都,更強調其政治性。李伯謙在1986 年提出,偃師商城可能為陪都,之後王迅、李紹連、王立新、趙清、李自智、董琦、張國碩、張立東、程平山、曹艷朋、潘明娟等均持近似看法。


3. 桐宮、離宮、別館等


鄒衡先生最初認為偃師商城為太甲所放處——桐宮,是早商時期商王之離宮所在,進而認為是早商別邑或別都(桐宮邑)、商代的別都(陪都或離宮),後來認為「偃師商城建制規模比較宏偉,這同它作為陪都是很相稱的」。陳旭、李維明、李德方等持相似觀點。


4. 重鎮


多數學者根據偃師商城牆厚壕深、「馬面凸出」、府庫並立等特徵,指出偃師商城的軍事色彩濃厚,並根據存在規模較為宏大的宮殿區而承認其還具有政治中心的特徵。也即偃師商城小城或大城分別為軍事重鎮,同時兼為離宮、別都或陪都等。鄭傑祥先生最早指出,偃師商城雖然不是王都「亳邑」,但卻是成湯在這裡建立的一座軍事重鎮,可以稱為商王朝的別都。閻鐵城、張鍇生、劉士莪、徐昭峰、何毓靈和胡洪瓊、袁廣闊、陳旭、秦文生、張渭蓮、尚友萍等均持相似看法。

5. 伊尹居(王)城


松丸道雄先生根據文獻和甲骨文中伊尹的特殊地位和貢獻,不否認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同為亳都的前提下,提出了偃師商城可能是具有副都意義的伊尹居城的假說。薛立芳根據史料分析,推測偃師商城是伊尹的治所王城。


6. 中心聚落


謝肅先生在探討鄭州商城的性質時,明確指出偃師商城只是商文化二里崗期在伊洛地區的中心聚落,而所謂的別都、兩京等說法均是對考古現象的調和。


(四)數都並存和兩京說體系


1985年,李民先生曾提出在夏商時期兩都或數都並存的觀點。張維華也認為多亳並稱,成湯四遷。兩京說認為偃師商城和鄭州商城均為商代早期的都邑。許順湛先生首倡,認為「文獻和考古資料不能證明兩亳有一興一廢的繼承關係,反而證明基本是同時興衰的兩個亳都」,是中國最早的「兩京制」。此後高煒、王巍、杜金鵬、王學榮、劉忠伏、江林昌、陳昌遠、楊廉武、王震中、吳昊等多持兩京說或傾向於兩京說。


30餘年來,偃師商城的研究主要圍繞著城址的年代和性質展開。自1983 年偃師商城發現後,夏商考古的焦點就從夏、商分界之爭轉為偃師商城性質之辯。雙方討論的重點貌似是考古學的基本問題,但更多的不僅僅是考古學層面的問題,而是對於文獻資料如何認識,對二里崗文化的來源怎麼認識。1996年「夏商周斷代工程」實施後,隨著偃師商城小城的發現,大城東北隅的解剖及宮殿區的全面揭露,研究者將分期細化,對始建年代的認識進行調整,「鄭亳」說的學者也更謹慎地將鄭州商城的始建年代逐漸提前。2000 年以後,以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孰早為核心,偃師商城能否作為界標和是否唯一的問題重啟的討論進入白熱化階段,年代問題仍是焦點。《夏商周斷代工程結項報告》中「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基本同時或略有先後,是商代最早的兩處具有都邑規模的遺址」這一結論儘管未能讓雙方完全滿意,但考古學層面的認識逐步接近。新世紀以來,「鄭亳」說領軍人物鄒衡先生的逝世,「西亳」說諸位前輩的故去,使得持續三十餘年、成為學界奇觀的夏商之辨日漸息聲。新時期的研究者們傾向於認為:偃師商城的重要學術意義不能忽視;目前的發現難以消除夏商之辨,難以判明具體性質;學科的轉型需要研究者從多個維度來探討偃師商城,尤其是利用考古學自身的特長與科技考古結合來探討聚落形態、人地關係、社會結構、生業狀況等問題,逐步促進性質問題的深化研究。


二 研究方法


在夏商文化的研究中,涉及考古學文化和城址定性、族屬判別等問題時,研究者多以考古資料為本,採用考古學研究的常用方法或歷史學研究中被認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二重證據、文化因素分析、都城界定、時空與考古學文化對證等研究方法。


(一)二重證據法

二重證據法由王國維先生首創,旨在運用「地下之新材料」與古文獻記載相印證,以研究古代歷史。自王國維通過甲骨卜辭印證《史記》所載商代先公先王基本可信後,徐旭生先生梳理文獻論證豫西、晉南為探索夏文化的重點地區,並根據《漢書·地理志》《史記集解》所載,推測調查發現的二里頭為「殷湯所都」,到鄒衡先生根據《春秋》中所載的亳地、出土的東周陶文來論證鄭州商城為亳都,二重證據法在相當程度上實實在在地影響了中國的學術界,尤其是夏商考古領域。王國維認為殷商史為信史,進而推測夏代屬實也成為大部分學者的一種學術信念和情懷。


但是,二重證據法自誕生時就有其特定的針對性,是為了證實當時「古史辨」派認為「東周以上無信史」的不準確或錯誤。不少學者都對二重證據法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討論,認為原史時期的研究應該謹慎使用。二重證據法具有不可證偽性。考古研究中容易簡單的把特殊遺迹與文獻相結合。在定性研究時,如果沒有明確的出土資料(文字),很難證實偃師商城這類大型遺址的具體屬性,而以不十分確定的文獻資料和考古資料相結合做出的定性研究,只能是屬於推論或假說。至於因為沒有文獻記載,或根據錯誤的文獻記載,或自己對文獻的錯誤理解,來否認其他城址的性質也是不恰當的。


(二)文化因素分析法


文化因素分析方法通過解構的手段分析考古學文化的構成、分布、源流,無疑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手段,特別是在新石器時代考古學文化的研究中。


夏商考古中,研究者對特定時期較為複雜的考古學文化,比如二里頭文化第四期、偃師商城第一期、「南關外期(型)」的文化因素構成及來源,做出了有益的探討。但是文化因素分析法很難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結論,故而在判斷二里頭文化第四期是不是夏文化,偃師商城第一期屬於何種文化,「南關外期(型)」是不是先商文化等問題時尤顯力不從心。文化因素分析法在探討某一考古學文化的「頭」和「尾」時,也表現的十分無力,尤其是把考古學文化和王朝關聯起來的時候,很難把握王朝改變與考古學文化變化的時間差,「文化滯後論」只能作為解釋考古學文化變化滯後於王朝改變的手段之一,而不具有普遍性。


因此,在偃師商城性質的探討中,偃師商城第一期究竟是商文化還是夏文化,是先商文化還是晚夏(夏遺民)文化,偃師商城第一期遺存如何定性,絕不是作為「混合文化」就能解釋的通的,而這一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個令大家認可的解決辦法。文化因素分析法尚難以解決二里崗文化的來源問題,二里崗文化早期商城的性質問題也不能依賴文化因素分析的辦法徹底解決。


(三)都城界定法


杜金鵬先生曾撰文詳細論述了都城界定法(界標)在夏商考古中的運用,也就是以商湯滅夏之後所建的早商都城(始建年代)為夏商分界的界標,並且詳細論述了偃師商城作為夏商分界界標的合理性。鄭亳說研究者認為鄒衡先生探索夏文化的方法不是一般意義上「都城界定法」,而更屬於「文化面貌分析法」,也有人稱之為「文化特徵比較方法」。


實際上,如果商代早期都城可以肯定的話,自然可以作為夏商分界的參考。但是,使用都城界定法的前提是搞清楚夏文化與商文化是否同源,兩者的根本區別是什麼,對此研究者之間尚有很大爭議;其次,除了殷墟可以確定是商代晚期的都邑外,商代早期可以早到什麼時候,哪些都城屬於早商均難以成為定論,都城界定法的基礎就不確定了;第三,即使前兩者成立,不管研究者們是否承認,偃師商城是否是早商時期的都城,還不是定論。


有研究者認為夏商時期的都城一般應該具有宮殿區、宗廟、手工業作坊、防禦設施、陵墓區、離宮別館等組成要素。而對於目前的考古發現來講,拋開上述因素能否定性不講,單是手工業作坊(如制銅作坊)和陵墓區這兩個要素就不完全具備,或者說還沒有發現,因而該城址能否確定是都城尚待考古發現來證明。

(四)時間和空間對證


張光直先生在討論三代關係與國家的形成時,認為將考古學上的文化與歷史傳說中的文化相印證,最好的證據是文字上的,如果沒有文字上的證據,就只好使用時間和空間上的對證。後來,高煒先生在研究中認為,探索夏文化需要文字一類的確證材料,如果沒有,只能依靠時間、空間與考古學文化相互對證的方法,並據此推論陶寺類型(文化)為夏文化遺存。時空對證的方法也成為夏商文化研究中判定考古學文化與族屬問題的常見手段,比如鄒衡先生對夏文化的判定,李伯謙先生認為下七垣文化是先商文化等。


在夏、商分界為中心的討論中,儘管上述方法都被研究者不同程度地運用,但是歸根結底,就是「究竟是以考古學文化,還是商湯的亳都來作為夏商分界的證據」,而「新發現的問題多於已經解決的問題」這一現實,正說明了學科本身的局限性,儘管「鄭亳說」和「西亳說」的認識日益趨同,但共識也僅僅是一種假說。近些年來對於偃師商城性質探討漸少,應該就是研究者們不約而同地意識到了目前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無助於問題的根本解決。


三 共識與分歧


對相同的發掘資料,研究者們在考古學層面達成了部分共識,包括主要文化內涵、相對年代、文化屬性等,但是在具體始建年代,二里崗文化的性質判定、來源確定,文獻資料是否可信,哪些可信,夏商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等屬於闡釋層面的認識卻有著根本性的分歧,這些分歧正是偃師商城性質探討中殊途也不同歸的根本原因。


(一)共識(發現層面)


偃師商城揭示出了寬厚的城牆,深深的壕溝,有序的宮殿布局和宏偉的建築,鑄銅遺存,制陶作坊等,多數研究者認為其具有都邑特徵,同時又有濃厚的軍事色彩。


對於偃師商城存續年代尤其是始建年代的認識56 ,也因考古發掘的深入而不斷改寫。偃師商城發現之初,發掘範圍較小,年代討論所依據的材料主要是大城城牆、城門和宮殿區內的建築基址。對於始建年代的認識有較大的差別,或認為可早至二里頭文化三期,或認為可晚至二里崗下層偏晚階段。隨著小城發現,大城東北隅解剖,宮殿區大面積發掘,偃師商城始建年代認識的差異逐漸縮小,確立了新的分期框架,與二里頭和鄭州商城的文化分期有了對照。儘管不同學術體系對二里崗和二里頭文化的關係認識不同,但多認可該城址始建於偃師商城第一期(二里崗下層早期或二里頭文化第四期晚段)。


(二)分歧(闡釋層面)


研究者對偃師商城的討論雖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但是具體的問題看法還是不一的,儘管研究者多認為偃師商城在考古學層面上表現出都邑氣象,但究竟是西亳還是宮邑,是主都還是陪都,是別都還是軍事重鎮,是王城還是中心聚落,與研究者如何看待商城的始建年代、如何利用和理解文獻資料、如何研判二里崗文化性質和來源有著直接的關係。

1. 始建年代


探討偃師商城的性質,年代是最基礎,也是最根本的考古學問題。偃師商城發掘之初,持「西亳」說的研究者認為始建年代不晚於二里頭文化第四期,甚至可以早至三期,也有認為是二里頭文化第四期晚段;而鄭亳說的支持者認為偃師商城的始建年代是二里崗下層晚段,或下層早晚段之間,或二里崗下層早段,晚於鄭州商城的始建年代。儘管近年來較多研究者認為鄭州商城與偃師商城始建年代大體相當,但是仍有早晚之別。這種分歧主要是因為研究者對發掘者關於偃師商城宮殿區最早遺存和營建順序及年代的質疑:即偃師商城「大灰溝」底部的早期遺存是否有普遍性,是否能夠代表最早的宮殿使用年代或者建造年代;小城始建年代及對小城北牆底部下壓灰溝年代的判定是否準確;大城城牆的始建年代能否早至二里崗下層早段等。發掘者和研究者對於年代判定的不同除了對資料的認識不同外,還與研究者的解釋方式和方法是否符合考古學基本理論和特殊情況有關。


除了上述的年代認識有異外,研究者們對於「夏商周斷代工程」實施以來對相關遺址進行的碳十四測年數據的看法也是不同的,甚至有學者懷疑碳十四測年本身的科學性。


2. 文獻資料


在探討中,不論是「西亳」說還是「鄭亳」說的認同者,不可避免的都使用歷史文獻來佐證自己的論斷。但在文獻參證過程中,研究中間存在著對文獻是「信」和「疑」的根本問題,比如漢代文獻是否完全可信等,還存在對具體文獻怎麼理解的問題,比如文獻中的「亳」是唯一的還是多個?遷居中的任何一地是否都可以稱「亳」?「三亳阪尹」應當做何理解?「亳」地、「亳邑」和「亳殷」的關係如何?怎麼理解「復亳」的問題等等。研究者在使用文獻過程中存在的不當、混亂甚至錯誤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研究者的判斷,而歧義紛呈的文獻資料在夏商研究中能有多大的作用也值得我們深思。


3. 文化屬性


李伯謙先生針對考古學文化與族屬的關係有過專門的論述,他既反對見物不見人的傾向,也反對輕易將文獻中只鱗片爪的記載與考古學文化掛鉤。正是因為考古學文化和族屬關係的複雜性,研究者們在對考古資料闡釋時才會有眾多的岐解。二里頭文化、二里崗文化、下七垣文化能否與夏文化、早商文化和先商文化直接掛鉤(或者等同),研究者們的意見顯然不一。此外文獻所載的商代積年也是不一的,少的有496 年,多的有629 年。相關的測年數據並不能讓考古學文化與商代積年完全吻合。在舊「西亳」說的眼中,二里頭文化自然是早商文化,二里崗文化則為中商文化。新「西亳」說的眼中,二里頭文化部分是夏文化,四期(或晚段)則進入了商紀年,偃師商城「大灰溝」底部的遺存、小城下壓的G2 等遺存是最早的商文化。而在大部分「鄭亳」說的眼中,二里頭文化是夏文化(或中晚期是夏文化),偃師商城所謂「最早的」遺存是二里頭文化,二里崗文化是早商文化,下七垣文化是先商文化。不同學說語境下、年代框架內偃師商城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了,可以是盤庚「亳殷」,也可以是「西亳」,還可以是別都、輔都、重鎮、宮邑等。


4. 文化來源


拋開上述文獻和測年的問題,研究者對於夏商文化來源的看法也不一致。夏商文化是否同源的問題,研究者之間尚無定論。


部分學者認為夏商文化是一元(同源)的,一脈相承的,期間只是發展階段的差別,而不是不同民族的文化。夏鼐、張光直先生均有類似表達,田昌五、鄭光先生在著述中也多次闡明此觀點,不少研究者據此針對二里頭與二里崗文化的關係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述。一元論更多強調了不同考古學文化之間的共同性,尤其是上層建築領域的共同特徵,他們認為二里頭文化(豫北類型或洛達廟類型等)的直接繼承者是二里崗文化。

而20世紀流行的夏、商二元論在研究者中仍有相當的影響,多數學者認為夏、商是不同源的,二元(異源)論者認為一元論混淆了民族的概念,不同文化分屬於不同部族,更多地強調不同考古學文化之間的差異性。據此,研究者認為二里崗文化為商文化,先商文化(下七垣文化)是其來源,只是在形成吸收了二里頭文化的因素而已。


正是由於上述四個方面的不同理解,才有了「西亳」說與「鄭亳」說數十年之爭辯,也才有了何為夏文化,何為商文化,孰為亳都、夏商何處分界的論戰。這些岐解的產生和加劇正是研究者基於發現,進而闡釋這一過程缺乏相應的、合理的理論和方法而造成的。


四 解決偃師商城性質問題的出路


如前文所述,偃師商城性質的探討已經進入低谷期,但是每一個研究者都在關注和思考這個問題,儘管目前尚難以形成定論,探索的努力卻一直沒有停歇。


(一)理論和方法的創新


如前文所述考古學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現有考古學理論難以有效解決考古學文化如何與特定人群(族屬)或王朝對應的問題,難以解釋同一個考古學文化可否分屬於不同人群,同一個族屬能否分屬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在研究過程中往往會因為特定的歷史觀、不同資料處理方式而做出不同的闡釋,尤其是研究者的目光僅僅聚集在偃師商城這樣幾個大型遺址的若干具體問題上,更容易限制探討的空間和深度。


「聚落本位」的社會考古學研究方法是近年來研究者們倡導和實踐的一種新的研究視角。這種方法強調精細化的背景關係研究,對存在於時空框架內的遺存及其關聯性進行深度把握。以聚落和最小的聚落組群為起點,在人地關係的視角下,進行縝密的個案分析,進而擴展至區域乃至區域間的地域整合,把單個聚落的微觀研究和區域聚落群乃至更大範圍內聚落形態的宏觀研究結合進行。相對於傳統的考古學文化本位的研究來說,社會考古學的思路和方法無疑是值得我們努力的方向。而發掘手段和資料提取的精細,分析和測試新技術的改進及運用也能促進研究的深化。


(二)實踐層面


對於偃師商城遺址而言,如何改變目前研究的消沉局面,值得所有的研究者思考。


偃師商城重要遺迹的年代問題,是備受研究者關注的問題。對年代看法有別,除了類型學研究本身的不確定性外,也與研究方法有關,而偃師商城始建年代的考古學證據不充分卻是一個根本原因。這些證據和資料的補充,目前仍然離不開考古學的手段。此外,對於偃師商城這種大型城址,判研其是否是都城的前提是看它是否具備都城內涵特徵的考古學證據,而大型墓葬區是否存在,重要手工業設施是否完備等仍值得關注,這是考古學手段所能解決的,也是必要的。

其次,對以偃師商城遺址為核心的整個伊洛流域的聚落形態,進行微觀和宏觀的深入研究。偃師商城遺址發掘30 多年,積累了大批的資料,這些資料不僅僅可以探討考古學的基本問題,更可以用來研究二里崗文化時期與人類活動相關的生態環境、生業模式及運行、資源開發與利用、人口遷徙及流動、社會習俗及信仰等問題。對以偃師商城為區域中心的二里崗時期不同規模的遺址進行系列、深入的研究,才是了解區域二里崗文化時期社會的唯一途徑。


第三,對二里崗文化核心及周邊區域的深入研究。鄭州商城的聚落形態因為其所處位置的特殊(現代城市中心下),成為一個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但是鄭州地區二里崗時期的聚落形態如何變化,仍有解決的可能和必要。而最終以偃師和鄭州商城為中心的二里崗文化在豫西地區如何出現並取代二里頭文化,周邊諸商城出現和消失的過程,各個區域的聚落能否支撐區域中心的存在,不同的區域中心如何支撐二里崗文化時期社會的運行,二里崗文化時期社會的動態演進過程等問題,都值得研究者長期關注。


總之,以偃師商城年代和性質為核心的討論已經走過了30 余年,但是基本目標仍然沒有實現,關於偃師商城性質的種種觀點,也只是停留在假說層面。「二里頭遺址為早商都邑的假說」是研究者提出的值得學界反思的另外一種可能,而考古學文化和城址對應王朝與都城的定性研究,任重且道遠。


(作者:陳國梁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於:《中原文物》2017年第6期 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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