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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宋朝青樓女並不是一個受歧視的群體

原標題:為何在宋朝青樓女並不是一個受歧視的群體


《東京夢華錄》說,東京城中「別有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之萬數」。這裡的「燕館歌樓」,便是舊時的所謂「青樓」。又有人統計了一下,《東京夢華錄》共有19處提及汴梁城內外的娼樓妓館。宋朝的se情業是不必諱言的。


不過有一點須注意,古時青樓並不等於「紅燈區」,妓也不等於性工作者,訓詁學著作對「妓」的註解都是指「女樂」,換言之,妓提供的服務是音樂、歌舞、曲藝,而不是皮肉。當然提供性服務的妓也有,但一般品質低下,大多數的妓是「賣藝不賣身」的。


據宋人筆記《醉翁談錄》的記述,東京的妓女分為三等。


上等歌妓「居處皆堂宇寬靜,各有三四廳事,前後多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經右史,小室垂簾,茵塌帷幌之類」;諸妓「多能文詞,善談吐,亦平衡人物,應對有度」;來訪的新進士及膏粱子弟「仆馬繁盛,宴遊崇侈」。次等歌妓也是色藝雙全,「絲竹管弦,艷歌妙舞,咸精其能」,常應邀到富貴人家的宴席上,或京城的高級勾欄中表演節目,「求歡之者,皆五陵年少及豪貴子弟,就中有妖艷入眼者,俟散,訪其家而宴集焉」。


下等歌妓則多散居在城北「循牆一曲」,色藝略差。

宋代有官妓,入樂籍,其任務是在政府的公務接待宴席上歌舞助酒,法律並不允許這些官妓提供色情服務:「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如果官員在公務接待之外「預妓樂宴會」,要處以「杖八十」的刑責。也就是說,官妓的義務是應公務接待之需,在宴席上唱唱歌、跳跳舞、彈彈琴,以助酒興,並不包括性服務;官員的權力,也只是在公宴上叫來妓樂助興,非公務性聚宴是不準召妓的,否則要打八十大板,甚至可能被罷官。


官妓的另一項工作是在官營酒店中「坐台」招徠生意。《東京夢華錄》記載:「凡京師酒店,門首皆縛彩樓歡門。唯任店入其門,一直主廊約百餘步,南北天井兩廊皆小閣子。向晚燈燭熒煌,上下相照,濃妝妓女數百,聚於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喚。望之宛若神仙。」


南宋繼續保持這一習俗,周密的《武林舊事》說,臨安的酒庫(即官營大酒店)「每庫設官妓數十人,各有金銀酒器千兩,以供飲客之用。每庫有祗直者數人,名曰『下番』。飲客登樓,則以名牌點喚侑樽,謂之『點花牌』。元夕諸妓皆並番互移他庫。夜賣各戴杏花冠兒,危坐花架。然名娼皆深藏邃閣,未易招呼」。吳自牧《夢粱錄》也寫道:臨安「諸酒庫設法賣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數內,揀擇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臉櫻唇,玉指纖纖,秋波滴溜,歌喉婉轉,道得字真韻正,令人側耳聽之不厭」。


甚至南宋市民的婚嫁儀式,也會雇請歌妓慶賀。男方迎婚時,「顧借官私妓女乘馬,及和倩樂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轎,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門首,時辰將正,樂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詩詞,攔門求利市錢紅。……方請新人下車,一妓女倒朝車行捧鏡,又以數妓女執蓮炬花燭,導前迎引」。


可見在宋人生活中,「妓女」並不是一個受歧視的群體。妓女還是宋朝女性時尚的引領者,有一款在北宋女子中很流行的「旋裙」,就是由妓女帶動的:番俗,「婦人不服寬褲與襜制旋裙,必前後開胯,以便乘驢。其風聞於都下妓女,而士人家反慕效之,曾不知恥」。這款「旋裙」前後開衩,方便騎驢騎馬,很受仕女歡迎。

當然也有一部分等而下之的妓女會從事色情營生,《都城紀勝》記載,有一些酒店,「謂有娼妓在內,可以就歡,而於酒閣內暗藏卧床也。門首紅梔子燈上,不以晴雨,必用箬贛蓋之,以為記認」,這個用箬贛蓋著的「紅梔子燈」,就是色情酒店的標誌,有點像今日西方城市的「紅燈區」。至於不掛「紅梔子燈」的酒店,妓女只是陪坐陪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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