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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時期的官僚系統,一次看清楚

1、內閣大學士

明代:正五品。明朝廢宰相,以內閣為實際上的權力中樞,大學士入閣協助皇帝批答奏章、起草詔書、商承政務,類似於總統機要秘書。

清代:正一品。清代的大學士則位崇而權小,主要負責尋常政務。

2、軍機大臣

非正式官職,無固定品秩。清代始設軍機處,由親王、重臣充任,以入值的名義協助皇帝處理要政。類似於總統機要秘書。

3、六部尚書

從一品或正二品。六部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職能分別相當於人事部、民政與財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司法部、建設部。各部首長均稱尚書。類似於內閣部長。

4、六部侍郎

二品。六部副職,協助尚書管理本部政事。類似於內閣副部長。

5、大理寺卿

正三品。大理寺首長,掌刑獄案件審理。類似於最高法院院長。

6、都御史

明:正二品。是都察院首長,有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之權。類似於總檢察長。

清:從一品。

7、監察御史

明:正七品。負責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類似於獨立檢察官。

清:從五品。

8、給事中

明:七品。封駁章奏,稽察六部百司官員。類似於獨立檢察官。

清:正五品。但職權已不如明代的六科給事中。

9、總督

清:正二品。明代始設,清代為定製,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如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分管全國河政、糧運。地方總督為地方最高長官,轄一省或數省,綜理軍民要政。河道總督相當於水利部長;漕運總督相當於財政部副部長兼糧食局長;地方總督相當於省長。

10、巡撫

清:從二品。總攬一省軍事、吏治、民政、刑獄,地位略低於總督。相當於省長。

11、布政使

從二品。掌管一省財賦、民政、人事。相當於副省長。

12、按察使

正三品。掌管一省刑獄司法。相當於省高級法院院長。

13、道台

正四品,省政府派出機構的行政長官,轄若干府。清代又設若干專業道員,分管一省河務、鹽務、漕糧等。大部分道台相當於地區行署專員;專業道台相當於省政府下屬各廳局首長。

14、知府

從四品。府的行政長官,轄若干縣。相當於市長。

15、知州

五品。州有直隸州、散州之別,前者直隸於省,可以轄縣,後者隸屬於府、道,不轄縣,長官均稱知州,掌一州行政、民政、司法、財政。直隸州長官相當於市長;散州長官相當於縣長。

16、知縣

正七品。縣的行政長官,掌一縣行政、民政、司法、財政。相當於縣長。

17、佐貳官

品秩比主官略低,從不入流到六品不等。知府、知州、知縣的輔佐官,如通判、同知、州同、縣丞、主簿、典史等,統稱佐貳,協助主官理政。相當副市長或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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