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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監管框架

G20峰會如火如荼進行中,此前曾一度廣泛傳播的「多國聯合監管數字貨幣」的傳聞不攻自破,今天James打算聊聊ICO的監管框架,話題比較適合代幣的發行者。

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簡稱ICO,改編自證券界的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開發行)一詞,是用區塊鏈把使用權和加密貨幣合二為一,來為開發、維護、交換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項目進行融資的方式。

備註1:目前並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

備註2:我個人比較認同Jimmy博士的幣(代幣)、證(通證)分離的概念,但是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本文中ICO所涉及的Coin/Token統一概念。

一、新的監管時代

面對ICO,中國採取「一刀切」的監管方式,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認定ICO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各方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做好清退等工作。中國的監管邏輯非常直接,出於大局考慮(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直接關停。但是James堅信,今天的關停只是為了明天的更好發展。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這就是幣圈著名的94事件,比特幣應聲下跌至16000人民幣(跌幅達50%),此後幣圈的人談及此事,無不45度角仰望星空,眼神中充滿了回憶,吐出一口煙圈,淡然道:"我也是經歷過94的人"。說多了都是淚,James也未能倖免94。

二、美國監管邏輯

中國對ICO的監管非常嚴厲,造成的現狀就是,項目出海發行,交易所出海運營。對於ICO的發行者大多選擇在美國、新加坡、瑞士等國家。新加坡的金管局MAS主要採取引導的方式監管,甚至還發布了「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 (《數字代幣發行指引》),如有需要可以自行Google。美國的監管相對嚴格,但是有了此前JOBS眾籌法案的支撐,有章可循。接下來James打算重點聊聊美國的監管框架。

以前在IUB Law School專門修了一門國際證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Regulation,當時有個泰國同學很鬱悶的跟James說,以為是「國際安全法」,果斷選了,結果悲劇了),那時候還沒有ICO,現在回頭一看,美國的證券規則還真有前瞻性。不廢話,直接上乾貨,James整理了一張思維導圖,梳理美國對ICO的監管邏輯。

三、Howey Test

這這裡不得不提到一個著名判例SEC v. W. J. Howey Co.:

1946年,被告Howey是美國弗羅里達州的一家公司,每年大約種植500畝橘子,將其中一半賣給各地的投資人(offering the other half to the public to help finance additional development)。Howey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了「土地銷售合同」和「服務合同」(a land sales contract and a service contract)。投資人並不負責親自經營,而以合同的形式交給 Howey公司去種植和經營,但是會獲得橘子樹生意的分紅。經過 Howey 公司的兜售,本地和外地的投資人都參與其中,Howey 公司採取莊園統一經營,把所有營收匯聚到一個共有的資金池內,而每個投資者的分紅則根據其承包土地的大小進行劃分。美國 SEC 認為 Howey 公司的做法,本質上屬於」證券銷售「,規避聯邦證券法的登記要求。而 Howey 則認為他們僅僅是在賣土地區塊的同時提供「土地服務合同」,與證券銷售無關,此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認同了 SEC 的看法,判定 Howey 公司的產品屬於」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隸屬聯邦證券法所定義的證券(security)項下的一類。其合同中的土地買賣和開發運營合同單獨看起來,都不是證券,但是放在一起,本質上就是證券項下的投資合同。

美國聯邦證券法將投資合同認定為一種證券,但當時法律並沒有具體釋明何為投資合同。Murphy大法官在本案中創造性地提出了判斷一宗合同、交易或計劃是否屬於」投資合同「的標準,這就是當今著名的「Howey Test」:

1. 出資(an investment of money),即眾多投資人將自己所有的資金進行投資;

2. 投入共同的項目 (in a common enterprise),即眾多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同一個項目中;

3. 期待獲利(with profits to come),即眾多投資人進行投資的目的是獲得盈利;

4. 獲利來自他人的努力或經營(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即投資人不直接參与經營,而是期待項目的發起人或經營者努力、經營而使自己獲利。

Frank Murphy

大法官

"In other words, an investment contract for purposes of the Securities Act means a contract, transaction or scheme whereby a person invests his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 led to 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 it being immaterial whether the shares in the enterprise are evidenced by formal certificates or by nominal interests in the physical assets employed in the enterprise."

總結

綜上,在美國發行Token,基本邏輯如下:

1. 發行的通證是否屬於證券 Whether a token is a security

2. 是否豁免登記 If a token is categorized as a security, whether exemptions applicable

3. 登記發售 If no exemption applicable, then registration under SEC

PS,後續James會詳細解讀與之相關的Regulation D, Regulation S和Regula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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