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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類常見理財產品風險 你不可不知

隨著中國股票債券市場的擴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的日趨豐富和市民總體收入的逐年上升,大家不再滿足於把錢存進銀行,理財市場越來越火爆。然而,日趨豐富的理財產品在為投資者帶來便利和盈利的同時,因誤導性銷售、中介服務行為失范、惡意詐騙等原因所引發的理財糾紛也越來越多。

本期《法官來了》特邀大興法院紅星法庭蔣怡琴法官走進直播廳,為網友歸納七類常見的高風險理財產品,並分享一些有針對性的風險防範建議。

七類高風險理財產品

1

民間借貸型

民間借貸型的理財產品,一般是由理財公司作為中間方,為投資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以高息吸引投資人投錢放貸。

蔣女士經人介紹,聽說某理財公司有一項高息理財項目,年息達12%,遂與該公司簽訂了《委託理財協議》,約定:理財公司作為中介方接受蔣女士的委託,蔣女士作為資金提供方出借款項,期限為一年,借款人定期將利息支付給中介方,再由中介方支付給蔣女士。隨後,蔣女士將282萬元理財款投入到理財公司,再由理財公司分別出借給丁某、張某等四人。然而,四位借款人均未償還借款。無奈之下,蔣女士只好分別向法院提起四次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最終,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分別判決四位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

蔣怡琴法官提示

第一,比如本案,有些理財產品雖然包裹著委託理財的外衣,但其本質就是民間借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我們應當全面了解交易性質及法律關係、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信息。

近兩年來,網路上還有一種理財產品非常流行,聽起來很高大上,叫「P2P」。實際上,「P2P」的本質也是民間借貸,它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藉助電子商務專業網路平台確立借貸關係並完成交易手續。它和民間借貸一樣,都存在借款人無法及時清償貸款的風險。

第二,民間借貸並非不合法的,它是我們國家自古以來民間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形式,但是,過分的高息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如果約定收益過高,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它的上限就是「二」和「三」兩個數字。「二」指的是月息兩分,即年借款利率24%;「三」是月息三分,即年借款利率36%。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說,24%以內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24%到36%之間的利息屬於自然之債,如果已支付是無權要求返還的;超過36%的利息是無效的,有權要求返還這部分利息。

2

保底型

保底型理財產品屬於很常見的一類理財產品,理財公司通常會向投資者許下美好諾言,保證本金和高收益,如有虧損,由理財公司補足。

風險一

所簽合同並非委託理財合同

很多保底型理財合同實際上並不構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不是說標有「理財」兩個字的合同就是理財合同,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應當結合當事人主體身份、委託資產的權屬轉移、理財收益和風險承擔方式等,對委託理財合同是否構成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作出認定。對名為委託理財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構成委託合同關係的,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信託、合夥、借貸等法律關係處理。

風險二

保底條款原則上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除商業銀行依照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的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外,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並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它原則上是無效的,因為它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託關係中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則。作為合同核心的保底條款無效,將直接導致整個理財合同無效。而合同無效後,雖然理財公司需要返還投資本金,但投資者期待的高收益很可能作廢。

蔣怡琴法官提示

有一起張某訴某投資公司要求返還理財款的案件,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合同名為《委託投資理財合同》,但雙方未就委託事項、投資品種和投資規模等內容做具體約定,且委託人締約的目的在於純粹追求固定的本息回報,而對受託人管理資金的行為及收益的分成並無預期。最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不構成委託合同關係,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處理。

其次,在簽訂理財合同前,要仔細查看產品的「產品說明書」,其很清楚的寫著「本產品為「非保本」、「預期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最不利情況,投資者可能遭受本金損失」等事項。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等,確認自己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3

債權轉讓型

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平台將借款需求和投資需求進行打散組合,由債權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然後理財平台將獲取的債權進行分割,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部分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人。

實踐中,我們碰到不少不規範的債權轉讓案例,有的理財公司虛構一個虛假的債權拿一個假的借款合同,或者說拿著一個借款人已經還清的借款合同,讓理財人去購買這筆債權。還有的拿著一個房屋抵押的他項權利證書,告訴理財人,這房子有抵押,特別安全。等理財產品到期了,投資人去向借款人索要還款,卻發現根本沒有這筆債權,或這筆借款已經償還了。所謂的他項權利證書,根本不是針對投資人的,文件寫明的債權人是理財公司,借款人早已還清此款項,抵押登記也解除了。

蔣怡琴法官提示

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的理財風險也不小,它除了有民間借貸型理財產品本身的投資風險外,還包括:投資者很難核實基礎債權是否真實,款項是否借出,是否償還,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到債務人等。因為在購買債權的時候,債務人是不在場的。這些不確定因素將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4

傳銷型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實踐中的傳銷形式五花八門,一些傳銷包裹著理財產品的外衣,很不容易讓人察覺。

姜女士與某公司簽訂了《房屋認購分銷協議》,約定:姜女士成為該公司的房地產樓盤分銷商,她經過推廣銷售或自願繳納購房意向認購金達6萬元,有權按照公司指定的績效薪資與補助標準享受相應薪資待遇;姜女士通過組織推廣意向購房客戶所得購房基金累計達到購房標準時,所交購房意向認購金將可充抵為實際購房款,並完成購房。簽訂合同後,姜女士陸續繳納購房意向認購金44萬元。但該公司既未兌現與姜女士簽訂購房合同的承諾,也沒有支付姜女士薪資。當姜女士提出要求返還認購金後,公司便再無法聯繫。故姜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返還認購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的幾位工作人員以簽訂房屋分銷協議為名,實際上進行傳銷活動,已被法院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蔣怡琴法官提示

傳銷型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非常大,因為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本身是犯罪行為,傳銷組織通常以投資項目為幌子,把層層分銷情況作為計酬依據,投資人參與傳銷所繳納的投資款,極有可能作為違法活動的經營資金而被法院直接罰沒。如果投資人直接組織傳銷活動,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5

分紅型

分紅型的理財產品經常出現以下兩種模式:第一種,理財公司宣傳某利潤雄厚、市場廣闊的企業要發行內部股,然後吸引投資者購買該公司股份成為隱名股東,並承諾投資者可以定期領取公司紅利;第二種,專門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吸引投資者成為有限合伙人,還享有固定收益。

裘女士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入伙協議書》,約定投入200萬元投資基金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叫「某投資管理中心」,用於開發南充的一個商業區,該基金投資存續期為12個月,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裘女士為該企業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公司承諾本金及收益在期限屆滿後一次性支付給裘女士。這個入伙協議書特別厚,條款非常之多,顯得非常專業。同時,北京的一個擔保公司也同時出具了《擔保函》。然而裘女士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情況並不了解,也沒有參與其經營活動。在投資期限屆滿後,投資公司並沒有還款,裘女士發現這個公司也根本沒有錢。無奈之下,裘女士抱著一線希望千里迢迢奔赴北京起訴了擔保公司。最後,法院也根據擔保函判決擔保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擔保公司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非常困難。

蔣怡琴法官提示

分紅型理財產品與實體企業結合顯得非常有投資前景,很多投資人盲目信賴企業的美好前景,最後卻和裘女士一樣,不僅不能得到分紅收益,甚至連投資本金也很難追回。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我們應當全面了解資金流向和用途。比如我們投資到的這個企業到底發展實力如何,可以去工商信息公示網站或者中國裁判文書網或者一些專門的app去查詢一下他的公司股東、股權結構、對外投資情況、企業年報、關聯訴訟等等。

5

購買產品型

有的理財公司會以銷售某種產品為基礎,進行宣傳推廣,聲稱只要購買該產品,就可以獲得高額返利。

理財公司向李先生宣稱一次性消費13800元可獲得一套保健品組合,並成為公司會員,還有分期返利。李先生遂投入資金購買了該套產品,但並未獲得預期返利。在追索投資款的過程中,李先生髮現,該理財公司的設立者劉某已被刑事追訴。經法院查明,劉某以理財公司的名義與多人簽訂了《委託理財協議》,非法吸收被害人投資款共計386000元。最終,法院認為,劉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以代為理財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贓款應予以追繳退賠。

蔣怡琴法官提示

購買產品型的理財產品很容易成為理財公司「圈錢跑路」的工具。這些理財公司可能既沒有實際銷售其宣傳的理財產品,也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只是打著銷售產品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這些理財公司只是拆東牆補西牆,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形成「龐氏騙局」,一旦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7

金融交易型

金融交易型理財產品,一般是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證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簡單來說,就是投資人提供證券賬戶與資金,委託理財公司或理財人員進行證券交易。這種情況下,很多理財公司為了吸引客戶,會簽署保證條款承諾證券賬戶的獲益率,並保證如發生虧損,由理財公司補足。

周女士與羅先生簽訂《證券投資委託理財協議書》,約定周女士將在某證券公司開立的資金賬戶中存入資金170萬元交由羅先生操作理財,期限半年。羅先生保證周女士賬戶盈利不低於8%,否則羅先生需按照8%補齊。後因該證券賬戶產生虧損,周女士訴至法院向羅先生索賠。最後,法院認定該合同涉及保底條款整體無效,並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判定了賠償數額。

蔣怡琴法官提示

司法實踐中,這類理財產品引發的爭議也非常多。如果投資人碰到的並不是什麼專業操盤手,理財公司也沒有相應的從業資質和經驗。證券市場風雲變幻,他們有什麼把握能保證投資人的賬戶穩賺不賠呢?一旦發生資金虧損,他們可能跑得比誰都快。所謂的零風險,只是在掛嘴上。

理財風險防範提示

「理想豐滿,現實骨感。」想要安全穩健理財,風險確實不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說的這些理財產品,不是說他們都是違法的,只是呢,在老百姓眼中,風險係數容易被誤解,從而可能做出錯誤的投資決定。在此再向大家做出幾點提示。

01

仔細甄別理財產品內容

投資者不僅應當關注理財產品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了解理財產品的具體內容。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我們應當全面了解交易性質及法律關係、資金流向和用途、價款及費用構成、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信息,確認自己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比如傳銷型、購買產品型等理財產品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理財公司的違法所得會被追繳退賠或直接罰沒,投資款必然難追回,約定收益再高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蔣怡琴法官提示

無論何種理財產品,無論文本多複雜,其本質都是合同,投資者應該靜下心來,認真看懂其中的權利義務,就能明白這類理財產品到底是什麼,是否合法,是否可行。簽訂合同時,投資者也有權要求理財人員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和不明確的內容作出說明,當然千萬不要輕信理財人員的口頭承諾,對那些信誓旦旦稱高收益、有內幕消息的,要保持足夠的警惕。

02

選擇正規、合法的理財平台

蔣怡琴法官提示

理財的時候,應當選擇正規的理財渠道,全面考察理財公司的資質和實力。

有些理財公司並不是金融機構法人,也未取得經營許可,卻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理財為名進行集資詐騙。有些理財公司只是拆東牆補西牆,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形成「龐氏騙局」,一旦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因此,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認真審查理財公司的名稱、資質和實力,是否是合法註冊的法人機構,是否取得委託理財業務經營許可,經辦人有無委託手續、員工證明等,不能只圖收益而忽視了投資理財的合法性。

03

約定安全、穩健的擔保方式

安全、穩健的理財產品的重要標誌之一就是配有安全、有效的擔保。擔保方式的約定,將直接影響到投資本金及收益是否有保障。

現實中的擔保方式主要包括理財公司自行承諾、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三種。

保底理財條款

理財公司承諾的保底理財條款,合同效力如前述,屬於無效條款,風險較大。

人的擔保

好的理財產品為了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會由國內大型擔保機構聯合擔保,如果遇到壞賬,擔保機構會及時把本金和利息打到投資人賬戶,相對比較安全。然而,有些理財產品只是拉一些沒有擔保牌照的小公司出具保函,這種擔保既無監管約束又無槓桿限制,容易產生虛假擔保和資金不足的情況,投資人很容易面臨欺詐和信用風險。

物的擔保

房產抵押、實物質押一類擔保模式相對安全,但也存在一定風險。因為在實現擔保物權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權屬爭議,無法立即優先受償,而且通過訴訟實現擔保的周期也較為漫長。在物的擔保中,有一種風險係數較高的擔保方式叫 「應收賬款質押」,就是把委託理財合同中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質押給投資人。應收賬款質押的風險在於,如果沒有進行質押登記,那麼質權就沒有設立,擔保沒有實質意義;即使登記了,對第三方債權的真實性也很難查證,而且如果質押對第三方的通知不到位,第三方直接向債務人清償了欠款,那麼質押財產就可能直接縮水了。

現在新類型的擔保方式越來越多,在選擇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挑選科學、靠譜的擔保方式。

04

要及時「止損」

蔣怡琴法官提示

理財糾紛一旦爆發,容易演變成群體性同質類的案件。尤其當理財公司不規範的操作被多數投資者察覺後,訴訟爆發,而此時理財公司多數已經跑路了,不出庭也不應訴。法院窮盡送達途徑的情況下,只能選擇公告送達,這個等待時間至少是三個月。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不能陷入「連環受損」的困境,在委託理財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已經知道本金及利息不能按約給付,還輕信理財公司的再次承諾,又續簽延期給付本金、利息的補充協議,使損失不斷擴大,等到理財公司人去樓空,才提起訴訟,就可能導致判決生效後無法執行,而承受本金、利息損失的風險。投資者應在發現理財公司不按合同履行時及時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良策。

總之,社會公眾委託理財或投資理財時需謹慎和理性。不要被高額利益回報蒙蔽雙眼,不經審查,不加思考地盲目投資、委託理財,勢必帶來高風險和極大損失。再次提醒社會公眾,「高額利益有風險,投資理財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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