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上,黃子韜林志穎道歉葛優勝訴
圖源微博截圖
3月23日#黃子韜道歉#的話題討論熱點持續上升,因於3月22日在微博不小心在微博上發了幾幅關於星空極光的圖片(未經授權)後被發現存在侵權星空攝影師葉梓頤的創作圖片,攝影師在22日發布頭條文章《黃子韜,請你尊重版權!》黃子韜刪除該微博照片後並於23日向攝影師發起道歉,攝影師也表示接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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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之前林志穎在置頂微博道歉侵權PS圖片並被起訴索賠110萬的事情。林志穎因2013年中將攝影師朱慶福的作品未經授權P成自己的臉的圖片上傳在微博遭攝影師起訴並最終在2017年10月依法索賠致歉並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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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大眾所喜愛的表情包「葛優躺」圖片也曾引發肖像權糾紛。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以圖片中配台詞的形式,通過介紹「葛優躺」轉而介紹被告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使用了葛優肖像圖片做配圖,演員葛優將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餘萬元。一審法院支持葛優訴求,判令網站賠償7.5萬元,該網站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其二審已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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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他們都是大V公眾人物所以這些行為會被放大,而如果普通人發個「葛優躺」不做商業用途,一般是不會有大問題的,但是產權保護意識也確實是需要增強,這些可以引以為戒。在使用別人原創作品時需得到授權並註明出處,也學會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頭條號也是鼓勵作者發原創作品並對此實行保護,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不過產權這種事,從這幾個例子來看也是需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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