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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如果偷看《金瓶梅》,猜猜結果有多慘?

原標題:清朝官員如果偷看《金瓶梅》,猜猜結果有多慘?


《元明清三代禁毀小說戲曲史料》中輯錄了很多相關法令。如:


「嚴禁淫辭。乾隆三年議准:坊肆內一應小說淫辭,嚴行禁絕,將版與書一併盡行銷毀。如有違禁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買者,系官罰俸一年;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出,一次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調用。仍不準借端出首訛詐。

凡坊肆市賣一應淫詞小說,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等,轉行所屬官弁嚴禁,務搜板書,盡行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賣者杖一百,徙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與該部按次數分別議處。仍不準借端出首訛詐。」



從順治入關到同治末年,清朝統治者直接針對淫詞小說下令進行禁毀,有年代記錄的就有逾十次,分別為:


順治九年、康熙二年、康熙二十六年、康熙四十年、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康熙四十八年六月、康熙五十三年四月、雍正二年、乾隆三年,嘉慶十五年、十八年等。

從上面兩例中可以看出,清朝統治者對淫詞小說的收繳和禁毀,有具體的規定,對於買者與賣者的懲罰不一,加大對賣者的責罰力度。


對執行不力的官員也有量化的懲罰規定,從而督促地方官員嚴格執行。



乾隆年間,還制定了專門的《買看例》、《市賣例》、《禁止邪教不能察緝例》,對於買者、開鋪租賃者、官員執行不力、明知故縱者,都要按以上相關律例治罪。


同時,統治者也注意到在收繳、禁毀淫詞小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因而,幾乎每則中央法令的末尾處都標明「不準借端出首訛詐」,即不許借搜查收繳淫書,訐告他人,索詐滋擾,擾害良民。

地方法令亦遵循了這一規定,如《勸毀淫書徵信錄》中所載的浙江巡撫頒布的淫詞小說禁令:


「如有無藉棍徒,勾通地保,以搜查為名,訛詐擾累;許該鋪戶指名呈控,以憑究辦,決不姑寬。」



不僅如此,統治階級還責令專門機構對淫詞小說進行收繳和禁毀,「在內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


現存的其他中央禁毀法令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如康熙二年:

「嗣後如有私刻瑣語淫詞,有乖風化者,內而科道,外而督撫,訪實何書系何人編造,指名題參,交與該部議罪。」


這樣一來,對於淫詞小說的禁毀,不僅有令可依,而且還有專門機構進行管理,懲罰方式明確,這就為禁毀運動的進行提供了保障。



另外,帝王有時會以以施恩為名,減輕刑罰,赦免犯人。因作姦犯科等原因而被流徙的人,有時也會酌情減輕處罰。

但是,對因造刻淫詞小說而被流徙的人,則不減。如同治十一年頒布的《軍流徙不準減等條款》中就規定:


「造刻淫詞小說及抄房捏造言詞錄報各處,罪應擬流者。」


嗚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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