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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陪酒女比良家婦女身份還高?由這項法律可知此言不虛

提起陪酒女相信很多人都會想到夜店中的公主,打著賣藝不賣身的名頭干著男盜女娼的事情,其實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職業現在雖說不被法律禁止,但其實也並不是支持的,可以說處在了比較尷尬的地位。但是其實我國歷史上還真就有一個朝代對這個職業很是保護。

說到這很多人可能就會想到唐朝,更會想到那個流連於煙花之地的白居易。那麼唐朝雖說煙火之地比較昌盛,但是這些陪酒女的地位真的要比那些良家婦女還要高嘛?其實這根本就沒法比較的一件事。

但是在某些角度來說這些陪酒女或者妓女還真就更受法律保護一點。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唐朝時期基本所有的妓院都是在官府登記造冊的,也就是所謂的合法商鋪,這樣一來無論是妓院本身,還是裡面的從業人員都是受到大唐法律的保護的。

而當時的妓女雖說地位不算是太高,但是人家還是有一定的回頭客的,這就比較可怕了,因為在唐朝逛妓院可以說是一個潮流了,甚至一些朝廷中的高官都會有事沒事的去妓院逛逛,這也就讓這些妓女的身份增加了些許的不確定性,因為誰也不知道她到底與哪位大人交好。

其實最初大唐對這類從業人員並沒有太多的保護,但是後來出現了幾件事之後便出現了這麼一條法律,那就是姦淫妓女與陪酒女要杖責,而且還是一百起,上不封頂。而當時姦淫一個良家婦女最多才能杖責一百。

這主要還是因為一個非常有名的嫖客——李義府,為什麼說他出名呢?因為這條法律就是因為他而出現的,要說也是趕上李義府倒霉,他看上的陪酒女大多還沒等自己動手便被姦淫,這樣一來這位在皇帝面前的大紅人自然咽不下這口氣,於是就把那些姦淫的人折磨致死。

這樣的案件一多皇帝也就看不下去了,於是便有了這麼一條法律,為的其實就是先行懲治這些人,讓李義府沒有動手的機會,不過其實這並不能說明當時的陪酒女比良家婦女的身份還要高,只能說法律上比較保護這類高危人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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