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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賓館可不是隨便開的…」

近日,縣公安局查處一起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旅館案,違法人劉某信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月27日,縣公安局治安防控部對縣城旅館例行檢查時,發現金達萊商務賓館在未取得消防合格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已經在營業,民警當即對其下達了停業整頓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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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民警再次檢查時,發現該賓館老闆劉某信對民警下達的整改意見置若罔聞,繼續營業。

檢查當天,以每間100元的價格為3名旅客提供住宿服務。

民警當場將劉某信傳喚至局執法辦案中心詢問調查,事實面前,劉某信供認了未經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違法事實。

當日,劉某信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該旅館被依法取締。

隨著樂安經濟的飛速發展,2013年以來,縣城的旅館開業數快速上升,由最開始的幾家發展到現在上百家。在可觀的利潤面前,無證經營旅館也不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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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制住無序經營的態勢,縣公安局治安防控部加大了對旅館的巡查力度,針對無證經營旅館持續依法開展打擊,歡迎群眾監督舉報。

旅館業人員必須知道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賓館需要辦理的證件:

1、消防部門申請消防安全驗收手續,驗收後發放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2、衛生部門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公安部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來源:縣公安局

編輯:趙志文

責編:曾文才

出品:樂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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