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鄴人張承基之亂與曹操高陵被毀事件

原標題:鄴人張承基之亂與曹操高陵被毀事件



曹操高陵發現之後,筆者在文物部門及曹操高陵考古隊的幫助下,曾多次赴安陽對其進行考察。從清理結果看,其中有兩個盜洞穿入墓室,它們分別被考古隊編為1號盜洞與2號盜洞。據曹操高陵考古隊分析,2號盜洞為現代盜洞;1號盜洞為古代盜洞,在清理1號盜洞時,距地表5米處存在有隨葬的畫像石殘塊等被盜文物。由於盜洞上層被人取土所擾動,形成時間難以判斷。[①]


那麼曹操高陵早期被盜究竟發生於何時?筆者茲就此問題進行考察,略陳管見,以就教於學界同仁。


學術界及關心曹操高陵的社會人士對於曹操高陵發表了許多好意見。許多人都關注到一個細節,即1998年發現的十六國時期後趙紀年《魯潛墓誌》,[②]對曹操高陵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學者對墓誌的釋讀存在分歧,亦有人對墓誌的真偽提出質疑。鑒於魯潛墓誌與曹操高陵的密切關係,我們的討論想從這方墓誌開始。為研究方便,現將學者發表的《魯潛墓誌》釋文移錄如下:


趙建武十一年,大歲在乙巳,十一月丁卯朔,故大仆卿駙馬都尉渤海趙安縣魯潛,年七十五,字世甫,以其年九月廿一日戊子卒,七日癸酉葬。墓在高決橋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名堂二百五十步。□上黨解建字子泰所安,墓入四丈神道南向。[③]


墓誌釋文中,大多學者引用而未釋、以「□」字元號替代之字,部首為「阝」,即從「阜」,為一隸書的「師(師)」字,關於該字,宋人洪适已有釋,見氏之名著《隸釋》。筆者想對上述墓誌釋文標點稍做調整,以期合於原義。主要是將「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一句,自「故魏武帝陵」五字斷開,上屬。「西北角西行」下屬。理由是,通常所見墓誌大多以本墓所在為中心描述其四至方位,魯潛墓亦應如此。而依上引斷句,「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屬「故魏武帝陵」,則「故魏武帝陵」成為墓誌所述之中心,而以魏武帝陵為中心來步測魯潛墓明堂不僅與常見不合,亦要先南後北往返繞道。調整後墓誌釋文標點如下:


趙建武十一年,大歲在乙巳,十一月丁卯朔。故大仆卿、駙馬都尉、渤海趙安縣魯潛,年七十五,字世甫,以其年九月廿一日戊子卒。七日癸酉葬。墓在高決橋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名堂二百五十步。師上黨解建字子泰所安,墓入四丈,神道南向。



建武為十六國時期後趙石虎的年號,趙建武十一年即東晉穆帝永和元年,歲在乙巳,為公元345年。考之曆日,其年正月甲戌朔。[④]排歷譜,墓誌所言「十一月丁卯朔」、「九月廿一日戊子」、「(十一月)七日癸酉」皆合朔,證墓誌無誤。據墓誌,墓主人魯潛當卒於後趙建武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葬於其年十一月七日。太僕卿,秦漢以來為九卿之一,掌皇帝車馬即官營畜牧業生產。《漢書》卷19《百官表》:「太僕,秦官,掌輿馬,有兩丞。屬官有大廄、未央、家馬三令,各五丞一尉。又車府、路軨、騎馬、駿馬四令丞。又龍馬、閑駒、槖泉、騊駼、承華五監長丞。」[⑤]魏、西晉時,太僕職任與漢大略相同。《晉書》卷24《職官志》:「太僕,統典農、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車府、典牧、乘黃廄、龍馬廄等令。典牧又別置羊牧丞。」[⑥]《宋書》卷39《百官志》亦曰:「太僕,掌輿馬。」[⑦]駙馬都尉則無職掌,魏晉以來多為加官授予親、近之臣,亦為貴族子弟起家官,以示榮寵。渤海、上黨皆郡名。渤海趙安縣則待考。安葬魯潛的上黨人解建,自稱為「師」。當為魯潛之屬吏。太僕掌畜牧業,其轄有將牧公馬牛的機構「牧師苑」。《漢書》卷19《百官表》:太僕「又(有)邊郡六牧師苑令,各三丞。」師古注曰:「《漢官儀》雲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分養馬三十萬頭。」[⑧]《續漢書·百官志》:「太僕,卿一人,中二千石。……有牧師苑,皆令官主養馬。」[⑨]牧師苑,由牧師主養馬。安葬魯潛的、自稱「師」的上黨人解建,應該是主管養馬的牧師、魯潛的屬吏。漢碑中常見掾屬安葬官長、立碑記事的銘刻。如《巴郡太守張納碑》碑陰附刻參與安葬張納的巴郡屬吏,如倉曹掾,功曹史等稱掾與稱史者七十餘人,[⑩] 《隸釋》收錄漢魏碑碣189種,其中187種為墓主之門生故吏所立,2種為墓主的察舉同年所立。


正如洪适所言:「漢碑多門生故吏所立,至於同舍為之者,唯武斑及柳敏兩碑。」[11]由屬吏來安葬長吏、銘志記事,符合漢晉葬俗。


魯潛墓誌的內容,主要是以本墓為中心來描述魯潛的四至及與這些標誌性建築的關係。據墓誌,魯潛墓的位置「在高決橋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即魯潛墓向東1420步是高決橋;向南,「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是「故魏武帝陵」;魯潛墓之「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明堂二百五十步」。這樣我們就可以明確,魯潛墓的東面是高決橋,南面是曹操高陵,北面是墓的明堂。據墓誌所描述,高決橋陌應該是一條東西向的陌道,魯潛墓、曹操墓二者分別處於高決橋陌的北、南兩側。魯潛墓「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為曹操墓,因此曹操墓應該在陌南170步。而魯潛墓居陌北,因為其「墓道南向」,離陌道應該還要留有一定的步距。也就是說,魯潛墓與曹操墓的實際距離應該在170步以上,從墓誌的形制、字體、志文內容等綜合來看,魯潛墓誌的真實性應無疑問。


在魯潛安葬的時候,安葬魯潛並為魯潛寫墓誌的人,為何知道曹操高陵的準確位置?答案只能有一個,即此時曹操高陵業已被盜並暴露,成為盡人皆知的所在。

曹操生前規劃自己的喪事,遺令要求薄葬。薄葬的主要內容有二:一是陵上「不封不樹」;二是墓室內「斂以時服」、「勿葬金玉」。而薄葬的意義,除卻扭轉奢侈、厚葬的世風,惜愛民力,惜愛社會財富之外,還有一深意,即企求墓主人的安寧。對於曹操的心思,曹丕理解得最為深刻、準確。曹丕追隨其父,生前亦遺詔薄葬。黃初4年(223),他預為終制,對臣下說:「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國,亦無不掘之墓也。喪亂以來,漢氏諸陵無不發掘,至乃燒取玉匣金縷,骸骨並盡,是焚如之刑,豈不重痛哉!禍由乎厚葬封樹。」[12]


正是在漢末社會激烈的戰亂、動蕩中,耳聞目睹漢代皇陵遭受盜掘、焚毀的慘狀,使曹操、曹丕父子萌生了死後陵寢安危的憂慮。曹丕要求自己的陵墓也要像父親的一樣,不要封樹,甚至也不立寢殿,不造園邑,以消除一切陵墓識別性標誌。曹丕詔告臣下:「封樹之制,非上古也,吾無取焉。壽陵因山為體,無為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骨無痛癢之知,冢非棲神之宅,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為棺槨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肉而已。故吾營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後不知其處。」曹丕在此揭示了其反覆要求死後薄葬的一個最根本的目的,即希望在其死後發生**、改朝換代、社會動蕩之時,他的墓葬能夠因為不為人所知而留存下來,保護其死後的安寧。因此,他告誡臣下,薄葬就是忠於他,有功於他;厚葬就是害他,有罪於他:「漢文帝之不發,霸陵無求也,光武之掘,原陵封樹也。霸陵之完,功在釋之,原陵之掘,罪在明帝。是釋之忠以利君,明帝愛以害親也。」[13]


從魯潛墓誌對曹操高陵地理位置的準確描述,可知當時曹操高陵已經暴露。對於建都於鄴,貪求財富,瘋狂盜墓,「囊代帝王及先賢陵墓靡不發掘」的石勒、石虎來說,不光顧已知的曹操高陵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判斷後趙時期曹操高陵業已被盜,當無疑問,那麼石勒、石虎是否是最早盜掘曹操高陵的人?曹操高陵最早被盜究竟在何時?


由文獻考察,曹操高陵最早被盜時間應該在西晉。具體來講,是在西晉八王之亂中成都王司馬穎鎮鄴期間。西晉宗室、成都王司馬穎於晉惠帝元康九年(299)正月,「為鎮北大將軍,鎮鄴」。[16]晉惠帝永興元年(304)八月,被西晉將領王浚所敗,逃離鄴城。[17]在鄴時間前後六年。正是在此期間,曹操高陵被盜。時任司馬穎屬吏、鎮北大將軍府司馬的陸雲,在與其兄陸機的書信往來中,曾披露曹操高陵被盜的信息。


陸機,字士衡;陸雲,字士龍,兄弟二人是三國吳時名將陸遜之孫、陸抗之子,是西晉著名的、在中國文學史上據有一席之地的文學家。陸氏兄弟在吳亡之後歸晉,他們雖出身於先後與魏、晉相對的敵國,卻對曹操甚為敬佩。晉惠帝元康八年,陸機身在秘書,料檢省中秘籍時,發現曹操薄葬遺令,讀後不禁為之動容,寫下名篇《吊魏武帝文》,[18]抒發自己的傷感之情。機、雲兄弟同好文學,常書信往返,討論詩文。陸機的《吊魏武帝文》,引起陸雲的共鳴及對曹操故事的關注。因此,陸雲在鄴城任司馬穎的大將軍司馬時,以公務巡察鄴城,發現有關曹操遺事、遺物、遺迹,常以書信告知陸機。文淵閣《四庫全書》所收陸雲文集《陸士龍集》,保留有數十封陸雲與其兄陸機往來書信,其中一封談到他在視察鄴城時所見曹操之遺物:


一日案行,並視曹公器物。床薦、席具、寒夏被七枚。介幘如吳幘。平天冠、遠遊冠具在。嚴器方七八寸,高四寸余,中無鬲,如吳小人嚴具狀,刷膩處尚可識。疏枇、剔齒纖綎皆在。拭目黃絮二在,垢,垢黑,目淚所沾污。手衣、卧籠、挽蒲棋局、書籍亦在。奏案大小五枚,書車又作岐案,以卧視書。扇如吳扇,要扇亦在。書箱,想兄識彥高書籍,甚似之。筆亦如吳筆,硯亦爾。書刀五枚。琉璃筆一枚所希聞。景初三年七月,劉婕妤折之……見此期復使人悵然有感處。器物皆素,今送鄴宮。大尺間數,前已白。其繐帳及望墓田處,是清河時……台上諸奇變無方,常欲問曹公,使賊得上台,而公但以變譎,因旋避之,若焚台,當云何?此公似亦不能止。文昌殿北有閣道,去殿文(丈),內中在東,殿東便屬陳留王內,不可得見也。[19]


在書信中,陸雲首先詳細介紹了其所見曹操遺物,有床薦、席具、寒被、夏被、介幘、平天冠、遠遊冠、嚴器(具)、疏、枇、剔齒纖綎、拭目黃絮、手衣、卧籠、挽蒲棋局、書箱、奏案、書車(岐案)、扇、要(腰)扇、筆、琉璃筆、硯、書刀等。


其次,陸雲以類比、聯想的方法,向陸機描述了所見器物的形態。例,「介幘如吳幘」。嚴器,「如吳小人嚴具狀」,「扇如吳扇」。「書籍,想兄識彥高書籍,甚似之」。「筆亦如吳筆,硯亦爾」。接下來,「琉璃筆一枚所希聞。景初三年七月,劉婕妤折之……」一句,有漏簡,頗費解琉璃筆,應該是以琉璃為筆桿所做成的筆。王羲之《筆經》:「昔人或以琉璃、象牙為筆管,麗飾則有之。然筆須輕便,重則躓矣。」[20]而景初是魏明帝的年號,劉婕妤當為魏明帝之婕好,本與曹操遺物琉璃筆無涉。然以文意理解,此句當承上。即陸雲在向其兄陸機類比、聯想描述「書籍,想兄識彥高書籍,甚似之。筆亦如吳筆,硯亦爾」之後,接著應該講琉璃筆似什麼,但「琉璃筆一枚所希聞」,時為罕見,想來其兄陸機亦未曾見過。不好類比。然「希聞」,不是「未聞」,史籍中有「琉璃筆」之記載。故陸雲轉而徵引史籍,言魏明帝時,劉婕妤折過一支琉璃筆,以提起聯想,因此,此句補全,似為「景初三年七月,劉婕妤折之(者,當屬此)」。[21]②即陸雲告訴陸機,琉璃筆雖「所希聞」,但史乘有之。


再次,陸雲告訴陸機,這些曹操遺物,在他檢視之後的歸宿——「今送鄴宮。」即陸雲在檢視完這些曹操遺物之後,將這些曹操遺物已送往曹操後人、曹魏遜帝——陳留王的王宮。


最後尚有幾處文字需補釋。第一,「大尺間數」之「大」,疑為「丈」,字之形訛。「大尺」,當作「丈尺」。「丈尺」為漢魏兩晉時度量常用語。《漢舊儀》:「有權衡之量,不可欺以輕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長短。」[22]又《晉書》卷88《孝友傳》:「修壁塢,樹藩障,考功庸,計丈尺,均勞逸。」「丈尺、間數」,疑為陸雲言及度量三台及三台上之建築時語。酈道元《水經注》漳水過鄴縣西註:「城之西北有三台,皆因城為之基,巍然崇舉,其高若山,建安十五年魏武所起。」又曰:「中曰銅雀台,高十丈,有屋百一間……南側金虎台,高八丈,有屋百九間。北曰冰井台,亦高八丈,有屋百四五十間,上有冰室,室有數井,井深十五丈,藏冰及石墨焉。石墨可書,又燃之難盡,亦謂之石炭、又有栗窖及鹽窖,以備不虞。」[23]而陸雲「丈尺、間數」之語,正與《水經注》言及三台及三台上建築之語合。第二,「其繐帳及望墓田處,是清河時……」一句,不可卒讀。疑為陸雲告知陸機,《吊魏武帝文》中所提到之銅雀台上的「設繐帳處」及眺望曹操高陵的「望墓田處」,是他在任清河內史時曾到過的地方。陸機《吊魏武帝文》引曹操遺令有:「吾婕妤妓人,皆著銅爵台。於台堂上施八尺床,繐帳,朝晡上脯糒之屬,月朝十五,輒向帳作妓,汝等時時登銅爵台,望吾西陵墓田」之語。[24]陸雲在任成都王穎鎮北大將軍司馬之前,任職清河內史,清河時亦屬司馬穎所轄,陸雲以清河內史的身份,到鄴城拜見成都王穎,可能憑弔過曹操遺迹,故有「其繐帳及望墓田處,是清河時……」之語。第三,「文昌殿北有閣道,去殿文」句,「去殿文」之「文」字,亦當作「丈」即文昌殿北有閣道,閣道離文昌殿有丈間之距離。

在疏通陸雲與其兄陸機的書信之後,我們來討論本文所涉的一個重要問題,即陸雲書信中談到的曹操遺物來自何方?從陸雲書信可見、曹操的這些遺物大多為日常生活及文房所用品,除「琉璃筆一枚所希聞」之外,余無可寶,符合「常所用」之謂。


曹操死後,其遺物所存,最有可能之處應該有二:一是曹魏宮室,二是曹操高陵墓葬,曹魏宮室之遺物,應該是魏晉禪讓,曹奐由洛陽退居鄴之後,歸於鄴宮,因此,陸雲所撿視之曹操遺物,最有可能來自兩個地方,即鄴城的陳留王鄴宮或鄴西的曹操高陵。


我們推測,曹操遺物自鄴宮盜出,並非沒有可能,但上述物品自鄴宮盜出之可能則極小,一是陳留王宮戒備森嚴,曹奐被迫禪讓,退居鄴城之後,被晉武帝降封為陳留王,陳留王表面上接受晉朝禮遇,但實際上受到晉朝軟禁,被監視居住,不得與民間交通,為防範曹魏宗室作亂、復辟,西晉在鄴設有「監鄴城諸軍事」一要職,終西晉一朝,自泰始元年(265)至永嘉之亂。「監鄴城諸軍事」職雖有更替,除泰始六年至泰始八年間,由山濤擔任外,均在西晉宗王們中替換,不假外姓。先後擔任這一職務的有:濟南王遂、高陽王珪、彭城王權、高密王泰、趙王倫、河間王顒、南陽王模、范陽王虓、新蔡王騰等10位宗王,其中任職最久的是趙王倫,在職15年[25]。由西晉宗王統領重兵,負責對陳留王的監禁,可見西晉對陳留王監禁的重視,陳留王等被軟禁的曹魏宗室,不得擅離鄴宮,不得與民間聯繫;晉王朝的官民也不得因私進人鄴宮,與陳留王等被軟禁曹魏宗室交往。如陸雲自己雖身為「監鄴城諸軍事」、大將軍、成都王司馬穎的重要臂膀———右司馬,亦稱文昌殿「殿東便屬陳留王內,不可得見也。」因此,一般人要進入防範森嚴的鄴宮,盜出曹操遺物的可能性極小,二是上述物品多為普通常見之生活、文房用品。而盜賊最基本的目的是求財,對於冒著生命危險,能夠進入戒備森嚴鄴宮的盜賊來說,不盜取有價值的金玉珠寶,而盜取這些自曹操沒世至此已八十多年的、沒有財富價值的、草織的「床薦」、竹編的「席具」、垢跡斑斑的「拭目黃絮」,甚至是剔牙的竹籤「剔齒纖」,未免不可思議。而搬著「揍案」、「書籍」、「書車」等大件物品,要在戒備森嚴的鄴城招搖過市、翻牆越城,又掩人耳目,談何容易!因此,我們推測,陸雲所檢視的這些曹操遺物,應當來自被盜的曹操高陵。


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信,理應談到這些曹操遺物的來歷,信中既有「大尺聞數,前已白」之句,說明在此封書信之前,陸雲已與陸機有過言及曹操相關的書信,可惜這些 「前已白」的書信已散佚,具體內容不可得知。


《陸士龍集》尚收有陸雲致其兄陸機其他書信片段。其一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數十萬片,雲燒此消復可用,燃煙中人。不知兄頗見之不?今送二螺。[26]」《初學記》、《太平御覽》等引,與此大略相同。石墨,古一稱石碳,即今煤炭。「數十萬片」,二書則均作「數十萬斤」,《初學記》:「陸雲《與兄書》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數十萬片,雲燒此消復可用,然不,兄頗見之不,今送二螺。[27]」《太平御覽》:「陸雲《與兄機書》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數十萬斤,雲燒此消復可用,然不知兄頗見之不?今送二螺。[28]」今從《初學記》、《御覽》,當作「數十萬斤」,鄴城三台藏有石炭,與《水經注》所言和,前揭《水經注》卷10《濁漳水注》,言鄴城三台,「北曰冰井台,亦高八丈,有屋百四十五間,上有冰室,室有數井,井深十五丈,藏冰及石墨焉,石墨可書,又燃之難盡,亦謂之石炭,」 《太平御覽》卷714《服用部》引陸雲與其兄陸機書的又一段曰:「陸雲《與兄書》曰:一日行,曹公器物,有剔齒纎,今以一枚寄兄。[29]」又明梅鼎祚編《西晉文紀》卷17輯陸雲與兄陸機書片段有:「今日復案行曹公器物,取其剔齒籖一個,今以送兄。」梅氏自言,陸雲「與兄平原書三十八首,中多訛脫。[30]」按,「纖」即「簽」。清吳景旭《歷代詩話》卷65:「《蓉塘詩話》曰:趙松雪《老態詩》老態年來日日添,墨花飛眼雪生髯。扶衰每藉過頭杖,食肉先尋剔齒籖。……陸雲《與兄機書》云:『今日復案行曹公器物,取其剔齒籖一個,今送兄。』一本趙詩,籖作纎,按,即籖字也。[31]」又《實物紀原》卷3引陸雲《與兄機書》亦作「簽」:「陸雲《與兄機書》曰:按行曹公舊物,有刷泥處尚識,又別有剔齒籖,疑自秦漢已來也。[32]」



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信中所列之曹操遺物,與曹操高陵出土名物石牌所載之物名額有相應者,據曹操高陵考古隊介紹,曹操高陵出土刻銘石牌有六十餘塊,這些石牌大多是隨葬器物的說明牌,二者相對應,如:石牌有「四幅被一」,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有「寒夏被」;石牌有「樗蒲牀一」,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有「挽蒲棋局」;石牌有「尋萊茵二」,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有「床薦席具」。茵即辱。《漢書》卷27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成帝鴻嘉、永始之間,好為微行出遊,選從期門郎有材力者及私奴客,多至十餘,少五六人,皆白衣袒幘,帶持刀劍,或乘小車,御者在茵上。」師古曰:「袒,不加上冠。」蘇林曰:「茵,車上蓐也,御者錯亂,更在菌上坐也。」師古曰:「車小,故御者不得迴避,而在天子茵上也,茵,音因。[33]」


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有「書車」。陸雲解釋:「書車,又作岐案,以卧視書。[34]」岐通歧,歧案,當有別於常見的「一」字形機案,而為一種自「一」字形機案兩邊歧出的「Ⅱ」字形機案,這種機案的優點在於,使用者在讀書時可以將簡帛,紙張等鋪陳於面前之機案,側身替換依憑左右歧出的側案,「以卧視書」,減輕疲勞。可以對應的,出土石牌有「木軵機一」,「軵」,《玉篇·車部》:「軵,軾也。[35]」軾為車箱上正面及左右共三面環繞的,拱乘人依憑的橫木。《說文》:「軾,車前也。」段註:「此當作車輿前也。……戴先生曰:『軾與較皆車闌上之木,周於輿外,非橫在輿中,較有兩,在兩旁,軾有三面,故《說文》概言之曰車前,軾卑於較者,以便車前射御執兵,亦因之伏以式敬。』」[36]又《釋名》:「軾,式也。所伏以式敬者也。」畢沅注曰:「《御覽》引作『式所敬者』。案當雲『伏以式所敬者也』。[37]」「木軵機」者,之所以以「軵」名機,當以機似「軵」狀而得名,而陸雲所言「書車」、「岐案」者,也恰為「Ⅱ」字形岐案緣自車「軵」之一證,概言之,陸雲所言之「書車」、「岐案」,即漢代之「軵機」,由此可見漢魏至西晉百年間名物語詞之流變,其差別不可小覷。按早期「機」、「案」本相區別,二者造型略同,細辨之,則「機」窄「案」寬。如「食案」不作「食機」,以其寬大,擺放食品、食具多。然東漢以來至魏晉,機案已漸次混用,文獻互訓。「案」,《說文》:「案,幾屬。從木,安聲。」段註:「戴先生雲,案者,棜禁之屬。……後世謂所憑之幾為案,古今之變也。[38]」一訓「機」為「案」,《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又不喜作書,而人間多事,堆案盈機,不相酬答,則犯教傷義。」呂延濟註:「機,案也[39]」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有「奏案大小五枚」。出土石牌有「八寸機一」、「五尺漆薄機一」、「書案一」。「八寸」、「五尺」,皆言機之寬度,以東漢尺一,當今24厘米換算,「八寸」當今19.2厘米,「五尺」當今120厘米,「五尺機」謂大,「八寸機」謂小,正當陸雲所言之大、小奏案。


陸雲與其兄陸機書:「拭目黃絮二在,垢,垢黑,目淚所沾污。」承蒙潘偉斌先生見示,出土石牌有「絨手巾一」一塊。陸雲所言這看起來沾污有淚水垢痕的「拭目黃絮」,當即「絨手巾」。「絨」即熟絲。《正通字·糸部》:「絨,熟練絲。」[40] 「絮」亦為粗絲綿、熟練絲。《說文》「絮,敝錦也。」段註:「敝錦,熟錦也,是之謂絮。凡絮必絲為之,古無今之木綿也。」[41]而「絨手巾」,當為熟練絲所織之手巾,以手巾拭目,當其功用。《太平御覽》卷716《服用部·手巾》引《漢明臣奏》曰:「王莽斥出王閎,太后憐之,閎伏泣失聲,太后親自以手巾拭閎泣。」又引《江表傳》曰:「孫權克荊州,將吏悉皆歸附,而潘浚渧泣交橫。慰勞與語,使親近手巾拭其面。」絮為織物之絲,不是絲織品,不能直接用以拭目,且留下目測可以辨認的淚垢。「拭目黃絮二在」,或作「拭目黃絮巾在」。「二」為「巾」字之訛。「絮巾」,漢亦有之。《太平御覽》引《漢書(舊)儀》曰:「皇后親蠶、絲絮,織室做祭服。皇后得以作絮巾,」又引《魏略》曰:「趙岐避難至北海,著絮巾,市賣餅。[42]」


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中所言曹操遺物,未見為出土石牌對應,但可推斷為曹操隨葬物者尚有「幘」、「手衣」等。「幘」為曹操日常所著並在遺令中明確要求隨葬的物品。《太平預覽》:「魏武遺令曰:『吾有頭病,自先著幘,幘乃大服,如存時勿遺。』陸雲與兄書曰:『一日案行,視曹公器物,有一介幘,如吳幘。』」[43]「手衣」為喪服所著服物之一。[44]《通典》敘皇帝大殮之禮:「嗣皇帝複位,執服者陳襲衣十二稱,實以箱筐,承以席,去巾,加面衣。訖,設充耳,著握手及手衣,納舄。乃襲,既襲,覆以大臉之衾。」[45]又《大唐開元禮》卷146《凶禮》:「充耳用白纊,面衣用玄,方尺,纁里組系手衣一具,執服者陳襲衣於席,襲者去巾,加面衣、設充耳、著手衣、納履。」[46]可見「手衣」為重要的葬服之一。

又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中所言之「剔齒纎」即「剔齒簽」,當即出土石牌之「竹簪」。出土石牌有「竹簪五千枚」一塊,簪形似箴,箴即針。《荀子·賦篇》:「簪以為父。」王念孫《讀書雜誌》:「楊注曰,簪形似箴而大,故曰為父」。[47]「簪」有插、慣穿之意。《漢書》卷63《昌邑王賀傳》:「簪筆持牘趨謁。」師古注曰:「簪筆,插筆於首也。牘,木簡也。」[48]又《續漢書·五行志》:「靈帝時,江夏黃氏之母,浴而化為黿,入於深淵,其後時出見,初浴簪一銀釵,及見,猶在其首。」[49]又《晉書》卷25《輿服志》:「笏者,有事則書之,故常簪筆,今之白筆是其遺象。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簪之,王、公、候、伯、子、男、卿尹及武館不簪,加內侍位者乃簪之,手版即古笏矣。」[50]此「簪」即為插之意。又《續漢書·輿服志》言太皇太后、皇太后入廟服有簪珥,並釋之:「簪珥。珥,珥璫垂珠也。簪以瑇瑁為擿,長一尺,端為華勝,上為鳳皇爵,以翡翠為毛羽,下有白珠,垂黃金鑷。左右一橫簪之,以安蔮結,諸簪珥皆同制,其擿有等級焉。」[51]此「橫簪之」,即橫貫穿之意。作為頭飾的「簪」,漢代的正式名稱為「笄」,為此,段玉載《說文解字注》特意糾正,改「簪」為「笄」,並為之註:「笄,旡也。旡,各本作簪。今正,旡下曰:『首笄也。』俗做簪。戴氏曰:『無冠笄而冕弁有笄,笄所以貫之於其左右,是以冠無之。」[52]因此,出土石牌 「竹簪五千牧」之「簪」,不能簡單理解為是簪發之簪。漢魏之時,簪發之笄有玳瑁、玉、骨、木、竹之屬,簪何種笄,有身份等級,如上所引《續漢書·輿服志》言:「其擿有等級焉」。以曹操之身份,其雖提倡節儉,但也不可能像貧民一樣笄以「竹簪」,且需五千多枚之多。以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中所言之「剔齒簽」對照,我們可知,「竹簪」是用來簪牙,即剔齒的物品。曹操生前已年逾六十,齒已鬆動,日常肉食、潔齒保健離不開剔齒,「竹簪」即剔齒簽。有剔齒需要者皆知。牙籤(竹簪)屬「常所用」且日常消耗較大的物品,故以「竹簪五千枚」隨葬,不足為奇。也正是因為其隨葬量大,不足為貴,所以陸雲在察視曹操遺物之時,可以隨手拿取「剔齒簽」一枚,送與其兄陸機。



在考察曹操墓遺物之後,我們接著探討曹操墓被盜的時間。曹操墓被盜的時間,當在陸雲見到這些被盜遺物之前,且距被盜時間不遠。那麼,陸雲看到這些曹操遺物是在何時?從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信敘述中,我們可知陸雲是在「案行」即巡察鄴城的過程中看到這些曹操遺物的,案行鄴城當是陸雲的職務行為。


考陸雲行年。《晉書·陸雲傳》曰:雲「入為尚書郎、侍御史、太子中舍人、中書侍郎,成都王穎表為清河內史。穎將討齊王冏,以云為前鋒都督。會冏誅,轉大將軍右司馬。……機之敗也,並收雲。……孟玖扶穎入,催令殺雲,時年四十二。」[53]陸雲所歷尚書郎、侍御史、太子中舍人、中書侍郎等官為西晉朝延台、省及東宮之職,清河內史,職掌清河國,當郡守。以上皆與鄴城關聯不大。而案行鄴城,則應該是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時的職務行為。此時,成都王穎為大將軍,陸云為成都王穎的大將軍府右司馬。雲之本傳雖無系年,但其任大將軍右司馬及卒,皆涉重大事件,時間可考,依本傳「會冏誅,轉大將軍右司馬」所言,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是在齊王冏被殺之後,而齊王冏被長沙王乂所殺,時在晉惠帝太安元年(302)十二月、[54]由此推,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之時,最早不過太安元年十二月。陸雲卒年則與其兄陸機同。太安二年八月,陸機被成都王穎任命為大都督,率軍二十萬,伐長沙王乂,十月兵敗,為成都王穎所責殺,陸雲同時受連坐被殺。即陸雲卒年為太安二年十月。以此屈指算來,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的時間為太安元年十二月至太安二年十月,不足一年。換言之,陸雲看到被盜曹操遺物的準確時間,在晉惠帝太安元年十二月至太安二年十月之間。


然而,《陸士龍集》收有陸雲《登台賦》一篇,其賦序曰:「永寧中,參大府之佐於鄴都,以時,事巡行鄴宮三台,登高有感,因以言崇替,乃作賦雲」。[55]「永寧」乃晉惠帝年號,行之二年,當公元301—302年。一般言之,永寧初即永寧元年,揆之,「永寧中」當即永寧二年。永寧二年十二月丁卯,長沙王乂攻殺齊王冏,執掌朝政,當月即改永寧二年為太安元年。因之,《晉書·惠帝紀》無永寧二年,太安元年即永寧二年。司馬是大將軍的佐史,陸雲所說自己「參大府之佐」,即言自己為大將軍右司馬一事。


以《登台賦?序》與前揭陸雲與兄陸機書相佐證,陸雲在書信中,數次言案行及登鄴三台之事,如「大(丈)尺間數,前已白,其繐帳及望墓田處,是清河時……台上諸奇變無方,常欲問曹公,使賊得上台,而公但以變譎,因旋避之,若焚台,當云何?」又《太平御覽》卷605:「陸雲《與兄機書》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數十萬斤,雲燒此消復可用,然不知兄頗見之不?今送二螺。」[56]書信可見,陸雲在巡視三台時,拿取曹操儲藏於三台的煤炭,送其兄以取暖。此數事,正與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之身份合。


然陸雲《歲暮賦?序》中,提及其任大將軍右司馬的時間卻與《晉書》陸雲本傳相左。《歲暮賦?序》曰:「余抵役京邑,載離永久,永寧二年春,忝寵北郡。其夏又轉大將軍右司馬於鄴都。」[57]此言任大將軍右司馬為永寧二年,於前揭《登台賦??序》所言,「永寧中」合,但永寧二年「其夏又轉大將軍右司馬與鄴都」,卻與《晉書》陸雲本傳所言「會囧誅、轉大將軍右司馬」不合。如前所述,齊王冏被長沙王 乂所誅在晉惠帝永寧二年(太安元年)十二月,而以「其夏」當四、五、六月所計,則陸雲《歲暮賦?序》與《晉書》陸雲本傳相較,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要早六至九月。考慮到《歲暮賦?序》為陸雲本人所作,《晉書?陸雲傳》為後人所述,二者相權,當以本人所言為是。故我們取陸雲任大將軍右司馬的時間為晉惠帝永寧二年夏,即晉惠帝永寧二年四至六月之間。細覽《登台賦?序》作者述眼前景物又有「中原方華、綠葉振翹」之語,揆其節令,其實或為初夏。


要言之,陸雲看到被盜曹操遺物的時候,應在晉惠帝永寧二年(太安元年)四至六月之間,而曹操高陵被盜的時間則應在此之前。



考察中,我們觀察到曹操墓是一座被毀嚴重的墓葬。首先,古代盜洞形成寬闊,這反映出盜墓行為決非雞鳴狗盜之徒躡手躡腳所為,而呈現出毀墓者所具有的明火執仗,公然開掘的氣勢,表明毀墓者無需隱蔽自己的行為。其二,疑似曹操的男性頭蓋骨,被打破狀況明顯。現存位置並非原葬位置,人為擾動狀態顯然。其三,目前所發現的凡具有「魏武王」字樣的刻銘石牌,全遭打擊斷裂,而未有「魏武王」字樣的刻銘石牌則大多完整保留下來。其中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項石」字樣的石枕,由於石質堅厚,未能打破。但「魏武王」三字之上亦有硬物多次擊打的顯著遺痕,石枕邊緣有擊打破損痕,這說明盜墓者對墓葬及陪葬品進行了選擇性破壞。

種種跡象表明,這絕非簡單的盜墓。因為一般盜墓者的目的是求財、在盜取墓主人的財務之後,由於封閉的墓葬中存在有害氣體,所以他們不會在墓葬中長期停留、去從容地、有選擇地損毀墓主人的屍骨,去有選擇地破壞損葬品的說明牌石牌。那麼,這種公然的、無需顧忌鄴城政治、軍事存在的毀墓行為得以進行,只能有兩種可能性,一是毀墓行為得到當時鄴城統治者的允許或者由其組織;二是當時鄴城統治失控。


從現有史料來看,自魏晉禪讓,曹奐退居鄴宮,至晉惠帝太安元年左右,陸雲看到曹操墓葬遺物,在這近四十年中,西晉王朝一直在鄴城駐有重兵,保留著強大的軍事存在。鄴城駐軍的數量,史書雖然沒有明顯記載,但成都王穎與太安二年起兵伐長沙王乂,以陸雲之兄陸機為都督,陸機統帥的軍隊即有20萬人。西晉一直用重兵牢固控制著鄴城,鄴城秩序沒有出現過失控。因此,第二種可能性,即鄴城出現統治失控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毀墓的嫌疑,只能來自於鎮守鄴城的成都王司馬穎。


目前史料中,沒有發現西晉盜毀曹操高陵的記載。盜毀曹操高陵者如果是成都王穎,那麼他為何要盜毀曹操高陵?這確實令人費解。但史料中之蛛絲馬跡,或許能夠說明問題。成都王司馬穎出鎮鄴城的當年,鄴城曾發生過一次反對西晉政權的叛亂。關於這次叛亂,史料記載十分簡略。《晉書》卷4《惠帝紀》:元康九年正月,以「成都王穎為鎮北大將軍,鎮鄴。夏四月,鄴人張承基等妖言署置,聚黨數千,郡縣逮捕,皆伏誅」。[58]這是一條值得注意的史料。因為這是自魏晉禪讓至陸雲看到曹操墓中遺物的近40年間,正史中唯一一條有關鄴城發動過動亂的記載。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妖的言論,與『妖』字在漢代的常見含義相合。」[59]其言甚是。魏晉時期的「妖言」與秦漢時期的「妖言」一脈相承,它亦往往依託鬼神,藉助怪異,以「蠱惑」人心的言論,倡言「**」或變革時政。如西晉太安二年所發生的張昌叛亂。這次叛亂與元康九年的鄴人張承基叛亂相距僅四年,西晉晚期,「自天下多難,數術者雲當有帝王興於江左」,於是,張昌「造妖言云:『當有聖人出』。山都縣吏丘沉遇於江夏,昌名之為聖人,盛車服出迎之,立為天子,置百官。」[60]張昌所造之妖言,即利用數術者的神秘言論。所以,它是歷代統治者的大忌與心腹之患。張承基所製造的「妖言」,當屬此類顛覆西晉政權的政治言論。


「署置」即叛亂者建立官署、封官置吏,組織與建立了權力機構。這個以偽造神秘的政治言論為號召,建立權力組織,反叛西晉朝廷的張承基能夠名留史冊,說明其在西晉晚期的歷史上具有相當的分量。我們看《晉書?惠帝紀》,敘事相當簡略。有的年份往往僅敘三四條事。如元康三年,僅記有「夏四月,滎陽雨雹,六月,弘農郡雨雹,深三尺。冬十月,太原王泓薨」三條事。元康七、八兩年,僅各記有四條事,如「八年春正月丙辰,地震。詔發倉廩,振雍州飢人。三月壬戌,大赦。夏五月,郊禖石破二。秋九月,荊、豫、楊、徐、冀等五洲大水,雍州有年」。[61]而鄴城張承基的叛亂能夠為晉史所載,足見西晉政府對其相當重視。


張承基所製造的「妖言」的具體內容為何,因史料簡缺,不得而知,但我們略知秦漢時期的「妖言」,如秦末農民暴動,陳勝、吳廣以篝火孤鳴製造的「妖言」,是「大楚興,陳勝王」。那麼,張承基所製造「妖言」是否與陳勝吳廣類似?陳勝吳廣暴動,在歷史上有示範意義,陳勝吳廣在楚地揭竿而起,所以他們所製造的「妖言」以「復楚」為號召,便於動員當地的民眾。而張承基的暴動發生於鄴,鄴曾是曹操為魏王時的國都、是曹操的根基所在,利用曹操的亡靈則有利於動員鄴城當地的民眾。張承基的「妖言」極可能利用曹操的亡靈,與曹操的亡靈有關。這一推測的依據,是在曹操墓被毀的同時,鄴城三台上與曹操有關的建築亦遭毀壞。


陸雲致其兄陸機書其中有一封曰:「省曹公遺事,天下多意長才乃當爾。作弊屋向百年,於今正平夷塘乃不可得壞,便以斧斫之耳。爾定以知史稱其職,民安其業也。」[62]《陸士龍集》所收這段書信內容,當與前引幾段陸雲與其兄陸機書相承、相關,陸雲讚賞曹操「長才乃當爾」之外,揭示了一個重要的信息,「作弊屋向百年,於今正平夷塘乃不可得壞,便以斧斫之耳。」


按曹操修三台始於漢獻帝建安十五年(210),至陸雲視察三台之時已九十餘年,故陸雲有「作弊屋向百年」之語。「正」作「只有」、「僅」解,乃魏晉時人常所用語。《世說新語》第15《自新》篇言:周處「乃自吳尋二陸,平原不在,正見清河」。[63]即周處前往江南拜訪陸機、陸雲兄弟,適逢陸機不在,只見到陸雲。又第四《文學》篇:「許便問主人:『有《莊子》不?』正得《漁父》一篇。」[64]即僅得到《漁父》一篇。「塘」通「堂」。《莊子·逍遙遊》:「覆杯水於坳堂之上,則芥為之舟。」「坳堂」,王叔岷《莊子校詮》:「案《一切經音義》卷四九引『坳堂』作『坳塘』,塘,俗唐字。堂、塘同音通用。《廣弘明集》一九《梁都講法彪發般若經題論議》:『譬坳塘之水,隨百川而入巨海。』宋人《北山錄》一0《外信第一六》:『夫坳塘不足以隘於江湖』。『坳塘』一詞並本此。」[65]又唐宋詩人用典「坳堂」亦多作「坳塘」。《全唐詩》卷883李涉《卻歸巴陵途中走筆奇唐知言》;「後輩無勞續出頭,坳塘不合窺溟渤。」[66]


坳塘,用典亦本此。


平夷塘,即平夷堂。夷乃華夏對周邊部族之通稱。《尚書·大禹謨》:「無怠無荒,四夷來王。」平乃平定、鎮平。堂以「平夷」為名,蓋取其鎮平夷狄之意。此「夷」乃指漢末威脅華北的「烏丸」。烏丸乃東胡的一支,又稱「烏桓」。東漢末年,天下大亂,烏丸乘機崛起,掠奪北方,並與袁紹父子相依託,與曹操為敵。曹操破袁紹之後,袁紹之子袁尚北依烏丸,曹操「將被征三郡烏丸,諸將皆曰:『袁尚,亡虜耳,夷狄貪而無親,豈能為尚用?』諸將口中的「夷狄」,即烏丸。曹操又稱烏丸為「虜」。「三郡烏丸承天下亂,破幽州,略有漢民合十餘萬戶。……公將征之,鑿渠,自呼沲人泒水,名平虜渠。」曹操取渠名「平虜」、與堂名取「平夷」異曲同工。「平夷」、「平虜」,同即平定烏丸之意。曹操率軍,經數次苦戰,殲滅烏丸二十餘萬,收編烏丸騎兵數萬,最終平定烏丸,解除了北邊威脅。平定烏丸,是曹操一生中最重要的戰功之一,故建安十八年,漢獻帝冊封曹操為魏公詔書,曆數曹操功勛就有:「烏丸三種,崇亂二世,袁尚因之,逼據塞北。束馬縣車,一征而滅,此又軍之功也。」[67]建安十五年,曹操在平定烏丸之後,為加強鄴城防禦而築銅雀台,台上建平夷堂,有鎮平、平定烏丸的意義。後來曹魏王朝在都城洛陽亦建有「剪吳堂」、[68]大概是仿效曹操、亦有要剪滅孫吳的意義。


在這段書信中,陸雲告知其兄陸機,曹操在三台上所建之蔽屋已近百年,至今只有「平夷堂」沒有破敗,得以保留。但是,這座保存近百年的平夷堂,到如今卻被以「斧砍之」所毀。


平夷堂這座在三台上保存近百年的建築,最後究竟毀於何人之手?三台是鄴城重要的城防建築,是鄴城防禦體系之重要一環,鄴城地勢平坦,五險可守。故築三台,居高臨下以加防禦。酈道元《水經注》卷10《漳水》註:鄴「城之西北有三台,皆因城為之基。巍然崇舉,其高若山,建安十五年魏武所起」。[69]以魏晉鄴城戰事為鑒可知,歷來守鄴者必與三台共存亡,三台在則鄴存,三台失則鄴亡,如西晉末王浚伐成都王穎。


那麼,在鄴城駐有重兵,三台未遭攻擊、成都王穎穩坐於鄴之時,誰人可能登上三台?從容「斧砍」平夷堂,將其破壞之?深思之,其實毀壞「平夷堂」的方式也有歷史信息在焉,「以斧砍之」而不是常見的火燒之。表露出「平夷堂」毀壞者的從容,具有毀壞目標的選擇性。我們假想,倘若是盜寇攻城,則利在速決,火攻為便。正如前揭陸雲與其兄陸機書中所言,三台最怕火攻,「若焚台、當云何?」盜寇一般不會放棄威懾巨大、運用便利的火攻,而採取有選擇的,有目的、從容的、斧砍的方式來毀壞三台上的「平夷堂」,卻不去顧及三台上的其他物品。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是鄴城的統治者自己來毀壞平夷堂,疑惑即可迎刃而解。三台為軍事要地,駐有重兵,每台之上,皆有一百多間房屋建築。火燒「平夷堂」必延及其餘,斧砍之則能保全其他。在顧忌三台駐軍及其他建築安全的前提下,「斧砍之」是既毀壞「平夷堂」又維護三台安全的最佳方式。毀壞平夷堂的嫌疑,非成都王莫屬。如果我們將「平夷堂」被毀與曹操高陵被毀這兩件事情放在一起來看,就會感到這絕非巧合。這兩件事情只有成都王穎可為、能為、有必要為。這一時期,鄴城統治秩序穩固,沒有受到過外來軍事威脅,更無三台失守的記錄。在排除外來因素的前提下,大張旗鼓的毀曹操高陵,毀三台上的曹操紀念性建築平夷堂。就只能是成都王穎可為與能為的行為。歷史上,統治者為了清除舊王朝的影響,毀壞舊王朝的陵寢及廟堂建築,以為厭勝之術,早已有之,如王莽篡漢,憂劉氏反抗,「又感漢高廟神靈,遣虎賁武士入高廟,拔劍四面提擊,斧壞戶牖,桃湯赭鞭鞭灑屋壁。令輕車校尉居其中,又令中軍北壘居高寢。」「及事迫急,亶為厭勝。遣使壞渭陵,延陵園門罘罳,曰:『毋使民復思也。』又以墨洿色其周垣。」[70]鄴人張承基的「妖言」很可能效仿陳勝吳廣的方式,假借曹操的亡靈,以復興曹魏為號召,因而引起成都王穎的驚恐,那麼,毀「平夷堂」以破「妖言」,毀曹操高陵以泄「妖氣」,就成為成都王司馬穎的厭勝工具。


在進行上述考證之後,我們可以將殘缺的歷史記錄碎片連綴起來,試著復原一下西晉晚期鄴城發生的政治事件及曹操高陵被毀的聯繫:晉惠帝元康九年正月,成都王穎受命,以鎮北大將軍、監鄴城諸軍事的身份,出鎮鄴城,負責監製曹魏遜帝—陳留王曹奐。四月,鄴人張承基等以曹操亡靈為號召,建立權力組織,「妖言署置,聚黨數千」,圖謀叛亂。叛亂圖謀平息後,為破除「妖言」,震懾叛亂者、剷除叛亂者的精神寄託,成都王穎派人毀曹操高陵,並毀三台上的曹操紀念性建築平夷堂。晉惠帝永寧二年、即太安元年夏,陸雲由清河內史轉任鎮北大將軍右司馬,到鄴城任職。陸雲以司馬身份視察鄴城時,看到曹操高陵出土曹操遺物,致信其兄陸機,告知其所見曹操遺物概況,並拿取曹操遺物中剔牙籤一枚,送與其兄留念。其後,這批遺物被送往鄴宮,交曹魏遜帝——陳留王曹奐。同年,曹奐死去,死因不明,《三國志》卷4《魏書·三少帝紀》裴注引《魏世譜》曰:魏晉禪代,「封帝為陳留王。年五十八,太安元年崩。謚曰元皇帝」。[71]


我們將鄴人張承基之亂、曹操高陵被毀、平夷堂被毀、陳留王曹奐之死聯繫在一起,將上述四件事情與西晉晚期的歷史聯繫在一起,歷史的霧團稍許會清晰起來,此時,正當西晉宗室混戰方興未艾,「八王之亂」正在逐漸白熱化,作為「八王之亂」的主角,成都王司馬穎一方面要應對與諸王的爭鬥,一方面要鞏固鄴城的根基。二者之中,鞏固鄴城首當其衝。這不僅在於鎮守鄴城、監控陳留王及曹魏宗室、防止曹魏死灰復燃,是西晉王朝賦予成都王穎的主要任務,而且只有鄴城鞏固,他才能夠放心逐鹿、問鼎中原,投身於與諸王的皇位爭奪。所以他不會容忍鄴城萌生動亂,不會寬容曹操及曹魏孑遺的精神影響。一旦有與曹魏相關的風吹草動,將其消滅於萌芽之中,便是他的不二之選。因此,鄴人張承基之亂平息之後,毀曹操高陵、毀平夷堂,不僅是成都王司馬穎的厭勝之術,也是他鞏固鄴城的重要舉措。而將曹操高陵中遺物送往宮,則含有威懾之意。曹奐是否因此憂懼而死,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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