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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三板:26歲被抓,62歲出獄?吳英,今日減刑為有期25年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吳英執行羈押、服刑已經11年。25年有期徒刑,該從何時算起呢?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不考慮以後的減刑,26歲就失去自由的吳英,62歲才能出獄!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 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刑事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鑒於罪犯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罪犯吳英到庭參加訴訟。吳英的親屬吳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街道基層代表參加了旁聽。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聽取了各方意見。經審理查明:吳英在減為無期徒刑後,能服從管教,積極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無違規扣分;認真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成績良好;積极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期間共獲得9個表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罪犯吳英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庭審結束後,吳英父親吳永正在接受第一財經等媒體採訪時表示,此次吳英減刑案庭審,浙江省高院事先並沒有通知家屬。他們是昨天上午11點多網民打電話告知的。吳永正還表示,減刑對吳英來說是好事,但對他來說無所謂,這是司法程序問題。


吳英案大事記:

2007年2月7日吳英在首都機場被東陽警方抓獲,並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

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並處沒收吳英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吳英不服判決上訴。在各方關注下,吳英案改判,從死刑改判為死緩,後又改判為無期徒刑。

2011年4月二審開庭時,吳英主動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繼續否認集資詐騙罪。吳英二審代理律師稱,吳英檢舉7名官員。

2012年3月14日,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溫家寶兩會結束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吳英案」的三點表態。「我注意到,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十分關注吳英案。我想這件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

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第二,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

第三,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

2012年5月,吳英案判決結案,結束了司法程序,但吳英和她旗下的本色集團的財產卻沒有隨著案件判決得到處置。吳英方面多次申請未果。

2013年5月,吳英方面提出行政訴訟,將東陽市政府列為被告,東陽市公安局為第三人。本色集團和吳英方面提出,東陽市政府干預司法,至今不準東陽市公安局返還原告公司財產及營業執照。

2015年11月23日,金華中院作出裁定,不予立案。吳英方面的上訴在2016年也被浙江省高院駁回。吳英方面隨即發起再審申請。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派法官前往浙江省高院,就吳英訴東陽市政府一案,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

吳英今年37歲,出生在經濟發達的浙江省東陽市。吳英跟隨親屬學美容技術,在當地開了家女子美容院,從此做起了生意。

2006年4月,年僅25歲的吳英在東陽註冊成立了10餘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後來又註冊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從事的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等。在30歲前,吳英就頭頂「富姐」光環,關於她所擁有的財富,也引發外界猜測。曾有傳聞她的資產高達38億元,她也由此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正當外界紛紛將目光對準吳英,猜測她是如何以25歲的年齡就坐擁如此龐大的資產時,2007年2月初,吳英卻在北京首都機場被東陽警方抓獲。警方隨後發布消息稱,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和她的本色控股也從此倒下。

2009年4月16日,金華中院開庭審理吳英案。根據檢方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餘元。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由此,外界才獲知,吳英和她的本色控股迅速崛起的原因,是來源於對外借債。

對於檢方指控,吳英表示不認可,她強調自己都是正常經營,如果不被抓,肯定有利潤還掉這些借款。吳英的代理人也為她做了無罪辯護。2009年10月29日,金華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吳英不服,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實際騙取3.8億餘元,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對吳英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法複核。最高法複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重新審理後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

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此後,吳英進入監獄服刑。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吳英減刑一案,併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目前仍在監獄服刑,其刑期已經超過10年。

雖然量刑部分已經結束,但關於涉案財產的處置,吳英和她的家人一直存在異議。吳英的家人從2013年開始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東陽市政府在此問題上的行政行為違法。吳英通過代理人提起的訴訟先後被金華中院、浙江高院裁定不予立案後,吳英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今年1月26日,最高法院派員前往浙江省高院,聽取吳英代理人的意見。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最高法的這一安排,應該與近兩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些相關文件有關,這讓他們看到了案件獲得立案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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