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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扔蘋果把女嬰砸傷,賠3萬就要跳樓,網友:真是不知好歹

自己的女兒把別人三個月的嬰兒,砸成終生殘疾,右腦失去功能,毀了一家人的幸福!自己才賠付3萬元已經夠可恥了,還去跳河威脅誰!在重症監護室,每天都用1萬多,而且嬰兒的父母沒有要求追究扔蘋果的11歲女孩的刑事責任,扔蘋果女孩的父親當著警察表示:「我願意負一切責任」!難道警察一走,這女孩的媽就要翻臉?

一、無心並不代表無責,還是要看有沒有過錯!

經過調查最終確定肇事者為家住該棟某單元的一名11歲女童陳某,事發時其獨自在家 。 當時,陳某在家中客廳看到一個被家裡所養寵物狗咬過的蘋果,遂拾起將其投入陽台上餵食寵物狗的盤中,不料蘋果落至陽台台階上,並經過陽台台階與護欄間空隙墜落樓下,砸中正好經過此處的董某懷中的女嬰頭部。

而陳某的母親認為孩子是無心的,不應該承擔這麼多的賠償責任,同時陳某的父親以妻子要跳河,如果出事了要讓受害人家人承擔責任。

二,如果陳某母親跳河了,那麼女嬰家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相反仍舊可以向陳某家人主張賠償責任。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該案中陳某家人以妻子要跳河相威脅,主張如果跳河出了人命需要其承擔責任的說法,不能成立。

因為:並不是女嬰家人逼迫陳某母親跳河;陳某母親作為成年人,應當自知跳河的風險和可能出現的傷亡結果,如果確實跳河,那麼也應當視為自陷風險的行為,與女嬰家人無關。

其次:

客觀的說,即使陳某母親跳河,並不能免除陳某家人對女童賠償的責任,因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陳某作為未成年人雖然不能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其監護人在存在監護過失的情況下,應當對女嬰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個主題是陳某的母親和父親。此責任不因陳某母親的死亡而免除。

最後:

雖然陳某家人確實覺得冤,但是將心比心,人家孩子現在還在重傷治療中,你們作為侵權人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但是對於受害人來說孩子的未來才是他們最擔心的,是否會留有後遺症。

三,嬰兒家長可做好訴訟準備

現在對方家長傳出「跳河」說辭後,嬰兒家長可做好訴訟準備了。

因為這可能是對方耍賴的前奏,建議嬰兒家長馬上跟對方協商,若再不支付相關費用,直接提起訴訟,尤其是對對方名下財產做好相應處置,以防轉移、隱匿財產事件發生。按照嬰兒目前的癥狀看,終生殘疾肯定是落下了,因此其賠償金不在少數,不會是幾萬、十幾萬就能解決的了的,這筆費用,普通家庭的話想一下子拿出,還是比較困難。

說實話,如果事情發生後,對方家長能心平氣和、有理有據的協商,該賠償的錢盡量賠償,嬰兒家長不至於把事情做絕,但按照目前情況看,對方貌似態度不怎麼好,必須做好訴訟準備了。好在現在相關證據比較好收集,在備好醫院各種檢查、收費證據後,可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並對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有句話怎麼說來著: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相比較而言,誰應該更悲傷?誰應該感覺更冤枉呢?事已至此,作為成年人,與其不作為不如積極協商賠償事宜,爭取孩子度過難關,這樣不僅能將事情圓滿處理掉,而且作為父母也給自己的孩子上了生動的一課,那就是——勇於承擔錯誤,而不是胡攪蠻纏。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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