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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員的「天堂」和「地獄」

之前我們在之前我寫《只有現代人才愁嫁?》時候說過宋朝是文官的天堂,因為他對文官的寬容,即使頂撞皇帝也不會被判死刑;因為他重文輕武,做到正一品的官員全是文官;因為他的廣納人才,只要通過了科考就可以授予實職;還有因為他的高收入,即使只有正當的收入就可以讓一個官員過富豪的生活。

當然宋朝一樣有貪污的,可是貪污的官員沉寂幾年,換個地方照樣當官。這些都可以使得其他朝代的官員羨慕嫉妒恨。但是有天堂必定有地獄,宋朝官員也有一條高壓線,這條高壓線根本不能碰,有的宋朝官員說,就是這條高壓線致使宋朝「官不聊生」。

到底是什麼制度,能讓幸福指數最高的宋朝官員說出這樣的話?其實這條高壓線就是冤假錯案的問責制度。

宋朝規定,每個地區設有兩個案件審理機構,罪犯有上訴的權力,如若罪犯上訴,原案審理人員就要迴避,交由另外一個機構,從頭開始審理。

北宋時期犯人有三次翻供的機會,而南宋改為了五次,案件審理結束後,所有參與案件審理及討論的官員全部要在判決書上簽字,一旦出現問題,就照著簽名抓人。

宋太宗時期,開封百姓王元吉的繼母因與他人通姦,害怕事情敗露,便惡人先告狀,誣告王元吉在她的飲食中下毒,意欲謀害她。為置王元吉於死地,王元吉的繼母還向法官行賄。最後,王元吉被屈打成招。臨刑前,王元吉大聲喊冤,他的妻子也到上級部門申訴。經三次複審,案情終得大白,王元吉被無罪釋放,宋太宗又賜其妻十匹帛。而開封府相關官員,則被盡數流放邊關。

每次看電視時,縣官到了大堂上,審理案情,每當問不出結果,或者供述的口供和他所想的不一致時,官員便一拍驚堂木:「來人,大刑伺候!」在宋朝是不太可能出現的。不是不能打,宋朝規定,刑訊只能打板子,一名嫌犯不管庭審多少次,刑訊最多只能三次;兩次刑訊之間須相隔二十日以上;被打最多不能超過200下。這也避免出現屈打成招的現象。

有一個姓梁的婦女被抓,理由是與姦夫合謀殺死丈夫,被判死刑,他不服對她的審判,連續翻供十次,時間長達九年。第十一次,所謂的姦夫已經病死了,最後因證據不足,疑罪從輕,被流放。

古代案件都是本著對死者的負責的態度,沒有證據證明她沒殺人就不能放了她,可是又不能冤殺她,所以疑罪從輕已是當時最能體現法律精神的表現了。對一個平民百姓的案件,能重審十一次,一是因為宋朝官員對案件認真負責的態度,同時也證明宋朝不會隨意實行嚴刑峻法,屈打成招。

被稱為「法醫學之父」的宋慈,四任提點刑獄公事,利用工作的經驗總結著出對法醫學 具有重要意義的《洗冤集錄》,而他所任的「提刑官」,是宋朝對案件審理和查驗的一個重要職位,這也變相的證明宋代對案件是否被錯判的重視。

一旦出現錯判,最輕就是三年有期徒刑,三年只是最低限;宋朝法律規定:錯斬一人,主審官流放千里,錯斬兩人流放到窮鄉僻壤,如果錯斬三人那就要到千里之外坐牢了,如果犯人還沒被處決就及時糾正,罪責可以減一等,如果故意重判,犯人被判什麼罪,主審官也判什麼罪,

在宋朝對冤案的問責制最厲害的表現,沒有時間的限制,可能有的官員早已退休,已經雪鬢霜鬟,一個案件追查下來,就被帶上枷鎖抓走了;不受權勢的影響,一次宋太宗的皇子犯了法,找太宗求情,被訓斥了一頓,交由相關部門定罪;更沒有商量的餘地,即使碰到天下大赦,被問責的官員也不在赦免的行列。即使受完處罰,以後晉陞也和此官員無緣了,而且為了身家性命考慮,下級官員一般不會為了維護上級官員,選擇聽從或者無視案件審理中的錯誤。

更有甚者,宋朝自神宗之後規定:後任的官員,只要發現前任判錯的案,立刻就能啟動翻案,誰將案件推翻,並正確審理了,直接陞官重賞。

即使在北宋比較混亂的時期,作為大奸臣的蔡京,也不敢隨意違反這個規定。一次他處理一樁案件,因辦案不公被百姓告了,按律判處蔡京處置失誤,蔡京也只得乖乖認錯賠錢。

因為宋朝的法律比較寬容,而又對冤案處罰比較嚴苛,所以兩宋三百多年的時間,很少出現冤假錯案。最大的冤案就是岳飛案,可岳飛其實是政治鬥爭的犧牲品,而對於百姓,被判冤案沒被昭雪,或者主審官員未被處理的,不能說完全沒有,但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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