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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文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完善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3月23日發布《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要按照相關規定劃定保護區,運營期間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有關作業要按程序徵求運營單位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隨著近年來運營里程迅速增加、線網規模不斷擴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壓力日趨加大。《意見》旨在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務品質。

根據《意見》,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擬訂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運營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地方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做好反恐防範、安檢、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根據應急預案調動行業裝備物資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部負責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擬訂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規及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範、消防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工作職責。

《意見》要求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強化技術標準規範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和引領作用,以保障建設質量和安全運行為重點,進一步修訂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

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對運營全過程、全區域、各管理層級實施安全監控。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建立健全行業運營服務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制度、服務質量考評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監管。依法推進運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營單位要依法做好運營安全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強化關鍵設施設備管理。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關鍵設施設備運營准入技術條件,加快推動車輛、信號、通信、自動售檢票等關鍵設施設備產品定型,加強列車運行控制等關鍵系統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維修技術規範和檢測評估、維修保養制度。建立關鍵設施設備全生命周期數據行業共享機制和設施設備運行質量公開及追溯機制,加強全面質量監管。

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深入開展行業運營人力資源跟蹤研究,評估行業人才發展水平。鼓勵各類院校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專業或者專業方向,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體系、職業技能鑒定機制,完善列車駕駛員職業准入制度,規範和強化行車值班員、行車調度員等重點崗位職業水平評價,建立從業人員服務質量不良記錄名單制度,規範行業內人才流動。記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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