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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毀約不還錢,還私下賣了房?嚴懲!

債務人潘某喜為其兒子擔保50萬元,先後三次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三次承諾均未履約,最終還因私下變賣房屋,還將所得項項移作他用,觸及刑事犯罪。

近日,台州市黃岩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潘某喜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今天就來講講這個賣房拒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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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後還10萬

2013年,小潘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其父潘某喜為其但保向胡某借款50萬元,借款到期後,小潘還了10萬元後再也沒有能力償還餘款。

訴至法院

2016年年初,胡某多次催討無果後訴至法院,要求小潘、潘某喜歸還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及律師代理費等。

法院調解後付10萬首期

2016年3月23日,經黃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分三期償還的協議,小潘在調解當天支付了第一期借款10萬元後,又沒了下文。

進入執行階段

2016年4月,胡某坐不住了,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查封房產

2016年4月25日,黃岩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確定小潘、潘某喜向胡某支付本金30萬元及利息、律師代理費1.6萬元等,並依法查封了潘某喜名下的兩處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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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執行和解

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潘某喜又主動請求跟申請人胡某協商還款,並以他用為由要求解除對其名下兩處房產的查封。

申請人心軟申請解除房產查封

面對潘某喜的請求,胡某心軟了,跟潘某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潘某喜給付了10萬元。申請人胡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房產解除查封。

之後,潘某喜又償還了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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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賣房產

不料,在執行過程中,潘某喜於2016年6月18日、8月25日,在其沒有履行完案件債務的情況下,私自將其名下的兩處房產分別以百萬元均出售給他人,也未向法院申報房屋出賣事宜,且將房產出賣所得款項移作他用。

人間蒸發

此後,潘某喜不見蹤影不接電話,恰似人間蒸發,拒不履行剩餘債務15萬元及利息等。

公安抓獲

2017年7月31日,潘某喜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年8月3日,潘某喜終於把餘款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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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喜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喜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已履行完畢全部執行義務,依法並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完-

說起刑事犯罪

大家都會首先想到盜竊、搶劫、詐騙之類

很少有人想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這個偏冷門的罪

甚至太多人認為只是欠錢嘛,難不成還會犯罪不成?!

是的,會犯罪!

而且還會一不小心就犯了這個罪

快跟著小編學習下「拒執罪」吧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該條規定的解釋:

1、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所作的裁定屬於本條規定的裁定。

2、下列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為以下八種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來源: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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