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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金名將岳飛被害後,看看秦檜是怎麼對待岳飛的妻子的?

在中國古代,一旦主人犯事,那他的家人難免逃脫不了被處罰的命運。即「一人獲罪,殃及滿門」是也。

岳飛一回到臨安,即被秦檜網羅「謀反」罪名下獄,前有結怨於高宗秦檜,後有金兀朮言稱「必殺岳飛而後可和」,岳飛終以「莫須有」之罪被殺。

岳飛(1103—1142),字鵬舉,宋相州湯陰縣(今河南安陽湯陰縣)人,南宋抗金名將,中國歷史上著名軍事家、戰略家,民族英雄 ,位列南宋中興四將之首。他於北宋末年投軍,從1128年遇宗澤起到1141年為止的十餘年間,率領岳家軍同金軍進行了大小數百次戰鬥,所向披靡,「位至將相」。

岳飛的第一個妻子姓劉,在丈夫從軍離鄉後改嫁他人。婦人改嫁在宋時既不恥辱、也很尋常,但後人受明清貞節觀念的影響,習慣上將岳飛後妻李娃說成是他的元配夫人。李娃比岳飛大兩歲,結婚時已近而立之年,遠遠超過了正常婚齡,具體原因待考。

岳飛還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名叫岳安娘,早已出嫁,史書上並沒有其被波及的記載。小女兒岳銀瓶,幼有至性,通書史,知大義。父親被害後,欲叩闕上書,均無果,遂抱銀瓶投井死,由此世人稱為"銀瓶小姐"。她也算是間接因岳飛冤案致死,後人譽其為孝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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