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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隴‖大饑荒時期的勞改農場:吳安屯農場

故紙故事,故紙堆中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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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sishuzhai1966

在1959至1961年這三年災害時期,在每一座勞改農場中進行勞動改造的各種犯人,除了要忍受當時普通人都忍受的飢餓外,還要被迫參加重體力勞動,同時因為他們身份是被專政的「階級敵人」,受到各種歧視和「忽視」,生存環境更加惡劣,由此導致在勞改農場中出現了大量非正常死亡的現象,當時的勞改農場儼然是一個「死亡集中營」。

這個話題,筆者已經寫過一篇《死亡集中營:大饑荒時期的勞改農場》(點擊文章名查看)。近期筆者又收到了一份有關勞改農場死亡情況的官方通報,在這份通報中提到河南省延津縣吳安屯勞改農場在1959年至1960年4月期間該農場所出現的大批犯人死亡的情況,以下是摘錄的部分內容:

我們在三月下旬接到群眾檢舉延津縣吳安屯勞改農場違法亂紀材料以後,共同組織力量,配合該縣公、檢、法組成聯合檢查工作中,在地、縣委的正確領導下,經過近月來的深入檢查,認為該縣看守所、吳安屯農場幾年來在改造罪犯工作上,工農業生產上是有成績的。但是,在勞改工作上和幹部作風上也都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現將初步調查情況作如下彙報:

五九年看守所、吳安屯農場共死亡犯人38名,占當時在押犯人總數304人的12.49%。60年元月至4月份,共死亡犯人38名,占目前在押犯人18%。尤其是吳安屯勞改農場59年12月到60年4月23日,共死亡犯人39名,占犯人總數24.37%,其中59年12月死11名,60年元月死11名,二月死12名,三月死5名。而該縣共向專(區)報死亡犯人8名,只佔實死犯人數的20.5%。正如勞改副股長陳**說:「這不是啥好事,可以少報幾個」的不忠誠欺騙組織的論調。

(材料來源:河南省公安廳、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鄉專區公、檢、法三個機關對延津縣看守所、吳安屯勞改農場犯人大批死亡、瞞產、偷盜等嚴重違法亂紀情況的初步調查報告的通報》,後面所引用的材料相同。)

吳安屯農場位於河南省汲縣、延津縣交界處,成立於1956年,隸屬於延津縣公安局,從上述內容看,規模並不大,在此勞動改造服刑的犯人約在200人左右,饑荒發生的1959年至1960年上半年,該農場出現了大批犯人死亡的情況,在這份通報的後面內容中提到「五九年以來犯人死亡的數字比例已達到30.49%」,如此高的死亡率讓人咋舌。通報也分析了出現大面積死亡情況的原因:

為什麼犯人會大批死亡呢?我們認為:

(1)不能堅決執行「懲罰管制與思想改善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向結合」的方針和「階級鬥爭與人道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沒有認識到犯人是社會上一部分勞動力,沒有千方百計的想辦法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因此,管教幹部既不積極領導生產,又不加強對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

(2)對抓好生活、衛生工作為政治思想改造服務,為生產服務的觀點不明確,不能很好管理犯人生活,降低吃糧標準,如從59年10月份王副局長將犯人吃糧標準每月降低到24斤,管教幹部蘇**卻私自降到16斤6兩,每人每天只合半斤多一點。同時,佔80%以上是紅薯面,加上吃的菜又是干蘿蔔纓和老白菜幫,煮不爛,犯人吃了拉肚子,使大部分犯人身體瘦弱和浮腫,這樣持續20餘天,病犯突然上升到60名,占犯人總數23.7%,從此犯人死亡逐月增加。

(3)工作不深入,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即是發現問題,也是採取消極態度不予及時研究解決,掌握犯人思想動態不夠,缺乏經常進行政治教育,以懲辦代替教育,採取捆、綁、帶背銬、關禁閉的手段,死在禁閉室3人。如倒算犯徐好金,男,60歲,因其消極怠工,管教幹部王**給其帶上背銬,用繩將腳捆住,並系在手上,捆成「燕子飛」,死在禁閉室內;

(4)冬季天冷,春季系多病季節,一部分老年犯體弱力衰,有的老病複發,經醫治無效而死亡。

以上四點原因與前文《死亡集中營》中所依據的文件分析的相差不多,但是兩者相較吳安屯農場在糧食供應上更少是主要原因,只有16.6斤(陽新硫磺礦供應量為45斤),且這部分糧食中絕大部分是紅薯面。關於糧食的定量問題在通報中有一個細節的描述值得注意,王副局長下調了定量到24斤,管教員又「私自」下調定量到16.6斤,顯然這種行為被定義為個人行為,而非組織行為。在這裡筆者無法判斷其定義的正確性與否,按照通常的想法來說,減少糧食定量一定與缺少糧食有關,但在通報中提到的其他內容中,明顯地可以看到吳安屯農場並不缺少糧食,至少,吳安屯農場通過隱瞞產量所存留下來的糧食如果能夠給犯人食用一點點的話,也不至於死掉這麼多人:

三、隱瞞產量,套購國家糧食:

五九年麥、秋兩季共收入糧食141346斤,其隱瞞糧食37423斤。勞改股副股長竟向糧食局私自多報147名犯人,套購國家3500斤小麥。不但如此,更嚴重的是用欺騙手段,以麥種籽不夠為名,套購國家糧食4000斤,用在幹部小伙上大肆揮霍浪費。……

在通報中甚至還提到聯合檢查組在入場進行調查之前,為隱瞞事實他們還掩埋了一萬四千斤糧食:

問題被揭發後,涉及到有關人員,本應老老實實的檢查交待問題,反而變本加厲的進行隱瞞,攻守同盟,使錯誤更加嚴重。如勞改股陳副股長獲得檢查組要進行檢查的消息後,竟於3月21號暗地給農場寫密信一封說:「群眾檢舉農場有瞞產行為,要組織人員檢查,希做好準備,我想早去一天,恐大家懷疑,千萬保守秘密」,農場場長王**接信後,召開緊急會議進行謀策,決定將隱瞞的糧食全部埋起來,抽出12名犯人埋糧,並說:「都不準說,誰說誰負責」。管教幹部王**說:「行動必須迅速,要絕對保守秘密,千萬不能暴露,叫幹部受了處分,這都是為了你們」,並用12斤小米給埋糧犯人做了夜飯,將14003斤糧食埋入地下,上面打夯,種上菜澆了水,到天明未埋完,將余之糧食埋到煤內,此種目無法紀的行為,性質嚴重,手段惡劣,已達到登峰造極。

如果說隱瞞下來的糧食是留給農場的管教幹部和職工的話,拋開見死不救這樣不人道的因素的話,那麼通告中所提到的該縣政法系統的另外一種行為則更為惡劣:

以王副局長、陳副股長為主,用勞改股稻穀245斤,換回農場小麥159斤,黃豆330斤,江豆200斤,綠豆30斤,又套購看守所白面1111斤,大米620斤,多佔犯人糧票100斤,食油150斤。上述之物品,公安局小伙全部揮霍了。竟不顧國法黨紀,以公安局局長明*、副局長王**、政治協理員劉**、勞改股副股長陳**、法院院長郭**、副院長劉**為主,共套購國家白面149斤,大米165斤,食油41斤,黑白布133尺,棉花36.5斤,多佔糧票60斤,長期惜(借)用公款86元不還。

筆者不知道當時糧食供應的具體規定是什麼,但按照上述內容來看,在押犯人應有固定的糧食定量,糧食局按照定量撥給管理犯人的機構,然後由監獄、看守所、農場統一管理,由於犯人是在押和在農場勞動改造,讓他們吃多少就由具體管理者來定了,在糧食匱乏的大饑荒年代,截留、剋扣犯人糧食的事情就會發生。可以說,犯人原本不多的定量被剋扣下來一斤,犯人存活下來的希望就會少一分。回過頭來看,說農場管理者「私下」減少定量是有原因的。

吳安屯農場的慘狀,被人舉報,引起上級的重視,派人調查,才得以讓人知道。這份通報沒有寫對相關人員從處理結果,但從通報中的「在勞改工作上和幹部作風上也都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的定性來看,這只是工作方法和作風上的問題,想必不會有太嚴厲的處分,何況死的都是「專政對象」。

查看有關資料,吳安屯這個地名以前叫「王段屯」,據說明末黃河泛濫,此地受到災荒,迫使村子西移,期間,有個叫吳安的里長為他們提供了救助,安排食宿等十分周全,他們很是感激吳安,吳安去世後,他們將此地改名為「吳安屯」。吳安屯從名字起源來看,雖然因災而起,但卻是個充滿愛的名字,幾百年後,此地有難,但卻沒有吳安在世了……

【後記】本文本來可以起個吸引眼球的名字,但害怕通過不了審核,還是常規一些吧。民間資料的收集,因條件所限,很不系統,但收集多了總是有同類的材料出現,因此,利用材料來講述歷史,筆者對一個話題會隨著新材料的出現而不斷地補充內容,從系統性上來講,可能欠缺了一些。或許,這是民間歷史研究的一個普遍現象,希望大家能夠理解。另,文章下端的廣告,如方便點擊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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