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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支付行業的兩種「價格管制」策略

所謂價格管制是指通過人為的力量對市場正常的交易價格進行限制的行為。常見的價格管制包括兩類:設置最低價格(設下限)和設置最高價格(設上限)

在討論支付行業的價格策略前,先對幾個概念做介紹:

商品、服務的價格是如何決定的?

很多人會有一個誤區,商品服務的價格是由其成本決定的。生產成本越高的東西,價格就應該高。成本越低的東西價格就越低。這就是為什麼以前經常能聽到 「麵粉決定麵包價格」,「地價決定樓價」的說法。

但實際上這是一個錯誤的理論。可以通過一些例子來說明: 比如鑽石為什麼能賣那麼貴,不是因為他成本高,而是因為他控制產量,同時供給者通過營銷的手段創造了用戶的需求,導致價格可以上去。這就是「物以稀為貴」的原因。類似的,一瓶成本很低的礦泉水,在一個沒有淡水的荒島上,你也會願意用貴的財物去交換他。因為他稀少,而你又有這個需求。

經濟學普遍接受的理論是價格是由供需關係決定的。

下面圖1是一個供給、需求曲線圖(不懂的同學,請自行百度)。 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之間的價格均可以有商品成交,但只有在供給和需求曲線相交的那個點的價格,市場總的成交量達到最大。這個交叉點也就是理想狀態下商品的價格。但是實際市場很難達到理想狀態。實際商品的價格是由市場上一筆一筆的實際交易反映出來的。

市場上未成交商品的最低出售價或最高求購價就是這個商品的市場價格。雖然他不是上述供給和需求曲線的相交點,但他也是受供給和需求關係影響的。

看看下面的股價其實就很好理解了。賣1價或者買1價就是這個股票的價格,因為差不多你出這個錢,你就能在市場上賣出一隻股票或者買入一隻股票。

(P.S. 同理房價也是一樣。不是由地價決定的,而是由買房人和賣房人一筆一筆的實際交易決定的 )

商品服務交易涉及的環節

以傳統的零售行業為例,整個銷售環節會有以下幾個節點:

生產商,分銷商, 零售商。

生產商是商品的生產者。他以統一的出廠價將某種商品(商品A)賣給分銷商,分銷商又會以另外一個價格賣給零售商,從中賺取差價。

生產商的「價格管制」行為

實際的環境中,某個生產商A的商品A在市場上的分銷商可能會有很多家。分銷商之間可能會存在競爭,爭奪零售商的供貨資格。分銷商賣給零售商的價格就是由這個市場上多個分銷商和多個零售商之間買賣的需求而決定了(假設市場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零售商從分銷商那購買商品A的價格為P0, 參考圖1中的示例)。

生產商出於不同的目的會有控制分銷商向零售商的供貨價格的做法。這些做法會有兩種情形:

情形1. 要求分銷商向零售商供貨價格不得超過P2 (P2小於P0)。即:設置價格上限。

情形2. 要求分銷商向零售商供貨價格不得低於P1(P1大於P0)即設置價格下限。

情形1往往是生產商A為了和生產商B競爭(生產商B生產商品A的同類商品,商品B),他預期達成的目的是零售商從分銷商那以低於P0的價格P2購買商品A從而有更多的零售商會買入商品A。生產商與所有分銷商簽署價格協議約定其向零售商供貨價格不得超過P2的行為,我們可以稱之為設置上限的「價格管制」行為。

而情形2則一般是生產商A在和同行競爭不激烈的情況下,生產商A希望維護整個供應鏈條的穩定,讓分銷商之間避免價格戰,各自都有足夠的盈利空間。因此與所有分銷商約定其向零售商供貨價格不得低於P1。這種可以稱之為設置下限的「價格管制」行為。

「價格管制」導致的後果

上述兩種情形中,「價格管制「的行為是否能達到預期呢?

對此,我們一 一進行分析。

情形1中生產商設置價格上限的行為類似於在圖1的供給曲線上在P2價格出畫了一條橫線,整個市場的商品成交量反而下降了,因為價格越低,供給越少(P2橫線與供給曲線相交點在橫軸的值小於市場理想狀態下的成交量Q0)。成交量下降導致的肯定是整個市場上出售商品A的零售商數量也下降。這和生產商A的初衷可是違背的。

如果生產商A真的設置價格上限,分銷商和零售商也是有能動性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零售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給分銷商好處,使得分銷商依然有利可圖,依然會使得市場上商品A的成交量(分銷商賣給零售商的成交量)儘可能的趨向正常狀態下的市場成交量。但不管怎樣,生產商A原有的預期是沒法通過限制分銷商的價格來實現的。這就是典型的事與願違的情形。

實際上只有生產商A自己的出廠價格才能影響分銷商的供給,才能最終影響分銷商向零售商的供貨量及價格。另外一種途徑是把產品做好,讓零售商對這個產品有更大的需求,這樣也能增加市場上這個商品的成交量。

情形2中生產商A在一個競爭不激烈的環境中,設置分銷商向零售商供貨的價格下限。使得分銷商之間不能打價格戰。為了競爭向零售商的供貨資格,他們只能在價格以外的維度開展競爭,比如說對零售商的服務,售後等維度。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分銷商提供的服務越好,零售商對這個商品越滿意(提升了零售商對這個分銷商所銷售產品的需求),願意銷售這個商品的零售商也就越多。

支付行業的定價及對商戶扣率的限制行為

討論了上述零售行業的價格機制,價格管制的行為及實際導致的後果之後,我們再正式進入正題。在支付領域如果使用上述手段對商戶端的價格做限制,會有什麼樣的效果呢?

結果其實很明顯,那就是和上面案例討論的結果會是非常類似的。

支付行業中,卡組織或第三方支付機構就等同於上述案例中的生產商。收單機構就等同於分銷商。

終端的商戶和零售商是一回事。

卡組織,收單機構向商戶出售的商品就是支付服務,這個服務也是有價格的。他的價格決定機制和零售商品價格的決定機制其實是也是一樣的。

如果支付機構為了和其他支付機構競爭,在支付通道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去干涉或限制收單機構給商戶的扣率(設置價格上限)其實結果就是事與願違。

而支付機構在擁有了一定市場優勢之後(如:擁有了優勢的用戶資源。其實就相當於上述案例中說的,把支付服務這種產品做的非常好,讓用戶喜歡這種支付方式, 從而商戶對這種支付服務有很大的需求),支付機構其實是可以考慮對收單機構設置商戶扣率下限的。讓收單機構之間從價格以外的維度開展競爭,比如給商戶提供的各類服務。從而提高整個支付品牌的商戶滿意度和用戶滿意度,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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