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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俊:徐五納稅——南宋鄉村居民納稅應役若干情境演繹(一)

原標題:傅俊:徐五納稅——南宋鄉村居民納稅應役若干情境演繹(一)



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的納稅應役是活生生的社會行為,牽涉城鄉千家萬戶。作為南宋王朝的「編戶齊民」,村落中的一戶戶人家有了統一的稱呼——「鄉村戶」,他們被分成不同的類別和等級登記於官方簿籍中,並由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權利、限制和義務。有田產的人家——官府稱他們為主戶——必須繳納土地稅(夏、秋二稅)以及各類附加稅;無田產的客戶雖沒有二稅負擔,但有的地區仍需繳納身丁錢等其他雜稅;此外,人們還須按財產多少應付種種的「役」。只是各地民戶具體的賦役負擔很不平衡。無論是地方官府徵收賦稅的流程,還是鄉役制度的實施、特質與影響,經過學者們長期的考索、分析,學界已有較清楚的認識。這些也為下文嘗試不同視角的考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村落中的某個居民究竟如何繳稅、怎樣應役?圍繞納稅、應役,會在村落中呈現怎樣生活場景?為便於探尋更鮮活的歷史情境,筆者試圖在文獻中為這兩類事務分別找一位行動主角:一位是饒州浮梁縣的徐五,一位是建寧府建陽縣九都的石才。以他們為中心,分別演繹經文獻整合的納稅、應役圖景。這些畫面可能是拼湊的、虛擬的,但其中或許也有丁點接近歷史事實。



徐五,約生於南宋孝宗朝(1163-1189),家住饒州浮梁縣的某個村落,人們習慣稱他為「徐五秀才」。家中有些田產,按法律規定,他必須繳納夏、秋二稅,以及其他一些法內、法外的繁雜稅務。徐五和多數宋人一樣,並不一定覺得這是官府的「剝削」,就如袁采對他子孫的告誡:「凡有家產必有稅賦」。但對於應繳納多少稅,還是頗為在意的。當時的納稅數額主要依據田畝面積來計算,原則上「田以名色定等,鄉以舊額敷稅」。對於自家的田產,徐五當然很清楚,但官府徵稅則是根據各戶的土地登記簿籍——砧基簿。砧基簿的源起與早他半個世紀的同鄉李椿年有很大關係。因南宋初年,各地隱蔽土地問題相當嚴重,為了解決賦稅流失與不均的問題,於紹興十二年(1142),李椿年開始倡行經界法。在行經界的地區,每戶在丈量土地以後,都應持有一份砧基簿,大致形式據推測為:每戶為一冊,封面總計產稅之數,內連多頁田段繪圖,每頁附有該田塊的(畝目)四至、產稅說明文字,尾頁簽有時間等,並應由官府蓋印。各鄉、縣則在此基礎上又彙編成鄉砧基簿、縣砧基簿,作為徵稅的主要依據。當然,因為官府其實難以做到三年一推排,所以官簿上的數據與徐五的實際田產可能有差距。對於徐五來說,儘管官方數據有誤,但如果少於自家田產,他是不會介意的,或許很樂意,因為那意味著他可以少交稅。


元湖州路戶籍冊 引自 《元湖州路戶籍冊初探》 《文史》2015年1期


寧宗慶元四年(1198)正月,徐五進城繳納上一年的秋稅。浮梁所屬的江南東路,當時的繳稅期限,可能是十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分成上、中、下三限。其實,早在上年十月以前,徐五就收到了官府發下的繳稅通知單,叫「憑由」或「由子」。它是經由大保長、戶長之類負責當地催稅的鄉役人派散到需要納稅的人家。「憑由」會寫明各項賦稅的名目和數額,有時也會註上「去年至今年稅錢、米解、物帛增減之數」、新買入或賣出田的土地稅,以及「實計稅錢或物解若干,合納支移、折變物帛、解斗、役錢」。如果上面寫的與實際不符,民戶可以向州、縣「論訴」。差不多收到納稅「憑由」的時候,在村裡偶爾會看到新貼出的榜文。一般的內容是:


訪聞人戶自來遞相仿效,不依限送納稅賦,唯務行用錢物與催稅之人。以此因循,遂遭刑責,以至枷項監催,方得了足。蓋是愚民全無識慮,須至告示者。


右仰諸鄉村通曉,父老詳認今來告示,互相講勸愚頑之人。若將重疊行用與催稅人錢物,不如趁有物之際相添,及早納足戶下稅物。不唯公私省力,亦免人戶枉遭刑責。又緣稅物終須要納,若候官中勾追,已是過時,猝難辦集,轉見費力。縣司今來除給帖付戶長外,更不別差人下鄉催促,恐生騷擾。若有妄作縣司催稅之人起動人戶,仰收領赴縣,以憑嚴斷。其遞年頑猾欠稅人戶,已抄出姓名,如入中限輸納未足,先次勾決,枷項監納,的不虛行曉示。


年月 日


內容無非就是勸諭村裡需要繳稅的人家儘早納稅。徐五好歹是讀書人,看懂那些文字當然沒問題。但村裡人即使不認識字,對於這個季節的榜文,也能猜出個八九不離十。



若是家中已經預留了「輸納之資」,或許可以挑個天氣不錯的日子交上,畢竟早納早安心,等天下起雪來,就更麻煩了。但是因為官府在收稅時的要求往往前後不一致,開始很嚴苛,到後來看已繳的數目少,怕不能及時完成任務,又會放寬要求,所以總有許多人家盡量往後拖。徐五跟大家差不多,還是會在乎那「毫末之較」,並沒有趁早交上。很快過了一個多月,到了所謂的中限,村裡又貼出了榜文,而且每村都有兩三道。內容基本是:


勘會先行告示,更不差人下鄉催稅,恐生搔擾。今來已及中限,全未見大段納及分數,須至別有告示者。

右散行告示鄉村人戶,仰火急前來了納戶下稅物,縣司已指定某月某日先勾第一等至第三等欠戶勘決,其第四等、第五等欠戶於某月某日勾追施行,的不虛示。


年月 日


還是勸告大家儘快交稅,並明確限期。如果再遲遲拖欠不納,則難免枷項、鞭笞之苦。一般人若不是實在沒辦法,都會在最後的限期之前交上,盡量不讓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徐五或許曾聽人提起過本縣八十年前的一個事例,那時宋的都城還在開封。浮梁縣有個叫臧有金的,「素豪橫,不肯輸租」,家裡養著十數頭惡犬,里正也不敢上門催租,每年只好代他交上。後來胡順之知浮梁縣,無奈之下,「自抵其居,以蒿塞門而焚之」。並把臧氏一家捕驅到縣,他們家十六歲以上的男子都挨了杖責。從此,臧家常常是浮梁最先納稅的。此事還被本朝的史學家李燾載入了史書。雖然時日已久,很多人都未必記得這件事,但它在地方上還會存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因趕上歲末,又時有雨雪,徐五愣是到了第二年的正月才去繳稅,但好歹離最後的期限還有段時間。他所在的村子距離縣城並不近,以至於他沒辦法當天來回,必須在縣城旅店住宿。其實,對村裡某些人家來說,進城繳稅的確是挺麻煩的事情,一則旅途不僅會耗去時間、財物,也難免跋涉的辛勞;二則與官吏打交道有時頗費心神;三則小家小戶需要繳納的稅物並不多。於是有人把該繳納的錢物交給「攬子」或者負責催稅的鄉役人代納。不過,弊病也不少,有些攬子收的錢往往會比該繳的稅高出許多。所以很多人還是會選擇自己去繳納賦稅,如同徐五一般,官府也指出鄉民應該自納賦稅。真正繳納稅務的過程,如果省卻細節糾葛,其實並不算複雜。徐五把該納的稅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或倉庫,繳納完畢後,負責受納的官吏,用紅筆把他的名字從簿冊上勾銷。並且在他的「稅租鈔」上蓋個紅印。「輸納稅租鈔」的具體格式為:


某縣某鄉某村某色戶


某人姓名,送納某年夏或秋某色稅或租物若干,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紙者用墨勾抹。若干納本色,有合零就整數者,仍開析,下准此。若干折某色,若干耗,有倉省及官稱耗者,各別具數總計。


右件如前。


年月 日鈔


蓋過章的稅租鈔就是證明他已納完稅的收據。單就徐五而言,拿到這張收據,他的秋稅算是交完了,其餘的工作則是縣衙官吏們的事情。


納稅有時也會將同村或不同村的人聯結在一起。如果某些人家「布帛不成端匹,米穀不成升,絲綿不成兩,柴蒿不成束」,除了可以摺合納錢外,也可以與別的人家合在一起,湊成整數交納;如果該繳的錢不到百文,也可以「合鈔送納」,納完後,每家都可以拿到收據,這是法律規定允許的。兩三家或四五家「合鈔送納」,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合的,相互之間必有一番取捨和認可。這種自願的聯合,也讓我們看到鄉村小戶人家之間的相互合作、信任和依賴。有時,這樣的聯合可以在更大的範圍內產生。法律規定,某些「畸零之物」,「眾戶願共姓名合鈔送納者,仍都計戶及物數」。但是,不同的鄉、縣,物色有別的不可以合鈔。繳納完畢,也會有個收據,叫「人戶畸零稅租憑由」。其格式為:


今據某縣某鄉某都人戶姓名若干人,幾月幾日合鈔送納今年夏或秋稅畸零物帛之類共若干數,內集戶姓名納若干。


右除已當官銷簿訖,今出納訖憑由,付某人收執照會。


年月 日給


人們居住的村落,沒有成為「合鈔送納」的法定單位,按官府要求,只能依「都」合納。這樣做,當然有利於官府操作的一面,畢竟「都」作為鄉村基層組織,原就是編製版籍的單位。對於合納的民戶而言,卻也再一次意識到了「都」的存在意義,清楚意識到「都」也可為不同村落居住者的共同歸屬。而組織合納、保存共同收據的那些人,亦會因此凸顯了在「都」內的公共身份。



不肯納稅的事例總還是存在,某些人家是恃強拒不繳納,某些人家則確實無錢物可納。


某縣某村趙桂等人,已數年不肯納稅,最終難免被追到官。審理該案的官員胡頴(胡石壁)給出了一番頗有深意的說辭:


當職又念爾等既為上戶,平日在家,為奴僕之所敬畏,鄉曲之所仰望,若一旦遭撻,市曹械繫,則自今已後,奴僕皆得侮慢之,鄉曲皆得欺虐之,終身抬頭不起矣。當職於百姓身上,每事務從寬厚,不欲因此事遽生忿嫉之心,各人且免勘斷。

但是考慮到如果不加處罰,則對那些因催不到稅挨打又賠錢的保正、戶長們不公平。最終判定讓趙桂等人負責催各鄉所欠之稅,等把那些欠稅都催到了,再把自家所欠稅額繳上。「如違不到,照戶長例訊決」。按照法條規定,趙桂等人至少應笞四十,但胡頴並沒有照法條判處,而是選擇以更加靈活、公私兩利的方式處理此事。這一方面,讓我們看到地方官員在司法審判上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另一方面,也顯示了「名公」胡頴在處理涉及官民雙方的納稅一事上抱持的態度和原則:應體現官府作為合法政治權威在鄉村的威懾力和影響力,但最好不要破壞村落既有的社會秩序,同時需顧及公平原則。



對於經濟並不太寬裕的人家,納稅並不是件輕鬆的事,甚至是相當痛苦的經歷。如趙鐩在詩句中所描寫的,「翁媼飢雷常轉腹,大兒嗷嗷小兒哭。愁死未死此何時,縣道賦不遺毫釐。……」。若交不上稅,則會被追捕、遭鞭笞。姚坦稱,「在田舍時,見州縣督稅,上下相驅竣急,里胥臨門,捕人父子兄弟,送縣鞭答,血流滿身,愁苦不聊生」。有的人則會極端地選擇放棄生命以求解脫賦稅重壓。建昌軍南豐朱軾,在村落中教書,曾在路上看見一農夫上吊,救下他之後,問他自殺的原因。農夫說,「負租坐系,不能輸,雖幸而責任給限,竟無以自脫,至於就死。豈予所欲哉?」他並不想死,只是窮得實在沒錢交稅,雖然官府延長了限期,但仍無計可施,不得已才自殺。在類似的精彩描寫和敘述中,哀愁、血淚、死亡,無疑會感染閱讀者的心緒,甚至讓人忽略賦稅對於國家運作不可缺失的意義。



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官府絕不希望讓如此悲慘的畫面演變成某地普遍的事實。如果因災荒而導致大量村民欠收無力繳稅,還是會按照一整套程序適當減免租稅。人們聯合向地方官府上告災情後,州縣令佐應躬親檢視,但鄰近地區的居民陳詞必須一致。淳熙十年(1183),南康建昌縣旱,「民告于軍司戶張玘子溫,受牒檢視」。清泉鄉李某數百畝田皆未受災,不肯陳詞。他說:「投訴當以實,我家田不旱,豈應欺天欺人且自欺乎!」周圍的村民們都指責他,稱:「今一鄉稱旱,而君獨否,官司必以它人為妄。是獨善其身而貽害百室也。」李某仍堅持原來的態度。但村裡人不斷對其騷擾、恐嚇,最後迫於壓力,只好從眾。事後,他將蠲免掉的錢用以做法事以謝過。到第二年,該鄉又旱,顆粒無收,卻只有李家的田依然成熟。這個故事所展示的不止於民戶請求免租稅時必不可少的聯合。也暗含了人們不應欺天、以及田熟理當納稅的果報觀念。


不過,納稅的過程,對於村落中的居民來說,並不僅僅只意味著向官府繳稅,或與官吏、催稅人打交道而已。有時也可能因此將自己帶入其他的生活情境和人際往來。進城的經歷幾乎成了他們納稅的副產品。太原顓氏,累世務農,據說他「非因輸送稅時,足不歷城市」。看來,顓氏對於城市相當陌生,他之所以進城,僅僅是因為要輸稅。我們不由得猜想,與城市一年才幾次的接觸,會給這位常年居住於鄉村的農人帶來怎樣的感受或際遇。當然有很多村民並不至於像顓氏那樣,足不出村。但那些遠處僻野的村落居民,進城或許真的不容易,畢竟路途遙遠且艱難。尤其是以農事為生的人家,有時的確因納稅,雙腳才會邁入城門。順道進了城,縱游廛市似乎是免不了的。那兒有著形形色色的人群,也有著村裡沒有的喧鬧,重要的是總有些村裡見不到的新鮮玩意。德興縣新建村的程某,進城繳稅時,在廛市看到了搖著小鼓賣戲面具的,就買了六枚回家給孫子們玩。城市對於年輕人似乎更有誘惑力。有時,父親也會派年輕的兒子進城納稅,或者為了磨練兒子,或者為了滿足年輕人對縣城的嚮往,或者因為自身年老體弱。可年輕不懂事的兒子,也會禁不住吃喝玩樂的誘惑,把納稅的錢,「盡以供飲博費」。然而,對於我們的主人公徐五秀才來說,進城繳稅之餘,除了可以「縱游廛市」,還能會會友人,聊聊詩文,把自己最近的奇情遭遇說給友人聽聽,偶爾也可能把城裡的見聞再帶回村落。回到家中,很快要再為農事忙碌,等到五月,新一輪的納稅又要開始了。



文章轉載自:會講宋史


作者:傅俊

由於篇幅限制,文章注釋和參考文獻皆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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