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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新增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用於特大、超大城市中心城區

中新經緯客戶端3月2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兩份辦法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要求,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應遵循:保護優先,嚴控佔用;明確範圍,確定規模;補足補優,嚴守紅線;加強統籌,調節收益四大原則。

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方面,經國務院批准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以佔用的耕地類型確定基準價,以損失的耕地糧食產能確定產能價,以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係數確定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對國家重大公益性建設項目,可按規定適當降低收取標準。其中,基準價每畝10萬元,水田每畝20萬元;產能價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對應的標準糧食產能確定,每畝每百公斤2萬元。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要求,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應遵循:區域統籌,精準扶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儘力而為,量力而行三大原則。

調劑計劃安排方面,幫扶省份要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擴張,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水平較低、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確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少量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時予以調整。增加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用於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區

資金收取和支出方面,國家統一制定跨省域調劑節餘指標價格標準。節餘指標調出價格根據復墾土地的類型和質量確定,復墾為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每畝30萬元,復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節餘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附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的,每畝再增加50萬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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