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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安戶政管理部門出台新規 解決群眾落戶疑難問題

台海網3月27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2016年9月開始實施的《泉州市公安機關戶口遷移暫行規定(試行)》,把群眾落戶泉州的門檻降為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可以說全面放開了落戶限制。但在執行各級相關文件中,出現了一些個案的疑難雜症。為避免給群眾辦理落戶業務帶來不便,近日,市公安局發出《關於貫徹執行〈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一些難題提出解決意見。

問題

非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姓氏隨「父」怎麼辦?

化解 隨母落戶後再變更姓氏

關於非婚生子女落戶問題,根據《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可提交相關材料後向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市公安局戶政支隊副支隊長楊奕鋒介紹,在現實生活中,有出現非婚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姓氏隨「父」姓的情況,但因無法提交親子司法鑒定書或補辦結婚登記,無法隨父親落戶。對此情景,《通知》提出化解辦法:辦理隨母親落戶時,可以先以《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的姓氏落戶,後再變更成母親的姓氏。

問題

父母離婚,公民怎樣才能隨非撫養方落戶?

化解 父母一方無法到場的,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或聲明

對於父母已離婚的公民的出生戶口登記問題,《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父母已離婚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落戶方《居民戶口簿》、父母《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確定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以及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民事調解書,向有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如要隨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楊奕鋒指出,在現實生活中,這類群眾要隨非撫養方落戶時,往往卡住了「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這一規定上。為此,《通知》提出了既變通又合法的化解做法,即隨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一方無法到場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或聲明。

問題

被註銷戶口如何快捷補錄?

化解 非群眾自身原因的,派出所予以調查、報批後補錄

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早些年長期外出(含婚嫁未遷)註銷或公安戶籍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偶有出現。《通知》要求,對非群眾自身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經原籍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後形成書面報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予以辦理補錄戶口。對其他情形導致的無戶口人員,補錄戶口手續按《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即「(由本人)憑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戶口底冊》複印件或戶籍證明,經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製作4份以上知情人詢問筆錄,經報批核准後,辦理補錄戶口」。

問題

戶籍出生地錯誤怎麼辦?

化解 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院相關記錄

市民如果將戶籍的出生地申報錯誤,該怎麼糾正。按照《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公民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考慮到早些時候群眾出生的衛生所或醫院並不一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於是,在此次《通知》中,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允許用另一個有效材料替代,即公民可「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院相關記錄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

《通知》還對華僑在國外所生子女的落戶、留學人員的戶口恢復、多重戶口的處理等多方面特殊情況提出實施意見。目前,該《通知》已下發執行,無疑將打通多個群體的落戶「梗阻」。

原文鏈接:http://qz.fjsen.com/2018-03/27/content_20867534.htm

原文標題:泉州公安戶政管理部門出台新規 解決群眾落戶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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